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鐵置爆裂物 最重判無期

【新唐人2013年04月14日訊】(中央社記者王朝鈺台北14日電)檢警偵辦高鐵爆裂物案,目前以車追人追查相關嫌犯。法界人士指出,在高鐵置放爆裂物,涉犯刑法183條,最高可處無期徒刑。

高鐵列車12日上午發現爆裂物後,不到3小時又在立委盧嘉辰新北市服務處發現同類型爆裂物。警方發現,兩處行李炸彈案,汽油炸彈成分、構造相同,檢警初步認定兩案有高度關連,估計至少有兩人涉案。

檢警過濾監視畫面後,鎖定一輛廂型車疑與本案有關,昨天在桃園地區尋獲車輛,專案小組目前以車追人,追查犯罪嫌疑人。

法界人士指出,本案犯罪嫌疑人在載滿顧客的高鐵列車上放置爆裂物,涉犯刑法第183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依法可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

雖然本案並未造成任何傷亡,但刑法第183條第4項規定,「未遂犯罰之」,被告仍需擔負刑責。

法界人士表示,除了本案以外,近年來最有名的就是發生在民國95年間的「南迴搞軌案」,被告李泰安被控為貪圖弟媳陳氏紅琛的意外死亡保險金,破壞鐵軌使火車翻覆。今年2月更二審判處李泰安無期徒刑。

另外,在高鐵放置爆裂物,若發生爆炸,可能造成乘客死亡。檢方也以刑法殺人未遂罪分案。法界人士說,依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者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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