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村民向高院討說法(7)

【新唐人2013年10月3日訊】裁定袒護違法:山東高院(2012)魯民申字第437號裁定書,其中對張福新履行郭洪俊合同,由2007年12月30日到期至今接近六年,拒不返還土地等財產。無視村委會年年通知告誡,尤其實施搶劫、詐騙、打砸搶燒,拒不執行發生效力判決妨害訴訟,裁定該期間,視為與石柱欄村委會形成不定期承包合同關係,石柱欄村委會隨時可以要求終止承包關係。對此發表如下意見。

一、中國農村土地承包,只有定期與不定期兩種形式。定期指法定時限30年,適用均田製家庭承包。不定期指承包雙方當事人約定時限,但必須在法定時限已內(包括本訴),適用招標和專業承包。由此可見,兩種形式均有時限。

二、合同延續,必須附和相關法律規定,即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不能預見的不可抗力的時限以內。對此可見,合同延續具有典型特殊時限。

三、三級法院均認定張福新履行郭洪俊合同(1997年12月30日—2007年12月30日),到期沒續簽合同。為此依照約定到期時限返還集體財產是應盡的義務,合同沒約定返還必先行催告,為此村委會年年通知要求返還,是告誡不是義務。

四、根據以上三條均有時限,合同到期返還集體財產,不但是法定義務,而且也是訴訟抗辯硬道理。對此高院明明知道,卻偏偏對張福新接近五年(裁定書送達日),涉嫌諸多罪名的侵占,裁定(先說)該期間,視為與石柱欄村委會形成了不定期承包合同關係,(後說)石柱欄村委會隨時可以要求終止承包關係。對此強加民意,應明示法律根據,時限是50年、100年、還是1000?如果沒法律根據,沒有時限,即是把石柱欄村集體財產拱手違法人,是先說袒護違法,後說掩蓋先說與法相悖,同時把責任推給村委會。

村委會年年通知告誡,尤其2010年3月27日通知列在一、二審判決書中。對此高院明明知道如能製止侵占,何須起訴?再說儘管三級法院判決、裁定張福新返還,但判決奇怪,裁定蹊蹺,強制執行名義返還實際不返還,經過接近三年沒給村民要回一寸土地,至今接近六年仍然讓其侵占集體財產,是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還是高院不讓其執行判決、裁定?

綜上,石柱欄村委會不服與法相悖的歪理邪說,堅決維護本集體財產正當與合法權利,對三級法院判決、裁定張福新將57.97畝土地返還給村委會,儘管把侵占演變成管理使用,但返還是絕對的一點點正確。為此高院應該顧全唯一的一點正確,順應民意,消除影響,強制張福新執行判決、裁定,恢復村民生產。

委托代理人:張玉樹

山東省萊州市平里店鎮石柱欄村

2013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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