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小額退稅有法源

【新唐人2013年05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刪除原條文中,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免退」規定,小額退稅有法源。

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修正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補或應移送強制執行之稅捐在一定金額以下者,財政部得視實際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定免徵或免予移送強制執行」,將原條文中「免退」兩字刪除。

民進黨籍立委陳亭妃說,財政部以行政命令訂出國稅免退金額為新台幣200元、地方稅100元,納稅人須主動申請才退稅,未申請者則繳回國庫;依民國100年綜所稅申報為例,民眾主動申請退稅只有2萬6000多元,將近395萬元繳回國庫充公,因此為解決現行制度不完善的地方,針對應退的稅捐,明訂財政部應主動退稅或留抵下一年度稅捐扣繳。

親民黨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李桐豪說,200元不退稅是A人民的血汗錢,有關小額退稅建議應體恤人民需要,財政部有了善意回應,嚴格說來,所得稅法也應修正,但至少修正稅捐稽徵法跨出第一步。

台灣團結聯盟立法院黨團總召集人林世嘉說,這次修法是遲來的正義,應退的稅捐不論金額多寡應主動退還,納稅是人民的義務、退稅是人民的權利,財政部不應以減少人力或金錢成本為由,被動退還溢繳小額退稅款,納稅人多因不瞭解稅法規定,錯失退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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