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林益世嘸貪 檢:案子未定讞

【新唐人2013年05月01日訊】(中央社記者劉世怡、曾盈瑜台北1日電)台北地院變更貪污起訴法條,以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等罪判林益世7年4月徒刑。特偵組表示,這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見解。

前行政院秘書長林益世被控在民國99年間擔任立委任內,向地勇選礦公司負責人陳啟祥收賄新台幣6300萬元,並在民國101年間索賄8300萬元未遂,遭特偵組依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職務上行為索賄、隱匿貪污所得、財產來源不明4罪起訴,求處無期徒刑。

台北地方法院昨天審結林益世被控貪污案,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罪、財產來源不明罪,判林益世7年4個月徒刑,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新台幣1580萬元。

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上午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黨團幹事長潘孟安表示,各大媒體今天都用「輕判」形容林益世案,他認為這個案件從偵查時就到處設下紅線、侷限偵辦範圍,判決結果又如此「護貪」,民進黨團無法接受。

民進黨籍立委吳秉叡表示,林益世案的判決結果明顯違反經驗法則、人民情感。立委趙天麟在記者會也指出,林益世案一審判決不符合社會期待,為官箴敗壞預留伏筆。

特偵組對於林益世案一審判決的相關議論表示,一審未以「貪污」論罪,與國民法律感情有相當大落差;但一審法律見解,不代表最終審判法院見解,全案尚未定讞,等收受判決書後,研議判決理由,再決定是否提起上訴。

一審認定時任公務員的林益世向中鋼高層恫嚇揚言「撤換時任中聯副總經理金崇仁」,是為地勇公司爭取締約權,締約權並非「財物」,因此依公務員假借職務恐嚇「得利」論罪。

一名資深檢察官表示,締約權視同商業合約,不一定「得利」,做生意有風險,「何以取得合約,就穩賺不賠」,因此一審認定的「得利」恐怕有疑義。

檢察官舉例,某人對卡拉OK店家恐嚇招待食物、啤酒、歡唱及女陪侍得逞,均為當場交付且財物轉移,其中食物、啤酒為有形物體,觸犯恐嚇取財,而歡唱、女陪侍部分,非實體,則觸犯恐嚇「得利」;反觀林益世的狀況,以恐嚇「得利」論罪,似有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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