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志軍被正式起訴 訴狀措辭藏殺機

【新唐人2013年4月11日訊】(新唐人記者何雅婷綜合報導)4月10日,前鐵道部部長劉志軍被北京檢察院第二分院正式起訴。該案起訴書中措辭嚴峻,連續用四個「特別」強調劉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的罪行之嚴重。分析人士指這是暗示劉將面臨重刑的信號。北京市第二中級法院已受理該案,將擇日開庭審理。

據大陸媒體報導,劉志軍自從2011年2月因涉嫌嚴重違紀,被免去鐵道部黨組書記、鐵道部部長職務後,一直在接受調查。2012年8月3日,鐵路系統內部通報了劉志軍涉嫌違紀的問題。劉志軍涉嫌收受巨額賄賂、玩弄女性等問題。日前,北京市二分檢正式對劉案提起公訴,劉志軍涉嫌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

北京檢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訴書稱:「劉志軍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

香港《蘋果日報》引述某北京學者的分析指出,此前已被判處死刑的全國人大前副委員長成克傑、被判處死緩的深圳前市長許宗衡、中移動前黨組書記張春江等人,他們的判決書中均有「特別巨大」、「特別嚴重」之類的措辭。而劉志軍案的訴狀用四個「特別」強調劉涉嫌受賄、濫用職權的罪行之嚴重,這是重判的信號,劉被判處死刑、死緩或終身監禁的機會很大。

大陸《京華時報》報導則透露稱,劉志軍及家屬曾經和高子程及戚曉紅兩名律師聯繫,希望由他們做辯護,但劉志軍後來放棄了委託。對於解除委託的原因,高子程對該報記者說:「他(指劉志軍)讓我保他不死,這個我保證不了。」

針對劉志軍案,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對香港媒體表示,從過往經驗來看,個案對反腐往往很難起到很大的作用,「還是應該從制度下手,解決易構成腐敗的制度問題」。

劉志軍涉受賄6000萬 為女商人奪30億項目

劉志軍案是習近平上臺後,中國大陸司法當局審理的首宗高官貪腐大案。在今年年初召開的中紀委發佈會上,劉志軍案與重慶前市委書記薄熙來案並列成為2012年中紀委重點查處的「大案要案」,同時被視為中共反腐打老虎的標誌性案件之一。

據大陸《京華時報》報導,劉志軍案涉及的行賄人為山西女商人丁書苗(又名丁羽心)等10餘人,除受賄5000余萬人民幣外,還有美元、歐元、港元,共計金額約6000萬元人民幣。其中,丁書苗(又名丁羽心)行賄的金額最高。

據公開的資訊,1997年至2010年間,劉志軍涉嫌濫用職權,為丁書苗在投資高鐵相關產業、中標鐵路工程等方面提供幫助。丁書苗涉嫌從中非法獲利30億餘元。而劉志軍在該工程投標活動中收取了巨額諮詢費。

此外,原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南昌鐵路局原局長邵力平等人,也通過向劉志軍行賄獲得工作調整、職務升遷,或當上政協委員或人大代表。另有幾人是與鐵路相關的企業人員,通過行賄劉志軍獲得生意上的幫助等。

丁書苗曾出4000萬幫劉志軍「撈人」

大陸《新京報》報導稱,鐵道部在內部通報中曾提及,劉志軍「曾委託丁書苗為前鐵道部政治部主任何洪達的案件活動關係」。

據了解,2003年7月升任鐵道部黨組成員、政治部主任兼部直屬機關黨委書記的何洪達,從2007年下半年開始被調查。2009年11月,何洪達因受賄190萬元及397萬元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這此期間,在劉志軍授意下,丁書苗出4390多萬元鉅資找人“撈”何洪達,不想最終被騙。

據報道,2012年3月中旬,北京市二中院審理了這起詐騙案。據檢方指控,2008年11月至2009年11月間,劉琳等人以幫助何洪達疏通關係、獲從輕處理為名,虛構自己為辦此事花費巨額資金的事實,騙取丁書苗及其女兒侯軍霞4000多萬元。

檢方出證稱,劉琳此前在偵查機關供述,他曾承諾,可以讓何洪達被判處15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且承認拿了4400萬和一輛車。但庭審時,他又否認,稱自己一直沒有承諾能辦此事,他找別人辦,只是一個傳話筒、傳錢筒。

劉琳在法庭上說,在何洪達被判處有期徒刑14年後,丁書苗找到他,稱領導對此事很不滿意。「在預審的時候,我不敢說出這個領導是誰,今天我把他說出來,領導就是劉志軍。」

據悉,這起詐騙案目前尚未宣判。

劉志軍案相關大事記

據公開的資訊,劉志軍2003年3月被任命為鐵道部部長、黨組書記。在擔任鐵道部長期間,他主持完成了鐵路多次大提速,實現大陸高鐵「大躍進式」發展,導致內地先後發生多宗重大的鐵路交通事故:2008年4月28日,由北京開往青島的T195次旅客列車因超速,列車車廂脫軌,釀成70人死亡、416人受傷;2011年溫州動車事故造成40死、約200人受傷。

2011年12月28日上午國務院常務會議作出了對7•23甬溫線特別重大鐵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決定:鐵道部原部長劉志軍負主要領導責任,因涉嫌嚴重違紀違法問題,另案一併處理。

2012年1月7日中紀委宣佈正在立案調查劉志軍涉嫌違紀案,5月對其作出開除黨籍處分,收繳違紀所得,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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