人權日發演說 聲討黑省樺南府知法犯法(2)(視頻)

【新唐人2013年12月12日訊】張麗雙的父親張進福,因女兒來京上訪被黑龍江樺南縣政府信訪僱凶綁架一案。今天到北京亮馬橋世界人權組織發表演說。聲討黑龍江樺南縣政府知法犯法,嚴重侵犯女兒張麗雙的人權。

張進福氣憤的說:「黑龍江樺南縣政府領導以為山高皇帝遠。他們就可以為所欲為。國家領導人在世界上還注意形象。樺南縣政府領導怎麼一點形像都不要了。信訪僱凶綁架我女兒張麗雙證據確鑿,政府領導還狡辯說全國都有這種現象。難道全國上訪的女性都要遭受被扒光的衣服的恥辱嗎?樺南縣政府領導的說法,還講一點人權嗎?我對樺南縣政府領導顛倒黑白的說法,表示堅決抗議!樺南縣政府對我女兒收監的卑鄙行為,是掩蓋不了他們僱凶犯罪事實。他們是罪上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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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唐人電視台 www.ntdtv.com

張麗雙被黑龍江樺南縣政府信訪僱凶綁架一案。國內外媒體多次曝光披露,樺南縣政府唯我獨尊、視而不見。

樺南縣政府這種無法無天的所作所為,不但給張麗雙及六位親人造成巨大的痛苦,同時也會給國家的穩定造成不可想像的隱患。希望國內外媒體繼續跟踪關注。

張進福電話:13836692223

2013年12月10日

以下是一審辯護詞

王複春涉嫌聚眾鬥毆故意殺人一案

一審辯護詞

(王複春辯護律師莫少平、劉麗文提交)

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一庭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我們受本案被告人王複春的委託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的指派,在王複春涉嫌聚眾鬥毆、故意殺人一案中擔任其辯護人。我們將忠實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刑訴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辯護人的職責,依法維護被告人王複春的合法權益。接受指派後,我們多次會見王複春,詳細查閱了檢察機關移送法庭的證據材料,並進行了必要的調查取證工作,多次出庭參與了法庭調查和庭審質證活動,使我們進一步瞭解了本案的事實情況。在尊重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現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提出如下辯護意見,供法庭合議時參考:
一、關於本案的事實

辯護人對《起訴書》所指控的以下事實存在異議:

(一)《起訴書》指控:「2012年5月10日,……當晚,黃雙來到王國廷家解決堵車問題,王複春、李立強當面表示同意挪車,但因衡慶傑反對而未將車挪走。」與事實不符。
1、5月10日晚上9時黃雙來帶領多人來到王國廷家,不是為了堵車的事,而是為了阻止、威脅王國廷的兒子王複春等人向有關部門“告他狀”的事。

2、當時,黃雙來還動手打了王國廷,迫使王國廷離開自家院子躲到女兒王複玲家。
3、王複春、李立強、衡慶傑聞訊趕來後,雙方又交涉了「村務公開」「低價租地」等事,因王複春的妻子邢曉慧報警,員警來到現場眾人才離開。

上述事實可從王國廷、王複春、李立強、王複玲的供述以及村民王桂文、劉學秀、王國瑞的證言以及當庭播放的李立強的手機視頻得到佐證:

1)王國廷5月13日淩晨1時40分的筆錄:5月10日晚上的情況是:「當時黃雙來帶著三個男人來我們家找我,除了黃雙來剩下的人我一個也不認識。黃雙來到到我家,見面後就問我:你告我了,我弄死你、你信不信。打狗看主人,我打你兒子,看你的面子。我害怕了,央求他有10多分鐘,黃雙來依舊對我不依不饒,並且還動手打我,他用拳頭打了我面部和肩部幾拳,我弟弟王國瑞站在我們中間拉架,我女兒王複玲就過來拉我走,當時,我就對黃雙來說:「你也別打我了,不行今天咱們一起去你們家門前的水池裡,跳河去。 後來,我們一起去了我女兒家,我在那裡待了40多分鐘,期間我讓兒媳婦邢曉慧多次打110報警。」
2)王複春5月29日筆錄:5月10日晚上,當時我們和衡慶傑、李立強還有李立強的妻子在一起,我接到我妻子的電話,她告訴我:黃雙來帶著一幫人來咱家了,找你和咱爺爺,快回來。我們四個人就一起回了村。到村邊看見,小馬路上停滿了汽車,我們家的門口有一大堆人。當時黃雙來正在我們家鬧著呢。我們去後和黃雙來對話了。黃雙來說「是你們告我嗎?黑白兩道隨你們挑。」我們和他講理他也不聽,後來雙方就吵架了,過會民警來了,村裡也有人勸就散了。
3)李立強5月15日14時筆錄:5月10日那天因為村委會拉土車影響了我家的莊稼,我去攔拉土車不讓車過,我到那後給衡慶傑打電話,他就和王複春就去了。後來這件事報警了,我跟民警去了派出所,衡慶傑當時被黃恩早推了兩下,王複春陪他去看病了。到晚上7點多,我從派出所回來,道上碰見了衡慶傑,之後我們找來王複春,準備一起去吃飯,可還沒等吃,王複春家裡來電話說黃雙來帶了很多人去家裡了,我們就趕到王複春家,當時黃雙來帶了有七八個人在王複春家院子裡,外面地裡還有十幾個人,估計也是黃雙來喊來的。黃雙來和我們說告狀的事,不讓我們告他。到晚上11點多快12點時他們才走,我們之間也沒說出什麼結果。
4)王複玲5月13日筆錄:5月10日白天,國土局的的工作人員對村裡黃雙來承包的相關土地進行了測量,到了晚上9點左右,當時我和父親王國廷、二伯王國瑞在我父親家院子裡正聊天,我先聽到院裡狗叫,我就迎著往門外走,這時從院外進來4個人,我當時沒認出來,對方就說話了,說:「這是王國廷家嗎?」我說:「是,你是?」對方說:「我是黃雙來」這時我才認出他,可和他來的那三個人我不認識,都是剃著禿頭,身上描龍刺鳳的人,肯定不是我們本村人。這時,黃雙來就進院和我爸王國廷坐院裡了,指著我爸問:大山在家嗎?,大山是我弟弟的小名,我爸就說我弟弟沒在,而後黃雙來就數落我爸,說我弟弟告他了,讓我們全家都小心點,還自稱他黑道白道都能,我爸王國廷也和他爭論村裡佔用土地的事,兩個人就爭議了起來,黃雙來就動手打我爸爸,我看我爸挨打了,我就想過去拉我爸,和他來的人就擋著我不讓我過去。

5)村民王桂文等人的證言。見:王桂文在5月19日10時41分在北辰分局雙街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劉學秀在2012年5月19日15時57分在北辰分局雙街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王國瑞在5月19日16時50分在北辰分局雙街派出所做的詢問筆錄。均證明當天談話內容主要涉及的是黃雙來在村長任期內所存在的問題。

公訴人當庭仍堅稱:5月10日晚黃雙來等人赴王國廷家為堵車的事。主要依據的理由是:
(1)5月10日晚李立強的手機視頻只能反映當時發生的一部分事實,不能反映全部事實
(2)黃恩早、黃恩虎、黃力、王國雲等人證言可證明5月10日,談到了堵車的事。
辯護人認為:①李立強的手機視頻反映的事實應予採信,視頻中能夠反映黃雙來與王複春等人是在談低價租地等問題。如果公訴人認為該視頻不能採信,應用證據證明,而不能僅憑推測。②黃恩早雖說過5月10日黃雙來是為了堵車的事去的,但其前後證言不一。黃恩早在2012年5月13日作的第一份筆錄中說過,黃雙來星期四(5月10日)去王國廷家談租地的事。③黃恩虎、黃力等人當時根本不在現場,他們的證言對現場情況不具有證明力。

(二)《起訴書》指控「2012年5月12日23時許,黃雙來飲酒後欲到王國廷家解決堵車問題,被害人黃恩早、黃恩兵、徐世忠、黃恩虎、黃力等人勸解未果,遂陪同前往。」與事實不符。

1、一是堵路的車在5月11日下午已經移開了(起訴書已認定),因此堵車的問題已經不存在。

2、堵路的車一輛是李立強的,一輛是衡慶傑的,與王國廷毫無關係,且此事也不是王國廷指使的,甚至王國廷都不知道此事,故黃雙來找王國廷說堵車的事于情於理不通。
3、事實是:5月12日黃雙來飲酒後糾集了黃恩早、黃恩兵、徐世忠、黃恩虎、黃力等人,在深夜11點多到王國廷家並不是為了解決堵車的問題,仍然是是為了威脅阻止王國廷的兒子王複春等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其在擔任村長期間違法違紀的情況,和與其競選村長的事情。
這可從王國廷和王立芳的筆錄中得到佐證。(見:王國廷2012年5月13日筆錄和王立芳2012年5月13日筆錄)

4、黃力、黃恩早、黃恩虎等人在後期有部分證言認為5月12日黃雙來去王國廷家是為了解決堵車的事,一是與事實不符,二是他們的證言前後不一,而黃恩早和黃力後期的證言有與他人串通的嫌疑,故應採信他們前期的證言,即去王國廷家的原因是為了去說租地的事以及告狀的事。(黃恩早在公安機關的第一份筆錄,即2012年5月13日5時01分的筆錄:「問:黃雙來給你打電話讓你去找他幹什麼?答:因為他是下辛莊的村長,我是副村長,他找我就是去和王國廷談租地的事,當時黃力和我在一塊了,所以我就讓他開車送我一起去的。」)另外,黃啟慧(被害人徐世忠之妻,黃雙來之姑)2012年8月24日的證言(卷三P112):「一開始說的就是堵路的事,後來黃雙來越說越生氣,還說王國廷他們還告他黑狀,……別想把他告倒了就能當村長,……他去找王國廷一塊說說,把事情講清楚了。他說到後來就有點激動了,感覺他挺生氣的」

公訴人當庭稱:5月12日晚黃雙來等人赴王國廷家為堵車一事。主要依據的理由是:
(1)黃恩早、黃恩虎、黃力、王國雲四人的部分證言可證明。
(2)雖然5月11日堵路的車已挪開,但黃雙來有可能並不知情。

辯護人認為:
①公訴人的說法違反《刑訴法》規定的采證原則,依照《刑訴法》的規定公安機關既要收集被告人有罪的證據又要收集被告人無罪、罪輕的證據,在對證據進行綜合分析排除各種疑點後予以採信。而本案公訴人在本案中偏聽偏信,無視證據之間的矛盾,只採信對被告人不利的且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完全排斥對被告人有利的證據(注:在5月10日的事情上,公訴人同樣違反了此項原則。)

②黃恩早在2012年5月13日5時的筆錄中、黃力在2012年5月13日11時15分筆錄中,黃恩虎在8月27日的筆錄中,均提到5月12日晚黃雙來赴王國廷家是為了談土地承包及村長競選等問題;

③公訴人認為黃雙來5月12日可能不知道堵路的車已挪開,那麼請公訴人用證據來證明這一點!退一步證明,即使黃雙來「不知道」,陪同他一起去王國廷家的另外五人,特別是黃恩早是負責處理堵車一事的當事人,難道他們也都不知道嗎?

(三)《起訴書》稱「黃雙來進入王國廷家二道門院內後將王國廷喊出,二人因言語不和發生爭執,後黃雙來被眾人勸離。」與事實不符

1、黃雙來等六人是非法闖入王國廷家的,依據是:
1)王國廷並沒有邀請黃雙來到家裡來
2)有證據證明門當時是鎖著的
3)當時已是深夜11點多且黃雙來處於嚴重醉酒狀態。

2、不只是發生爭執的問題,在這個階段,黃雙來等人就已經對王國廷實施了毆打行為。(見王國廷2012年5月13日筆錄及當庭供述。以及王立芳2012年5月13日的筆錄和當庭供述 )

王國廷2012年5月13日1時40分筆錄:黃雙來一進屋就用右胳膊夾住我的脖子,用左拳打我的面部,黃恩早也跟著他用拳頭打我的面部。黃雙來說「我弄死你。」我害怕了就開始央求他,我的老伴也跟著一起央求他們,可是他們也沒有聽,還有人說連我的老伴一起打死,然後,和黃雙來一起來的男的中,就有人用拳頭打我的老伴了。過了幾分鐘,和黃雙來一起來的人裡有人說:「他也沒說什麼,咱們走吧。」然後黃雙來被和他一起來的人給拉走了。
王立芳2012年5月13日筆錄:黃雙來見王國廷不說話,上來就用雙手掐王國廷的脖子,王國廷就往下彎腰,不讓他掐,黃雙來又按著王國廷的後脖子,往下按他。我見狀就上去拉他,可黃雙來不讓我拉,不讓我管,說我要是管就打我,並推我胸口一下,把我推開了。我見管不了,就趕緊跑到我女兒王複玲家找我女兒來幫忙。

(四)《起訴書》稱「王複春接電話後,糾集了與其同在租房處的被告人衡慶傑、李立強、王建慶分別持刀、鎬把一同趕往王國廷家。期間,衡慶傑又打電話糾集了其兄被告人衡慶寬、衡慶剛,二人亦分別持墩布把、鎬把先後趕往王國廷家。」有異議。

1、上述指控遺漏了關鍵情節。王複春接其姐王複玲電話「黃雙來又來咱家鬧事了」後,先是報了110(見卷四5月12日 23時20分22 秒接警記錄,王複春報警)

2、認定王複春糾集的證據並不充分。1)王複春的供述與其他被告人始終無法相互印證。王複春的所有供述始終如一表示他並沒有用言語直接召集其他被告人一起去王國廷家。

2)衡慶傑、李立強等供述王複春召呼他們去王國廷家的具體情節並不一致。

3)合乎情理的解釋是當知道黃雙來深夜又帶人去王國廷家鬧事後,衡慶傑、李立強等人是主動跟著王複春回去的。王複春等人之所以一起在外租房,一方面是為了競選方便,另一方面也是為了共同防備因競選可能受到的不法侵害。因此,在當時的情況下,即使王複春沒有直接用言語召集其他被告人,其他被告人基於默契也會主動前往。換做是衡慶傑家出事、李立強家出事,王複春也會去的。

3、認定王複春持械證據並不充份。

儘管衡慶傑、李立強、王建慶都說看見王複春持刀,但辯護人認為王複春是否持刀仍然具有以下幾點疑問:
1)衡慶傑、李立強、王建慶對王複春所持刀的部分細節的描述並不一致。(李立強說王複春拿的是砍刀,約50多公分。王建慶說王複春拿的是練武的單刀。衡慶傑說的是約70至80公分的砍刀)

2)衡慶傑、李立強、王建慶對王複春持刀的說法與當時在現場的人的說法不相吻合,被害人黃力、黃恩早均表示沒有看見王複春持刀,黃恩虎第一份筆錄也說沒有看清,只有最後一份筆錄講到王複春拿刀。而王複玲、王國廷均表示沒看見,王國雲說王複春拿著棍子;王立芳說王複春拿一把鐵鍬。
3)王複春交待,他自己有兩把刀,一把放在自家汽車的後排座裡,一把放在租房處的枕頭下,這兩把刀均已被公安機關提取且有證據證明並沒有被帶到案發現場。
4)王複春供述自己是隨手撿起地上的磚頭擊打徐世忠,這一點能與現場勘驗提取的物證相吻合。(偵查人員從徐世忠所躺倒的三輪車旁邊提取到了磚頭,並在磚頭上檢驗出徐世忠的血跡,這與王複春的供述能夠互相印證。)

公訴人當庭稱:

有多人證明王複春持刀並砍人的事實,現場未發現作案工具是因為其作案後逃逸,有時間藏匿刀具。

辯護人認為:

公訴人的說法純屬主觀臆測,而主觀臆測是不能代替客觀事實的。案發後,公安機關提取到了衡慶傑和李立強、王國廷的刀,卻始終沒有提取到王複春作案時使用的刀。沒有提取到王複春「作案時用的刀」就認定王複春持械顯屬證據不足。

(五)《起訴書》稱「被害人黃雙來被勸離後因堵車之事未解決,又與眾人返回王國廷家,行至二道門門口時,王國廷持刀猛捅黃雙來胸部一刀,黃恩兵、徐世忠、黃恩虎、黃力、黃恩早等人見狀上前與其搶刀,王立芳、王複玲、王國雲亦上前廝打。」與事實不符
1)理由同上。黃雙來第二次返回王國廷家,其目的就不是為了解決堵車的事,而是為了要去教訓王國廷。

2)王國廷在持刀捅黃雙來後,實際被黃雙來,黃恩兵、徐世忠、黃恩虎、黃力、黃恩早等人奪刀並毆打。

見王複春、王複玲、黃恩虎的證言:

①王複春5月24日13時的訊問筆錄「看見我的母親當時跪在一輛紅色的汽車後面的地上,嘴裡喊著:別打了,別打了。另外在她不遠處有幾個人正圍著我的爸爸,正用腳踢、踹我爸爸呢,他們把我爸爸踢倒了。一看這種情況,我就急了,一邊喊:有什麼事情沖我來,不要折騰我家人了」。

②王複玲在6月27日的筆錄:這時,我看見黃雙來那幫人就朝我家這邊走來,我還聽見他和其他人說:今天晚上咱挨家找,誰攔著就弄死誰!「我一聽就趕緊又撥打了110報警,掛了電話,黃雙來就已經帶著人走進我家院裡了,也沒跟我說什麼,我一看也趕緊跟了上去,我因為走在這群人後面,天又黑,等我靠前時就看見這群人圍著我爸,和我爸互相撕扯。」
③黃恩虎8月27日14時的筆錄:問:你們和王國廷搶刀時是否打王國廷了?答:當時王國廷不撒手,我擔心王國廷拿刀再捅我們,所以我搗了他幾拳,都打在他身上了。

二、關於本案的法律適用

《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複春、衡慶傑、王複玲、衡慶寬、王國雲、李立強、王建慶、王立芳聚眾鬥毆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條,應當以故意殺人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辯護人認為:《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複春構成聚眾鬥毆並轉化為故意殺人罪來追責,依法不能成立。被告人王複春的行為應被認定為防衛過當,其應負的刑事責任應按故意傷害(致死)來定罪,但應當減輕處罰,具體理由如下:

(一)、王複春沒有聚眾鬥毆的主觀故意

聚眾鬥毆罪主觀上往往出於尋仇、報復、洩憤等不良動機,目的是壓制、震懾他人,維護、樹立本方威信,逞強好勝、稱霸一方,本質是藐視、挑釁社會公共秩序。

本案雖然是一種眾人參與的打鬥行為,但王複春主觀上並不是出於尋仇、報復、洩憤,而是為了保護自已家人的人身安全。其目的也不是壓制、震懾他人樹立本方威信,逞強好勝、稱霸一方,而是為了制止正在對其父親王國廷所進行的不法侵害。本質更不是藐視、挑釁社會公共秩序而是屬於正當防衛(過當)。

(二)、王複春的行為符合正當防衛(過當)的條件
《刑法》第二十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1、有充分證據證明本案存在嚴重的不法侵害

(1)、本案的起因

辯護人認為:本案的起因正如《起訴書》所認定的,是由於被告人王複春、衡慶傑、李立強聯合參加村委會換屆選舉,與被告人王國廷(王複春之父)以及部分村民上訪反映原村委工作上的問題,因此而與時任村委會主任的黃雙來也即本案的被害人之一產生矛盾。在村務工作中產生矛盾是正常的,正確的做法應該是矛盾雙方採取理性的態度進行溝通和化解。但黃雙來卻不是這樣,而是採取了一系列的非法手段,一而再、再而三地對王國廷等人實施不法侵害。

本案的直接原因:①5月10日晚上9點多鐘黃雙來等人非法闖入王國廷家並毆打王國廷;②5月11日晚上9點多鐘黃雙來的舅舅曹得金等人對王複春的故意傷害(輕傷)③5月12日晚上11點多鐘黃雙來等人的兩度非法入侵王國廷家並毆打王國廷。

辯護人在此想強調一點:這三起事件均應認定為不法侵害,且相互之間是關聯的,不能單獨割裂出來。《起訴書》僅僅認定是因為堵車而導致案發是不符合事實的。公訴人之所以一再堅持黃雙來去王國廷家是因為「堵車」的事,無非是想證明黃雙來是「為公」而不是「為私」去的王國廷家,是有「正當」理由的,但遺憾的是事實並非如此,黃雙來等人為威脅恐嚇王複春等人向有關部門反映其任村長期間違法違紀的情況和阻止其競選村長,兩次夜闖王國廷家,不僅不是「為公」更無絲毫「正當性」可言。

(2)、本案不法侵害的性質

1)黃雙來等人的行為屬於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5月12日晚上十一點多鐘,黃雙來等六人未經王國廷邀請,沒有敲門,也沒有征得王國廷的同意就擅自闖入王國廷家(有證據證明王國廷家的院門當時是鎖著的,見王複玲、王國廷的供述(包括當庭供述),黃力2012年5月13日的證言),並且在被人勸離後又二次闖入,這種行為嚴重侵犯了王國廷夫婦的住宅權。

我國《憲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我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辯護人特別強調的一點是:在5月10日晚上,被害人黃雙來等人也是實行了這種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行為。

2)黃雙來等人闖入王國廷家後對其實施毆打,實屬傷害他人人身的不法侵害行為
5月12日晚上十一點多鐘,黃雙來等六人到王國廷家,不僅產生爭執,而且直接實施了毆打王國廷的行為。(見王國廷2012年5月13日的筆錄及當庭供述)黃雙來被勸離後,又二次闖回王國廷家,在王國廷認為黃雙來等人又回來要傷害他時,紮了黃雙來一刀,後黃雙來讓他人去奪刀,並圍著王國廷進行毆打。

3)黃雙來威脅恐嚇王複春等不得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阻止王複春等人與其競選,涉嫌侵犯公民的民主權利。

公訴人當庭稱,本案不存在「不法侵害」黃雙來等人的行為不構成刑法上的過錯,依據是
①黃雙來等人在對赴王家解決堵路問題的時機選擇上確有不當,但僅屬於不當,未達到侵犯被告人權利的嚴重程度;

②被害人並未非法侵入王國廷家,王家院門並無被破壞的痕跡,且黃雙來等人進入二道院後未進入王國廷屋內;

③黃恩早等人跟隨黃雙來赴王家是出於看護的目的,且事前進行過勸阻;
④我國法律確實保護公民的住宅權,但這在生命權面前微不足道,不能因他人未經允許進入自己家中就可「打死不論」。

辯護人認為:

公訴人的說法既不尊重基本事實,理由又難以令人信服。

①被害人黃雙來等六個壯漢夜闖民宅並對60多歲的王國廷和王立芳老兩口實施毆打的行為,難道僅僅是行為「不當」嗎?當然不是,這是涉嫌犯罪!公訴人的說法是枉顧事實!

②所謂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是指未經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強行闖入他人住宅,或者經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為。所謂的「強行闖入」,不應僅理解為破壞房門、院門進入,也應包括翻牆頭、溜門撬鎖等非經住宅主人同意即闖入住宅的一切不法行為。

③黃力的陳述中亦有「我怕他吃虧就跟著一起去了」(見黃力2012年5月13日證言(卷三P65),因此黃恩早,黃力等人與黃雙來一起去王國廷家還是為了人多打起來不吃虧。

④正當防衛就是要對不法侵害人的人身實施傷害以制止不法侵害行為(包括在特定的條件下對不法侵害人生命的剝奪)公訴人籠統地將住宅權與生命權進行比較,第一是沒有真正理解正當防衛的理念,第二是邏輯混亂,法律規定只要是有正在發生的不法侵害行為,任何人都可以實施正當防衛,包括對非法入侵公民住宅的不法侵害同樣可以實施正當防衛(最高院有判例)。只不過不能超過必要限度而已。辯護人的觀點很明確:王複春等人有權對非法入侵王國廷家並毆打王國廷的黃雙來等人實施正當防衛,只不過王複春等人的防衛行為過當了,強調一點,辯護人並沒有為王複春做無過當防衛的辯護。

2、有充分證據證明王複春具有明確的防衛意圖

(1)王複春事先準備鎬把甚至刀具是出於防備而不是為了報仇和洩憤,故不能據此否定本案的防衛性質

王複春等人雖然在住處準備了鎬把和刀具,但其主觀不是為了要對黃雙來等人主動發起攻擊,進行復仇和洩憤,而是在自己及家人多次遭到不法侵害的情況下(且有先例),為了防備黃雙來等人再來侵害而準備工具,其目的是為了進行自我保護。這可從王複春等人的歷次供述以及當庭的供述得到佐證。

(2)被告人王複春是在接到姐姐王複玲的求助電話之後才前往王國廷家。

案發時,王複春已經躺下睡覺了,在晚上11點多鐘接到姐姐王複玲的電話告知說:黃雙來又來咱家鬧事了,遂決定趕往其父王國廷家。這可證明王複春在主觀上是清楚地認識到有不法侵害行為發生(認識因素),才趕往其父王國廷家的,故可以排除王複春有聚眾鬥毆的主觀故意。

(3)王複春趕往王國廷家之前,先報的警,表明了其有阻止不法侵害的主觀意圖(目的)(意志因素)。

根據公安機關提供的報警記錄:王複春在當晚23時20分22 秒報警,報警內容是:黃雙來又上王國廷家鬧事去了。王複春報完警後再趕往其父王國廷家。(見:王複春7月4日訊問筆錄:問:王複玲給你打電話告訴你這件事後,你當時是怎麼想的?答:我接完我姐電話後,我就打110報警了,然後我就趕緊往家趕,我怕我爸挨打。)

另:王複春在庭審中的供述可以佐證其具有明確的防衛意圖。如:①對於黃雙來等人深夜去他家的行為的認識,王複春明確回答黃雙來的行為是違法犯罪。②對於他為什麼要趕往其父親王國廷家,王複春回答說是怕父親挨打,前去阻止。

公訴人當庭稱,本案王複春等人不具備防衛意圖,主要理由有三:①衡慶傑5月29日的供述,「5月12日上午在醫院,王複春表示這樣打人公安都不管,下次要再打起來我們就下狠手」;②5月12日他們在住處準備了鎬把、刀具等兇器。③王複春等人來到現場後,沒有事先提出警告或進行勸阻。

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說法均不成立。①公訴人對衡慶傑的供述斷章取義,衡慶傑5月29日的供述是「王複春與我們商量,為了防止再被黃雙來、曹德金等人傷害,應該準備工具,這樣打起來不會吃虧。而且王複春說要不是他跑得快就被打死了」 衡慶傑5月19日的供述中說:「目的就是準備晚上萬一出事,怕吃虧」。因此,可以得出結論:王複春之所以準備工具和準備下狠手,是出於害怕和防衛的心理,在王複春受到嚴重身體侵害,報警得不到及時救助的情況下,還且還有可能再次受到傷害的情部下(王複玲電話說看見曹得金拿著棍子在村裡轉,讓王複春等人別回村裡了),商量要準備採取自力救助手段。假設王複春他們準備刀具是為了挑釁,當王複玲打電話說曹得金拿著棍子在村裡轉,讓他們不要回村時,王複春等人完全可以帶著刀具直接找曹得金報仇洩憤。而實際上王複春等人並沒有主動前去打鬥。此外,衡慶傑的供述只是孤證,並沒有得到其他人的映證。②為了防衛目的而準備刀具不能排除防衛意圖,是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兩個司法判例可以作為參考(附後)。③王複春等人來到現場後,看見的是黃雙來等人在自已家院子裡對父親王國廷進行毆打時,王複春當時喊了:「有什麼事情沖我來,不要折騰我家人」因此公訴人以王複春等人到達案發現場後未提出警告或未進行勸阻為由以證明王複春等人不具有防衛的意圖,顯然是對正當防衛缺乏基本的法理認識。

3、王複春是針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實施的防衛行為

王複春趕到其父王國廷家時,看見一群人圍攻其父親,其對正在進行的侵害所實施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的性質。

王複春趕到其父王國廷家時,看到的是:「看見我的母親當時跪在一輛紅色的汽車後面的地上,嘴裡喊著:別打了,別打了。另外在她不遠處有幾個人正圍著我的爸爸,正用腳踢、踹我爸爸呢,他們把我爸爸踢倒了。一看這種情況,」。(見王複春5月24日13時的訊問筆錄)

王複玲在6月27日的筆錄:這時,我看見黃雙來那幫人就朝我家這邊走來,我還聽見他和其他人說:今天晚上咱挨家找,誰攔著就弄死誰!「我一聽就趕緊又撥打了110報警,掛了電話,黃雙來就已經帶著人走進我家院裡了,也沒跟我說什麼,我一看也趕緊跟了上去,我因為走在這群人後面,天又黑,等我靠前時就看見這群人圍著我爸,和我爸互相撕扯。」

黃恩虎8月27日14時的筆錄:問:你們和王國廷搶刀時是否打王國廷了?答:當時王國廷不撒手,我擔心王國廷拿刀再捅我們,所以我搗了他幾拳,都打在他身上了。

公訴人當庭稱:現場光線很暗,不能清楚地辨別現場狀況,不能認定當時存在不法侵害。辯護人認為這不符合事實。首先,我們認為儘管光線昏暗,但是只要是具備正常分辨能力,能夠從現場的輪廓和聲音中,分辨出是否存在即時的侵害。其次,黃恩虎等人的筆錄中,表明王複春、衡慶傑等人來到現場時,現場是處於打鬥狀態。包括奪刀、毆打等等。第三,認定對王國廷的侵害正在進行,符合事態的發展邏輯。我們知道,王複春等人趕到王國廷家時,是黃雙來等六人二次闖入王國廷家,王國廷紮了黃雙來一刀,黃雙來叫同去的人奪刀。此時雙方力量的對比非常懸殊:一邊是六個壯漢,已經把刀奪下,別一方是弱小的老兩口。因此,王複春等人稱其趕到其父王國廷家時黃雙來等人對其父親的不法侵害正在進行,符合事實和邏輯。

4、被告人王複春的防衛行為是針對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當不法侵害解除時,即沒有再實施傷害對方的行為。

王複春供述(包括當庭供述):其沖進院裡時先與黃恩虎、黃力對打,後與徐世忠對打,被徐世忠卡住脖子打倒在地,他順勢從地上摸了塊磚頭,朝徐世忠頭面部打了幾下,在徐世忠鬆開手不再卡他脖子時,他就不再擊打徐世忠了。

王建慶供述王複春拿刀朝黃雙來砍,一是孤證,二是與黃雙來的法醫鑒定的鈍器創口不符。

5、正當防衛超出必要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本案的客觀事實是,①儘管黃雙來等是六人,但沒有持械,而被告一方卻有多人持械;②造成黃雙來等三人死亡,而被告方無一人輕傷。故,辯護人認為:王複春等人的行為,明顯超出了正當防衛所必要的限度,屬於防衛過當。

(三)、被告人王複春防衛過當的行為應當依照故意傷害(致死)來定罪處罰,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我國刑法理論的通論是以行為人主觀故意的內容來區分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不能僅憑行為或結果的某一方面來認定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具體到本案,王複春與徐世忠並不相識更無怨仇,當得知黃雙來等人又去其父王國廷家鬧事後,又是先報的警後去其父王國廷家。(缺少故意殺人的動機)王複春在與徐世忠對打時,因徐世忠把他打倒在地並掐他脖子,他才隨手從地上撿起磚頭攻擊對方。(現場提取的磚頭有徐世忠的血跡,未持械),徐世忠鬆開手後,王複春即停止了對徐的攻擊(沒有非要致人死地)。且本案造成三人死亡的後果是出乎王複春的意料和他本人不希望發生的。故應認定王複春沒有殺人的主觀故意。退一步講:即便根據現有的證據無法確認王複春究竟是具有殺人的故意還是具有傷害的故意,根據疑罪從輕的原則(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之疑)和刑罰謙抑性原則以及有利於被告的原則,辯護人認為對王複春應依照故意傷害(致死)來定罪處罰為宜。

公訴人稱,王複春等人具有殺人的故意而不是傷害的故意,其理由是:

①出於傷害的故意而實施的打擊行為應是有節制的,而從被告人對被害人進行圍毆的傷害手段,以及3名被害人未及時搶救即在短時間內死亡的傷害結果來看,王複春等人完全具備了殺人的故意。

②王複春打電話報警的行為並不影響其具有聚眾鬥毆的故意的成立。

辯護人認為:①不能僅憑發生了死亡結果就認定被告人具有殺人的故意。應結合案發原因,行為人與被害人的平時關係、案發時間、地點、周圍環境、有無預謀、使用工具、打擊部位與強度、行為人對死亡結果表現出來的態度等等綜合分析確定故意的內容,否則就是客觀歸罪。

②王複春等人的事先報警行為完全能夠排除聚眾鬥毆的故意而能證明其有防衛的目的,換句話說,有誰會為了自己要去聚眾鬥毆而報警呢?

③從王複春供述其與徐世忠的對打行為,以及當庭所有被告人在回答辯護人提問時均表示出現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完全出忽他們意料,不是他們所希望發生的結果。

因此,認定被告人王複春等人有殺人的主觀故意證據並不充分。

(四)、被告人王複春具有主動投案和如實陳述的情節,應認定為自首。
公訴人認為王複春沒有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包括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實,主要的論據有三:

一是關於王複春是否糾集衡慶傑、李立強、王建慶等人?二是關於王複春是否持刀前往現場?三是關於王複春是否看清其他被告人如何與對方打鬥?

辯護人認為:公訴人的說法不能成立。理由是:

1、同案被告人出於推卸責任或減輕自己的罪責對同一個犯罪情節供述不盡一致是常有的。在無其他證據佐證的情況下,特別是還有諸多疑點無法合理排除的情況下(如王複春是否持刀的情節)不能僅以多數被告人的供述(且多數被告人的供述在細節上也不盡完全一致)做為認定涉嫌犯罪事實的依據,否則就是「三人成虎」。

2、本案案發時已是半夜11點多,且院內無燈光,王複春在高度緊張的狀態中與對方貼身打鬥,其無暇顧及並看清其他被告人是否與對方進行了打鬥或如何進行打鬥的是合乎常識的。
綜上,被告人王複春在5月24日主動來到北辰公安分局投案,雖然他本人的部分供述與其他同案被告人的供述並不完全一致,但不能據此否定他已經作了如實供述,故應該認定為自首。根據《刑法》第六十七條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五)關於本案的量刑

我們認為,在本案中,被害人黃雙來等人不僅有嚴重過錯甚至涉嫌犯罪,被告人王複春等人的行為依法應認定為防衛過當,承擔傷害(致死)的法律責任,並且王複春有主動投案如實供述的自首情節,平時在村裡為人正派,表現良好,沒有前科。根據少殺慎殺的司法精神,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對於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三、關於本案的程式

本案在審查起訴及審判過程中存在如下三項程式瑕疵:

(一)公訴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違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明確規定,未聽取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的意見。

根據《關於人民檢察院保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依法執業的規定》第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移送起訴案件,應當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律師的意見,並記明筆錄附卷。直接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律師的意見有困難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的律師發出書面通知,由其提出書面意見。律師在審查起訴期限內沒有提出意見的,應當記明在卷。」

公訴人稱:已與辯護人電話溝通,辯護人表示無需提出意見。

辯護人認為:公訴人僅電話徵詢了王立芳的辯護人肖文彬律師的意見,並未聽取其他辯護人的意見。

(二)公訴機關在移送起訴時,違反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明確規定,未向人民法院移送證據目錄、證人名單。

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二百八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應當向人民法院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影本或者照片。……證據目錄應當是起訴前收集的證據材料目錄。……」

公訴人稱,已將全部案卷移交法庭,且辯護人已完整複印案卷,不影響辯護人掌握案情及證據;證據需經法庭質證,因此並不影響證據的採信;新刑訴法就此已進行了修改,公訴機關為適應此變化提前做出了變通。

辯護人認為:①移交《證據目錄》是當時司法解釋的明文規定,公訴機關無權作出變通;且公訴機關在《起訴書》中明確表示附有《證據目錄》。

②移交《證據目錄》是為了便於律師根據證據目錄提出質證意見,從而更有利於查明案件事實;
③況且法律規定律師有權在公訴人未按照證據目錄當庭提交證據時申請休庭,以便給律師時間準備質證意見。

(三)審判機關在庭審過程中,違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以及公安部等五部門聯合作出的明確規定,在本案第一被告的辯護人于公訴人訊問被告人的環節中,向法庭提出非法證據排除的書面申請時,未當庭進行調查。

根據《關於辦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之規定:「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開庭審理前或者庭審中,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在公訴人宣讀起訴書之後,應當先行當庭調查。」

法庭辯論結束前,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審判前供述是非法取得的,法庭也應當進行調查。

最後辯護人強調一點:本案作為一起全國罕見、本不應發生的特大慘劇,地方基層政府和公安機關對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辯護人認為:如果地方基層政府能夠及時發現並化解因村委會選舉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如果公安機關能夠充分重視被告人的報警求助(據瞭解5月10日至5月12日晚上案發,被告一方曾數拾次打電話報警),把衝突解決在萌芽狀態;如果公安機關對黃雙來舅舅曹得金打傷王複春的事情能依法當即立案查處;如果公安機關能在5月12日晚案發時能早一點出警到現場,相信這起全國罕見的三死三傷的特大慘劇是不會發生的。而公訴人當庭稱,地方基層政府和公安機關沒有任何責任,這種說法顯然不尊重客觀事實,不僅不能令人信服,還有官官相護之嫌!

綜上,請法庭查明事實,公正判決。

辯護人:

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

律師

律師

2013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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