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地上權 同意容積移入

【新唐人2012年12月01日訊】(中央社記者馮昭台北1日電)提高民間投資地上權誘因,財政部國產局日前修法,在一定條件下,設定地上權國有土地可接受容積移入,增加可使用的建築面積。

一定條件是指,地上權得標者同意移入的容積無條件贈與國有,地上權人負擔容積移轉的各項費用,且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局長周後傑表示,這項修法可提高地上權投資誘因,且接受移入的容積永久有效,當地上權期限屆滿,收回國有土地後,移入的容積可以繼續運用,等於提高國產權益,對投資者和政府是雙贏。

周後傑表示,已經標脫、但尚未取得建照的地上權案,皆適用接受容積移入新規定。

劃為古蹟或公園用地後,常產生剩餘未用的容積,地方政府會提供一定限度,讓建商將剩餘容積移轉到其他土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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