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大學扶持行動案 美最高法院打回

【新唐人2013年6月25日訊】(新唐人記者天一綜合報導)扶持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在美國也被稱為「平權法案」,是美國政府為確保少數族裔民眾在申請入學或就業時不會因為「膚色、宗教、性別或民族出身」不同而受到歧視所採取的舉措,意在使各個群體都能得到平等的對待。不過,由於近年來錄取率和就業率的驟降,美國社會種族間的矛盾逐漸增強,扶持行動也繼而引發了越來越多的爭議。

比如說,今年打到聯邦最高法院的費舍爾訴德州大學案(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就讓已在美國施行多年的扶持行動命懸一線。本週一(24日),最高法院宣布了對此案的判決,結果是由於證據不足所以打回聯邦上訴法院重審,讓辯方和扶持行動的支持者稍微得以喘息之機,但前景依舊悲觀。

2008年,白人高中生阿比蓋爾•費舍爾(Abigail Fisher)因被德州大學拒絕而將該校告上法庭,理由是該校在錄取新生時採取了扶持行動,幫助一些成績不如自己的少數族裔學生入學,卻讓自己因為種族和膚色原因被拒絕,所以該校違反了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中的「平等保護」(Equal Protection)條款。

種族在美國是一個十分敏感和具有爭議的話題。此案一起,立即成為了一個燙手的山芋,各級法院只能一級一級「往上送」,直至抵達聯邦最高法院。而對最高法院來說,此案也極難判決,因為任何判決都不會僅限於此案本身,而會為日後的大學錄取過程定下先例。

換句話說,如果最高法院決定站在費舍爾一邊,那就意味著扶持行動會被宣判違憲,在全美國都會被廢除。

然而,這對亞裔學生來說也許是一個機遇。由於申請美國大學的亞裔學生日漸增多,成績也相對優秀,所以他們在錄取過程中會受到不同程度的「歧視」,以防美國大學都被亞裔學生佔領。這是大家都心照不宣的事實。

因此,如果費舍爾勝訴,我們很有可能也會在未來看到亞裔學生挑戰美國大學的案例, 即使「歧視」亞裔學生不像扶持行動一樣有明文規定。

但更現實的問題是,在錄取過程中加入種族因素是否真正與《第十四修正案》相衝突?

在過去與扶持行動有關的訴訟案中,最高法院認為雖然扶持行動與《第十四修正案》的字面意義有悖,但允許了大學將「種族多元化」作為錄取的標準之一,因為這顯然與家庭條件和居住地一樣,是學校為了組建最佳學生群體應該考慮到的客觀因素之一。

依照當時最高法院的理論,如果大學可以證明「破格」錄取少數族裔學生是為了學生的多元化,而不是故意歧視某些種族的學生,那麼與《第十四修正案》相關的憲法問題就可以繞開不談。站在少數族裔的立場,這個判決削弱了扶持行動的力度,但同時也保持了扶持行動的繼續存活。

在本週的費舍爾訴德州大學案中,最高法院也抓住了同一個憲法解讀角度。通過7比1的投票(大法官金斯伯格反對、大法官卡根迴避),大法官們認為上訴法院誤解了這起訴案的中心問題:德州大學究竟是為了「種族多元化」還是故意要「歧視」白人學生,才讓費舍爾會被拒絕?

由於之前受理此案的聯邦上訴法院沒有根據這個問題取證,所以也讓最高法院在目前無法做出更明確的判決。在此之後,德州大學將向上訴法院遞交錄取學生使用的規定和資料,讓此案重新開審。

而最後不得不說的是,在本週一最高法院宣布判決之前,美國媒體幾乎一片對德州大學的勝訴前景看衰。通過對每一位大法官的觀察,司法分析家紛紛認為扶持行動很快就要行將就木。因此,即使本週一的判決為德州大學換取了一些時間,也保住了扶持行動的最後一線生機,他們的未來之路依然將異常坎坷。

由此看來,費舍爾的勝訴似乎只是一個時間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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