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法院現場表演瀆職枉法

【新唐人2012年7月29日訊】2012年7月24日上午9時,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公開審理劉洋、王洪剛、郭金龍等人參與暴力強拆,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一案,在港閘區法院充分上演了一場瀆職枉法的大戲:

一、非法限制旁聽人數,害怕受到公民監督。
公開審判是法定原則,港閘區法院想違反,又不便公然違反,以法庭容量有限為借口來限制公民旁聽,逃避公民監督。

在得知南通市港閘區法院將要開庭審理劉洋、王洪剛、郭金華等人故意毀壞財物罪的消息之後,受害人之一紅楓麗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張俊國告知法官,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12個原告,都要來旁聽刑事案件的審理,另外還有關心本案情況的本地和外地人四五十個要來旁聽。

開庭之前,辦理旁聽證,法院要求12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先辦理旁聽證,其他來旁聽的人員選四個代表參加旁聽。法院是以法庭只有那麼大,容納不下那麼多人為 借口來宣布限制旁聽人數的。為了滿足外地來客的需求,經過商議,張俊國告訴法官,其他受害人不來參加旁聽了,但是港閘區法院仍然只允許受害方選派四個代表 參加旁聽,公然剝奪社會公眾關注此案的知情權,有為了方便暗箱操作,逃避公民的監督之嫌。

二、是否認罪,是被告的法定權利

庭審中,第二被告王洪剛不認罪,檢察官和法官三番五次輪流逼迫王洪剛認罪,直到王洪剛被迫認罪了才罷休,試圖為全部被告判處緩刑打下基礎。

三、法官檢察官,相互推脫責任,彼此都不願意明確各被告毀壞財物的價值

毀壞財物的價值,關係到量刑的輕重。刑法第275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 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僅按照各被告參与暴力強拆所毀房屋的價值,各被告的刑期依法都應該在三年以上,是不具備判緩刑的法定條件的。但是檢察官和法官都不願意去搞清楚所毀房 屋的價值,明顯是為了替各被告開脫罪責。

庭審中,審判長王馮,自稱認真看了案卷材料,搞不清楚城鎮房屋拆遷公司當初打算補償受害人張俊國所辦企業的拆遷款17萬多元是由哪些項目組成的,問代表南 通市港閘區檢察院對各被告提起公訴的檢察官湯紅宇知道嗎?檢察官湯紅宇回答道:不清楚。對於證據,檢察院只作書面審查。審判長王馮提醒檢察官湯紅宇道:需 不需要退回公安補充偵查?檢察官回答:不需要。

早先,檢察官湯紅宇在起訴書中則聲稱:「根據評估報告,八建公司和城鎮拆遷公司確定紅楓公司拆遷補償款為17.26萬元,由於紅楓公司要求過高未能達成協議。」既然湯檢察官至今連拆遷補償項目都搞不清楚,怎麼知道紅楓公司要求過高的?

湯檢察官在起訴書中提到了評估報告,就存在評估公司,對被暴力強拆的房屋評估了多少錢,只要問一聲評估公司就清楚了啊。以受害人不接受的房屋評估價值來確 定各被告的罪責總該不虧待各被告吧。如果湯檢察官不肯自己費勁搞清楚被毀房屋的價值,按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二款的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 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讓公安機關去問清楚評估報告的內容,去問明白八建公司和城 鎮拆遷公司確定紅楓公司拆遷補償款為17.26萬元的依據總該可以的吧,然而湯檢察官不幹,誠心替各被告開脫其刑事責任。想來審判長王馮是不是也樂意放 水,不會找評估公司人員諮詢一番,使各被告罪行相當的。

四、庭審中,湯檢察官公然偏袒各被告

1、湯紅宇檢察官不僅不起訴各被告進行暴力強拆,給紅楓麗萊公司職工和家屬所造成的財產損失和人身傷害,還睜著眼睛說瞎話,在法庭上公然把城鎮房屋拆遷公 司給紅楓麗萊公司職工和家屬的「人道主義補償」,作為酌定減輕對各被告處罰的依據。難道在湯紅宇檢察官對案件材料所進行的書面審查中,竟然看不見現在被起 訴的三個被告,沒有一個是城鎮房屋拆遷公司的員工,沒有一個人供述過是受城鎮房屋拆遷公司的支使參与的暴力強拆。而城鎮房屋拆遷公司也從來沒有表達過是在 替各被告對各受害人進行人道主義補償的意思,不知怎麼城鎮房屋拆遷公司拿了一點錢出來,就拿得湯檢察官肉痛,竟然覺得城鎮房屋拆遷公司拿出來的錢,要為各 被告買了刑期才值得。

2、湯紅宇檢察官肯定了被告劉洋一方的自辯意見,惡意確認受害方有過錯。

在法庭上,被告劉洋一方自辯參与拆遷手續齊全,進行暴力強拆是由於受害人耍無賴,不配合拆遷引起的,受害方有過錯,應該減輕被告的刑事責任。對此湯檢察官表示贊成。

在湯紅宇檢察官進行書面審查的案卷材料中,有拆遷許可證。湯檢察官看不見那上面寫的拆遷期限是多久嗎?湯檢察官也看不見拆遷許可證上載明,被拆遷的房屋面 積是:「非住宅」為「0」平方米,「住宅」為「13188」平方米。而紅楓麗萊公司向八建公司租賃的是廠房,自建的也是廠房,不在拆遷範圍之內。

面對案件材料,湯紅宇檢察官更不願意知道,在拆遷許可證上,政府職權部門許可的拆遷單位是城鎮房屋拆遷公司,不是許可的金通房屋拆遷公司進行拆遷,也沒有 許可城鎮房屋拆遷公司將拆遷業務轉讓給其他公司來實施。城鎮房屋拆遷公司擅自把中標的拆遷業務非法轉讓給了金通公司,順通公司的老闆劉洋,自稱金通公司的 業務由他在做,於是劉洋帶人,深更半夜,在拆遷許可證失效十個月之後,就把紅楓麗萊公司租的和自建的房屋暴力強拆了,還打傷了人,在湯紅宇檢察官的眼裡竟 然受害人倒有過錯。
 
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 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活動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 法裁判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湯紅宇檢察官顛倒是非,混淆黑 白也不至於要到如此地步啊!承辦法官王馮又會徇私枉法到什麼程度呢,讓人拭目以待,也請相關職能部門關注。

此 致

南通市港閘區檢察院湯紅宇檢察官,南通市港閘區法院王馮法官;
南通市港閘區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南通市港閘區檢察院反瀆職侵權部門;
南通市港閘區紀委,南通市港閘區政法委;
南通市檢察院紀檢監察部門,南通市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南通市紀委,南通市政法委;
江蘇省檢察院監察處,江蘇省檢察院反瀆職侵權局;
江蘇省紀委,江蘇省政法委;
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組、監察局執法監察室、巡視辦公室,最高人民檢察院瀆職侵權檢察廳;
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國共產黨中央政法委員會;
各媒體

控告人:南通紅楓麗萊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張俊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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