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藥炸魚 男判1年2月

【新唐人2012年6月29日訊】(中央社記者黃意涵台北29日電)澎湖縣男子許有財接續4次將炸藥丟入海中,震昏或炸死魚群後,捕取水產動物;最高法院今天以違反漁業法判刑1年2月確定。

根據判決書指出,住澎湖縣的許有財在民國96年間,4次在望安鄉西嶼坪海域附近,把炸藥丟入海中,利用爆炸震波將魚群震昏或炸死後,捕取水產動物。

法院一審以違反漁業法「不得使用爆裂物採捕水產動物」的規定,將許有財的4次犯行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依法減刑後,判他應執行1年2月徒刑。

更一審認為,許有財的行為已破壞海洋生態,嚴重危害賴海維生的澎湖居民生計,足以斷送漁民永續發展的經濟命脈,因此維持一審認定;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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