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海:與谷案審判長商榷:海伍德是2003年認識薄瓜瓜的嗎?

【新唐人2012年8月17日訊】西元2012年8月9日,是一個值得載入歷史的日子。這位值得被載入歷史的人物,便是前中共重慶市委書記薄熙來的妻子、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和販賣屍體的惡魔谷開來,她在這一天被安徽合肥法院提起公審。

不論是其丈夫薄熙來作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的赫然身份,還是其參與了丈夫薄熙來的密謀政變以及其所背負的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和販賣屍體的驚天罪惡;不論是中共正處在一個社會動盪、日薄西山、末日臨近的歷史階段,還是海內外民眾、世界各國政府和媒體對中共處置谷開來以及王立軍、薄熙來乃至周永康等 的高度關注,谷開來在這一天被提起公審,都算得上是一個世紀審判。所以,在這一天,連同谷開來以及上述所涉幾位將遺臭萬年的罪魁禍首,統統都值得被載入歷史,以告誡後世。

同時在這一天應該被載入歷史的,還有一位主角,那就是安徽合肥法院主審谷開來的審判長及眾審判人員。他們不論是公正的,還是不公正的,都會詳細寫進歷史,成為後世的經典教材。

然而,遺憾的是,就是這位未來歷史的主角安徽合肥法院,對谷開來故意殺人案的一審,竟然在短短7個小時後就草草結束了。據庭審結束後該院通報的情況稱,主犯谷開來和從犯張曉軍都沒有對控罪提出異議。不過有趣的是,大陸以外的大部分西方媒體在報導這場世紀審判時所給予的評價,使用的是清一色的「走過場審判」或「表演性審判」這樣的詞語。正如許多時評文章所言,如此重大的案件能如此神速的審理,在西方國家完全是不可以想像的,除非庭審是事先佈置好的走過場、演戲。在筆者看來,至少在有關海伍德與薄瓜瓜相識的時間問題上,法院與谷開來在開審前已經達成了一致。或者說,像演戲一樣,法院和谷開來在事先已經排練過。

據大陸網路傳出的關於谷開來案件的庭審記錄稱,海伍德是2003年在英國認識薄瓜瓜的,海伍德希望通過薄瓜瓜的家庭關係發展其在中國的業務。

但是,我們從大紀元和新唐人的有關報導中知道,海伍德認識薄家是在上世紀的90年代,也就是薄熙來在大連當市長的時候。2000年,海伍德與谷開來還在英國合夥開了一家合資公司。顯然,如果網路上流傳的庭審記錄屬實,那麼,合肥法院和谷開來則是在合夥向海內外民眾、世界各國政府及媒體撒了一個彌天大謊。

海內外民眾和國際媒體都知道,合肥法院與谷開來對「海伍德2003年認識薄瓜瓜」這一「證據」的默認,顯示了法院與谷開來彼此都在隱瞞著一個足以使中共政權崩塌的驚天秘密,那就是谷開來夥同其丈夫薄熙來為了討好江澤民參與了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並向國外販賣被活摘器官後的法輪功學員屍體。2000 年,海伍德與谷開來在英國所開的合資公司,就是為了合夥從事販賣在中國活摘的人體器官和屍體標本。有消息指出,谷開來真正的殺人動機,是她涉及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並將屍體在國際販賣,被她視為秘友的英國商人海伍德也捲入販賣器官和屍體等罪行,由於兩人關係漸行漸遠,谷開來擔心事件遭曝光,因而決定殺人滅 口。同樣涉及這些事件的王立軍,看到海伍德被殺,心生恐懼,於是投奔成都美領館尋求庇護。

從以上事實可以看出,說「海伍德2003年認識薄瓜瓜」,其目的是為了隱瞞上世紀90年代末谷開來、薄熙來、周永康、江澤民等在大連開始犯下的殘酷迫害法輪功、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販賣屍體等驚天罪惡。

雖然合肥法院和谷開來在海伍德認識薄家的時間問題上合夥篡改證據,雖然在庭審中審判長和谷開來都閉口不提薄熙來和周永康,給外界一種谷案與薄熙來、周永康毫無關聯的印象,但是企圖以此掩蓋谷開來、薄熙來和周永康政變謀反以及活體摘除法輪功學員器官的罪行路人皆知。更令外界關注的是,事態的發展正朝著不利於谷開來、薄熙來和周永康的方向轉移。正所謂人算不如天算。

據大紀元2012年08月16日周曉輝撰文披露,近日,總部設於美國亞特蘭大的「第一展覽(Premier Exhibitions)」公司網站上的一則免責聲明引起了網民的關注,而且其免責的內容與剛剛因謀殺罪受審並被披露主謀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並倒賣其屍體的谷開來有著密切關聯。

該聲明具體內容如下:完整的人體標本來自於那些生活在中國並自然死亡且死後無人認領之人。根據中國法律,他們最終將被送至醫學院用於教學和研究。他們的身份、病歷和死因等相關資訊被嚴格保密。本次展覽的完整屍身來自於中國公民的屍體。這些公民的屍體來自於中國警方,可能是他們從監獄中獲得。本公司無法獨立核實他們是否屬於被關押在中國監獄中被處死之人。

顯然,沒有高層的指示,普通員警斷不敢如此大膽妄為,犯下了比德國法西斯更為殘忍的滔天罪行。那麼,順藤摸瓜、逐級追查,便能水退石現,讓谷開來、薄熙來、乃至周永康、江澤民原形畢露。當然,安徽合肥法院要查清上述事實,絕非7個小時的庭審所能奏效的,而需要花上數個7小時才行。谷開來、薄熙來涉及大連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和販賣屍體的罪惡黑幕,已為越來越多的中共大陸民眾所熟知。大陸線民要求中共回應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和販賣屍體的帖子正在網路漫天飛揚。

證據是對犯罪嫌疑人進行定罪的犯罪依據,證據的標準之一,是要求證據具有客觀真實性,即認定案件的證據必須與客觀上所發生的事實相一致。法院審判犯罪嫌疑人應該重事實、重證據,而不應該罔顧事實,或夥同被告弄虛作假、篡改證據,更不應該將所謂人民法院淪為中共的政治工具,而被釘上歷史的恥辱柱。

在接下來的二審中,安徽合肥法院能否將谷開來殺害海伍德的真實動機,以及夥同薄熙來、周永康密謀政變及活摘法輪功學員器官、販賣屍體等一系列滔天罪行和盤托出,讓這個星球上最邪惡的一幕昭然天下呢? 我們拭目以待。

(新唐人首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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