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器官買賣仲介 台擬課刑責

【新唐人2013年02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陳清芳台北28日電)中國大陸是台灣民眾境外移植器官的主要地點,衛生署今天表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將修法,對仲介器官買賣者處刑及罰鍰。

衛生署醫事處長許銘能今天在「國人赴境外器官移植之醫療安全及國際立法趨勢」研討會表示,衛生署已提出人體器官移植條例修正草案,如果一切順利,可望在今年7月三讀通過。

許銘能說,國際趨勢是禁止器官仲介,以杜絕器官買賣衍生的人權道德爭議,以往衛生署是對仲介器官買賣的醫事人員處以撤銷醫師證書的處分,在修法後,不論是醫事人員或是旅遊業者等,只要仲介器官買賣,將處刑法傷害罪的刑責及加重罰鍰。

台灣禁止器官買賣,器官來源為屍體捐贈及親屬活體捐贈,由於器官來源不足,衛生署估計,近10年來,每年約有150到200人出境換器官,88%前往中國大陸,另有11%未列入計算,可能是器官移植失敗或死亡,未使用健保抗排斥藥而未列入紀錄。

許銘能表示,衛生署擬透過中央健保局,要求等待換移植器官病患的主治醫師必須向健保局通報病患去向,以便掌握境外換器官的人數。

台灣國際器官移植關懷協會發言人黃士維認為,國內器官勸募及捐贈還有很多努力空間,唯有禁止器官買賣仲介,台灣才有可能致力開拓多元器官來源,向馬來西亞、以色列等國看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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