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怠速不熄火 排除天候因素

【新唐人2012年12月04日訊】(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4日電)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修正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罰汽機車怠速熄火,應排除天候因素。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說,將修正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把中央氣象局天氣預報最高溫度超過攝氏30度及停車時正值下雨等溫度與氣候條件,列為排除管制。

今年3月1日起汽機車停在道路或公私立停車場內,只要怠速未熄火時間超過3分鐘,機車開罰新台幣1500元,汽車3000元。但環保團體、學者批評稽查不易,民眾則批夏天車內不開冷氣會熱暈,認為環保署管太多。

立法院會上午通過民主進步黨籍立委管碧玲提案,明定機動車輛在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以怠速停車時,怠速時間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修正條文規定,機動車輛的種類、一定場所、地點、氣候條件與停車怠速時間及其他應遵循事項的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管碧玲表示,有關環保署的怠速不熄火處罰制度,譬如說惡劣氣候狀況沒有納入考量,在台灣氣候悶熱有時高達攝氏28度或30度以上,在車內怠速熄火,冷氣沒有運轉,對民眾安全健康會有威脅,因此這種氣候因素應該排除在怠速熄火制度處罰的範圍之外。

她進一步說,很多下雪的國家,台灣在淡水或高山地區,冬天氣溫有的接近攝氏零度,車內需要暖氣,在處罰怠速不熄火時,應排除這種情況;另像下大雨,在很多國家處罰怠速不熄火時,也都有排除,先前國內修法時漏掉天候因素,這次修法盼讓怠速不熄火的處罰更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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