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未見虐童被告一絲悲憫

【新唐人2012年6月27日訊】(中央社記者蔡沛琪台北27日電)台北地方法院今天重判虐童致死案被告劉金龍死刑。審判長孫正華說,全案審理時,不見被告一絲悲憫,甚至狡辯燒鐵燙男童是為幫男童止血。她認為法院不能只重被告、不顧被害人。

男子劉金龍與另3名友人被控強灌2歲男童安非他命、海洛因等毒品,還以鐵鎚毆打、尖嘴鉗拔指甲、燒紅鐵釘燙腳等方式凌虐男童致死。台北地院以劉金龍強迫他人施用一級與二級毒品、傷害致重傷、略誘等罪,判劉金龍死刑,判其他人無期徒刑至13年不等的刑度。

本案的審判長孫正華是司法官訓練所39期結業,轉任法官前曾任士林地檢署檢察官。她說,刑事訴訟制度近年來對保護被告權益,已有顯著進步,但物極必反,在保障被告人權的大旗下,訴訟制度失衡,產生「重被告而輕視被害人」的現象。

她表示,本案歷次開庭,從沒見被告有一絲人性悲憫與同理心,飾詞狡辯只為尋求減刑的空間。像是被告以燒紅鐵釘燙傷男童,居然還敢辯稱是要為男童止血,以及辯稱男童是為了止痛才主動吸食毒品,形同再傷害已無法為自己發聲的死者。

對於罕見對虐童案量處極刑,孫正華說,「司法為民」是保護真正應該維護的正義,本案真正的弱勢者,是對被告沒有任何威脅、才2歲就無辜結束生命的男童。法院不會羅織被告於罪,但若證據顯示被告應負起法律責任,法官也不容許只顧被告利益從輕量刑,這才是身為法官的職責和擔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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