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費避免被挪用 繳交要取收據

【新唐人2012年9月28日訊】(中央社記者吳靜君台北28日電)金管會表示,消費者買保險繳交保費時,應向業務員索取收據,以維護自身權益。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表示,處理民眾申訴案時發現,有將現金交給業務員,卻被業務員挪為私用,保險公司則以保戶未繳交保費,拒絕簽發保單的紛爭。

金管會表示,根據法規,保險公司若收取保費,應由總公司或分公司簽發正式收據。但有些不肖業務員會以改天再補收據等理由,先收取保戶的保費卻未給收據,待日後發生糾紛時,消費者無法舉證已繳交保費。

金管會規定,保險公司收取以現金或支票方式繳納的保險費,應同時交付保戶送金單或收據,且要載明收費時間;保險業務員、保險代理人代收保險費,也要交付送金單或收據,保險業同時負授權人的責任,以減少消費爭議。

金管會表示,民眾即使透過親戚、朋友買保險,在繳交保險費時,要同時請業務員交付收據;若業務員藉故推託,應即拒絕投保。

另外,繳交保費時要以信用卡、存簿轉帳或開立平行及禁止背書轉讓且抬頭為保險公司的支票繳交保險費,以確保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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