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明磊:上海不能變成吃人的社會

【新唐人2012年1月24日訊】這一個月來,我經常半夜醒來。往往發現妻子也睜著眼睛。「你也在想蟹媽的事?」妻子點點頭。

為什麼對於楊海鵬一家,我也做了點呼喊,但仍是這麼良心不安?輾轉反側。而在全國又有多少萬網民牽掛著這個普通而不屈服的蟹家三口?在漆黑的深夜我聽到心跳的聲音。

這就是良知,儒家的仁,基督的愛,道家的生,佛家的慈悲。總之,有情世界。這是唯物者不能理解的傷痛。

今天二審的結果出來了,維持原判。善良的蟹媽將服刑四年。讓我們沒有想到的是蟹媽拒不認罪,她比我們想像得還要堅強。而蟹媽案三位律師,包括全國公益名律師嚴義明,全國新聞界名律師富敏榮,曾做過檢察官的律師孫云康一致以退出辯護的方式憤怒地表達法庭對他們律師權利的傷害,這在中國的司法史上是史無前例的。

蟹媽案遭到量刑畸重的報復性審判,也是罕見的。在這樣的時刻,我又能何為,其實我和所有的公民們一樣感到無力,傷痛。我唯一能牢記的是不能以毒攻毒,我不能完成一篇充滿情緒的報復性評論。這一個月來,我傾聽不同的意見,盡力去理解體會各方,去完成這篇公民評論。

為何是冤假錯案

讓我們首先來看引起最大爭議的核心內容:蟹媽有沒有受賄。

有一個事實雙方都無爭議。蟹媽收了胡曙光七萬元,在兩個月時間裡沒有歸還,直到被抓。簡言之,收了7萬元沒有還。這是不是受賄?

一些檢查官和普通的網友說,雖然有程序違法的嚴重問題,(各種刑訊逼供,誘供,做假自首,做假證等嚴重違法問問題詳見本人做的〈〈我是怎麼被審成「受賄者」的——蟹媽口述實錄〉http://yanghaipeng.blog.ifeng.com/article/13691045.html〉這裡不重複論述了)但收了錢不就是受賄嗎?蟹媽是有問題的。

受賄罪和其它罪行一樣需要有主觀和行為。更重要的是受賄罪構成要件是行賄合謀,也就是說一方有行賄的意圖與行為,一方要有受賄的意圖與行為。雙方達成合謀才構成受賄罪。所以從這個意義上,收了錢沒有還,不一定構成受賄罪。

法律需要有普適性。例子1,原《南方都市報》總經理喻華峰的兒子出生,廣告公司曾送他三千元現金和一萬元金項鏈。接著那個廣告公司負責人孩子出生時,喻華峰也送給他三千元和二萬元的攝像機,說喻華峰已用等量錢物還給人家,還超過了一點。

一開始這一事實曾被檢查機關做為受賄的證據,後排除。理由也很明顯:雖然喻華峰收了三千元與一萬元金項鏈,而且沒有歸還。但他並未受賄的意圖,而是一種朋友禮尚往來。

例子2,B向A行賄五萬元,夾在書中。A於週四發現後,打電話嚴肅地批評了B,提出週六歸還。這時週五,檢察院上門了,查獲了這五萬元。請問這五萬元是不是受賄?

為什麼受賄罪構成要件,必須是受賄合謀,就是防止有人栽贓,否則任何人都有可能「被受賄」。就像清白的A一樣,因為不能立即當面還錢而被認為是受賄。

在現實中很少有人可以做到發現行賄款立即還給行賄者的。受賄合謀正是防止栽贓與陷害冤假錯案的重要因素。

回到蟹媽案

可以說胡曙光是有行賄意圖的,但蟹媽在發現七萬元款後,明確拒絕,後因為怕傷朋友面子,以作為項目前期費用,暫管。外協單位與園林設計院有共同的客戶,而招待客戶支付及討要設計費,是外協作方的責任,但一般招待是由梅進行。5月中旬,梅發現胡另送的夾帶3萬元,欲還款未成,胡又在海鮮乾貨中夾帶2萬。
此後,梅在忙於世博會接待及蘇州世界園林大會期間,兩次要求還款,後商定作為項目前期費用。
在蘇州項目決定由胡曙光參與招標後,雙方商定7萬作為請周在春院長出山的費用。胡另給十萬元,意為以此作為前期費用,七萬是梅的,為梅拒絕。雙方同意,胡曙光也和周在春講了。周也完成了大部分圖紙工作,等待支付。

這筆錢為何沒有馬上支付給周在春,這是園林和工程界的通常做法,節點支付,勞動完成一個階段有了完整的成果,支付費用。蟹媽梅曉陽是周在春的學生。周信任梅。梅又是胡曙光主要的業務合作者,梅是周與胡同時信任的對象,所以錢放在梅這兒起了個支付寶的作用。

這筆錢來龍去脈清清楚楚,有證人證詞,還有錄相為證。錄相中胡曙光明確此事,周在春展示了勞動成果——設計圖紙,表示七萬還遠遠不夠。這筆錢不構成受賄合謀也是明確的——梅曉陽沒有同意個人收受這筆錢,沒有答應以項目交換,七萬成為職業上的商業項目前期費用。——這也是梅曉陽堅持自己沒有受賄意圖不認罪的原因。她始終忠實於內心。更要說明的是周在春在上海院林設計院工作了五十年,是德高望重的老院長,是上海園林界的泰斗,他的證詞是比較有公信力的。
另外,胡在檢察院口供中說,沒有送錢,08-09沒有項目,送了錢,馬上來了項目。但檢察院提供的胡與園林設計院簽訂的合同,恰有5份是屬於08-09年的。這些口供,都是胡在非法拘禁過程中形成的謊言。

前期費用在上海以及全國園林與工程界都是普遍存在的。如果這樣一筆來源去向清晰的前期費用都構成受賄罪,那麼幾乎沒有人是干淨的,人人自危,那將引起上海工程界的嚴重恐慌。作為工商業國際大都市上海,引起這種恐慌有必要嗎?這樣的受賄罪要成立,恐怕那些工程界的白領們只有移民一路,上海成了吃人的社會。

這也是蟹媽案為何引起這麼多中產階級網民關注的原因。

執法不公必然會引起恐懼不安

這裡需要解釋的檢方認為在胡曙光給錢後,梅曉陽將一個項目給了胡曙光,因此構成行賄罪。而實情是當時胡曙光是設計院外協三個合法項目合作方之一。在其它兩方人員都明確表示不願接這個利潤不高難度又大的項目時,胡曙光是唯一合適的合作方。當時梅曉陽接到案子後,曾在園林設計院網站上公佈。沒有人接手,才經領導同意將項目交給胡曙光,梅曉陽只是副主任,只有建議權,沒有決定權,所以這是合規的業務往來,也構不成行賄合謀。

還有檢查人員說,你說蟹媽冤,但我們就是這麼辦案的。那其它人都冤了?

這是什麼邏輯,你不能說你辦的冤案多此案就不冤了,只能證明檢察系統辦案粗糙。久在魚肆不聞其臭。

正是蟹媽用自己的勇敢,拒不認罪,彰顯司法的黑暗,這正是蟹媽案重要的意義。

漏洞百出

讓人更為吃驚的是在一審法庭上出現的種種怪事。

首先在第一個證人謝震緯勇敢地說出工商聯動執法的違法行為,檢查人員如何冒充工商局人士對他非法關押訊問,及在威逼利誘下被迫做假證污諂梅曉陽,並表示對此懺悔後。形勢對蟹媽有利。

嚴義明律師此時臨時被告知,蟹媽方其它六位證人一律不許出庭做證,這包括受賄罪重要當事人胡曙光,周在春。可憐周老先生在風中等了足足兩個小時了。就是等待做證啊。

退一步講,不論蟹媽有沒有受賄,在法庭上當庭質辯當事人是蟹媽案應當的權利啊,證人不讓出庭太不應該。

更為嚴重的法庭不公現象是,政法界某領導坐鎮法庭現場。不斷有紙條遞給主審法官,遞完紙條後,法官風格大變,不斷敲法錘阻止嚴義明律發言,旁聽的記者這樣描述:「幾乎是在法官法錘的伴奏下,嚴義明律師完成辯護。」可憐的堂堂中國最好的公益名律師,竟受如此待遇。據統計法錘敲下二十次之多。

嚴義明律師聽到己方六位證人竟然一個都不許出庭,當時他確實懵住了:沒想到這種公眾關注度極高的案子,法庭也敢胡來。此時嚴義明律師曾想以退庭表示抗議,但一念蟹媽無人辯護,庭照樣會開下去,對蟹媽不利,堅持完成了沒有證人的辯護。

此後蟹媽案以一系列程序違法而聞名

一審後,嚴義明律師完成了錄相取證工作,而法院沒有任何理由卻拒受新證據。二審開庭前,孫云康嚴義明律師多次正式書面申請,要求複印一審筆錄,這一普通而正當的合法請求,竟被拒絕。原因無非是怕律師將一審筆錄公開,法庭醜態頓現而已。

嚴義明等律師就所有證據合法性提出質疑要求檢察院提供偵察錄相,被拒。

律師要求法庭進行非法證據排除,排除經非法審訊得來的證據。被拒。

孫云康律師提供的梅曉陽不是公務員身份不適用受賄罪的證據,和合同做假的證據被二審法院沒有任何理由而拒絕質證。其中合同作假是一份關鍵證據。

一審時檢方出示一份合同表明在案發當年2010年8月11日,園林設計院有限公司與周在春工作室簽訂〈〈合作設計協議〉〉,所以七萬元應當是園林設計院給周在春,而不是胡曙光給周在春,以此來證明梅曉陽所說七萬元是項目前期費用的說法不成立,所以受賄了。

因此這份合同的真假成了關鍵

周在春一審時明確提供證詞稱這份合同做假,是他簽的,實際簽訂時間為2011年5月31日,但他被園林局要求把簽署時間定為2010年8月11日。

一審後,嚴義明律師委託上海華東政法大學司法鑑定中心做了鑑定,證明合同確實做假,簽署日期不可能是2010年8月11日,這與簽署人周在春稱此合同為補簽說法吻合,人證物證俱在。從而導致檢方證據鏈破裂。

這麼重要的證據,二審法院不與質證。律師多次要求二審公開開庭。遭到拒絕。

而這麼多重要的新證據,二審法院不與公開開庭質證,是嚴重程序違法的。法院就這麼硬來了。

因此,孫云康與富敏榮律師表示因為律師的合法辯護權被剝奪,他們退出辯護以示抗議司法不公。之前嚴義明也因同樣理由退出辯護。

這就產生了中國司法史上史無前例的三律師退出辯護的「奇蹟」。

在上海做戲的法庭,我看不到法律的尊嚴,但這三位傑出律師的身上我看到了。他們用嚴正的抗議捍衛法庭尊嚴,他們以拒絕做戲展示了法律的原則。只要心不死,法律就會存在。我向他們致敬!

按法律,律師退出辯護,法院應當指定律師或當事聘請新的律師才能繼續審判。

沒想到,二審法院,就是這麼硬來,在沒有一個律師情況下,繼續審理,宣判,嚴重侵犯當事人權利。

更為嚴重的是二審不通知家屬合議庭組成人員名單,使家屬無法行使申請法官迴避的權利。

終於二審漏洞百出,霸王硬上弓。草草宣判了事。

在二審判決書上,甚至連蟹媽方證據為何不與採信的理由就沒有,典型的先下結論,脫掉底褲硬上的判詞。

背後是誰?

人們不禁要問蟹媽案為何出現這種種怪現象,一個數額僅七萬元的小案何至於滿城風雨,成為上海灘網絡頭號冤案。堂堂現代化的上海何至鬧出這種笑話,誰在害怕,又害怕什麼呢?

誰都知道上海灘有個釣魚案。專釣黑車司機。

其實上海有更大的釣魚。釣魚案與之相比,小巫見大巫。

檢察院工作人員冒充工商局員工,訊問企業主與員工,非法把當事人關押在工商局,規避檢察程序和偵查監督,檢察院與工商局聯合執法。請不要以為是天方夜譚,這是上海每天活生生上演的鬧劇,這就叫工商聯動執法。

正在這敏感時刻,「不識好歹」的蟹爸在網絡上公開了他對聯動執法的調查。

聯動執法嚴重干擾了上海的工商活動。試想對於一個小企業主,工商局和檢察院是一夥的,這意味著什麼?檢察院查你,工商局抓住你的帳本,經濟命脈,兩者如有共同利益。企業就死定了。因此工商聯動確實提高了辦案效率。但也造成了企業主的恐慌。這種執法合謀,使工商檢察部門,本應當互相制衡,變成聯合做案,用威脅企業經濟前途來完成檢察院破案,何案不可破?但上海的經濟環境受到嚴重影響,荒唐的是這種違法執法的案例還被當作先進經驗來介紹。上海檢察院自偵案件六成都是聯動執法。

蟹爸單刀直入,挑戰聯動執法,得罪了利益相關方。也因此受到報復性審判。有關領導恨之入骨。

據悉正是負責聯動執法的上海整治商業受賄專項小組負責人,某政法界官員代表政法委向上海常委做虛假匯報。操控法庭現場,不讓證人出庭。欺上瞞下。召集所謂的專家會議出示檢察院刑訊逼供得來的假證據,得出所謂專家意見書。挾持法庭。以長官意識執意辦成冤假錯案。

因為蟹媽案。全上海的工商聯動執法停止了。無數被非法關押迫害的企業主解放了。蟹媽卻坐牢了。

有網友「江南閒人2008」說得好「蟹媽用無力的肩膀,扛住了聯動執法的黑暗閘門,讓很多人到了光明的地方去!」

為了公益的進步,蟹家付出了慘重代價

可悲的是在這樣的一個司法體系下,因為長官意識,各級法院失守,成為機器人法庭,成為演戲場,每個有人性的人,在這樣的審判委員會決定司法實權的體系下,良心失守,法律失守,終至審判失守。可悲莫過於此。

蟹媽案經網絡發酵,已成為全國聞名的冤假錯案。我呼吁俞振聲書記應當拿出魄力,睜開被矇蔽的雙眼,親自調查。早日解決這一遲早要翻案的冤案,把政治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

一個好端端的家庭,蟹爸為全國知名政法記者,揭開過腦白金案,珍奧核酸案,上海社保案,衝鋒在李莊案二季,戰功卓著,品行高潔為士林典範。蟹媽為全國青年標兵,上海多個公共綠地為其設計,這樣的精英家庭理應在上海享受優越的生活。卻因為司法不公家破人悲。蟹爸失業,卻要養活加起來二百五十歲的三個老人,一個小女。上海有一個楊佳還不夠嗎。欺人何必太甚!

上海啊,你不能變成一個吃人的社會。

你不能吞掉這樣一個良善的人,你不能吞沒這樣一個幸福的家庭!

文章來源:《一五一十部落》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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