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樹慶:論國家的護僑責任

【新唐人2011年12月28日訊】最近在廣東陸豐烏坎村民眾因為維權抗議,村民代表薛錦波莫名其妙「被死亡」;同時又發生四川人權捍衛者陳衛和中國民主黨貴州成員陳西被判處重刑。我擔心,如果中國政府在境域內都不能有效維護本國公民的權益,甚至還常常被貪官污吏所綁架成為侵犯人權的肇事者,那麼境外護僑又從何談起?

吳進在《新中國外交武器:取消「雙重國籍」》一文中說到「在打破西方的外交封鎖上,新中國成立後有三件法寶,一件是邊界問題談判,一件是經濟援助,還有一件就是『雙重國籍』問題的解決」。其他人對這「三件法寶」進行闡述甚至「歌功頌德」的之文章還有很多,我就不再一一引述,但我中國民主黨人認為,目前已到了對這「三件法寶」全面反省的時候了。

對於邊境談判:中俄勘界是中共當局背著全國人民秘密進行的,對於歷史上沙俄乘人之危強佔的我數百萬平方公里沃土,莫名其妙地「合法化」了,還了半個黑瞎子島成了大書特書值得宣傳的「成就」;還有與印度、緬甸、越南等國也「睦鄰友好」地退讓了「有爭議」的大片河山,釣魚島上日本人都把燈塔建了上去,南海諸島礁疏於設防現在那裡滾滾直冒的上千口油井沒有一口是中國人的。中國政府的「大方」,與日本對於北方四島不依不饒的抗爭之「小氣」形成了鮮明的對比。這第一件法寶,不僅為後人捍衛領土的完整統一大大增加了難度,而且也不見得讓某些貪得無厭國家與我們真的就「友好」了。

對於經濟援助:2011年3月3日,中國民主黨浙江委員會向全國人大常委會財政經濟委員會寄出《要求全國人大審議並規範對外經濟援助及政府投資案》,主張「人民需要並組成國家,目的是國家能夠成為國民利益最強有力的維護者」、「求我們在保護本國公民權利、建設民主法治的政治文明領域尊重普世人權價值,在對外援上平等互利、量力而行」、徹底摒棄喪權辱國的「寧與洋人不予家奴」外交政策。沒想到,8個多月後:11月16日,中國甘肅省慶陽市正寧縣榆林子小博士幼兒園的嚴重超載的校車(核載9人、實載64人)發生車禍與卡車相撞,造成21人死亡(幼童19人)、43人受傷的悲劇;11月25日,距甘肅校車車禍僅9天,中國駐馬其頓使館向馬其頓捐贈23輛豪華校車,總價值應超過1,000萬元。12月12日江蘇徐州豐縣首羨鎮中心小學的一輛中巴校車,下午5點40分左右在張後屯發生側翻滑入路邊小河,再釀重大傷亡事故,《成都晚報》官方微博稱據《都市晨報》證實,載有71人。據網友稱死亡人數高達40餘人,但經過13日江蘇政府二次新聞發佈會後,媒體報導大都跟官方統一了口徑:事故遇難學生15人……?趙紫陽舊部、法律學者俞梅蓀先生告訴大紀元記者「國內的基本需求還遠遠沒有解決,中國政府花著納稅人的錢,為金錢外交鋪路,在國內民怨沸騰,社會矛盾日益激化的當下,國內的小學生因校車問題而群體致死,這個小學生為求學的基本生存的大問題尚未解決之時,爆出為歐洲小國捐校車之舉,實屬荒唐之舉和政府醜聞」。

至於第三件法寶,所謂「雙重國籍」問題的解決,本人《從印尼華人的遭遇中,我們能反省什麼?》,也僅僅載錄了幾起影響較大的排華事件,並對中共當局僑務政策的舉措失當做了初步分析,可以說中共當局為爭取「友邦」外交資源(但很遺憾,暗中卻又要做對不起「友邦」之事,例如梁英明對南方週末記者說,直到1970年代,包括馬共、泰共在內的東南亞國家的共產黨,在中國都有電台。為了徹底打消這些國家的疑慮,最終是由鄧小平出面,才讓這些東南亞共產黨離開中國),犧牲華僑充分的國籍選擇或保留權利,放棄境外護僑責任的政策,不僅讓非共產黨國家像印尼等國的華僑成了替罪羊,就是在「同志加兄弟」的共產黨國家如柬埔寨、越南,也讓廣大華僑深受其害。

1975年4月紅色高棉領導柬埔寨民族解放軍,建立民主柬埔寨國前夕,柬華僑人口有60萬之眾,約佔柬埔寨人口的7.5%左右。華僑主要從事工商業,在城鎮尤其是大城市,華僑所占人口比例更高,例如當時二百萬金邊市民和難民中,有華人約40餘萬人。由於受柬埔寨國民虔誠的佛教信仰和華人儒家文化的調和,華人與當地人的族群矛盾未達到激烈衝突的程度。不幸的是紅色高棉在對柬埔寨社會進行分析並制定政策時,普遍擁有商人身份的華人被紅色高棉劃入「資產階級」陣營,紅色高棉政權到處宣傳「華僑都是資產階級,有史以來都是吸柬埔寨人的血」,更有甚者,華人在家中講華語,亦會被疑為搞特務活動而被捕,從而使其面臨著比高棉民族更為嚴峻的階級鬥爭壓力。

暴政與劫難以1975年4月17日柬埔寨民族解放軍佔領金邊市為標誌,波爾布特領導的紅色高棉力量奪取了全國政權後做出的第一項重大舉措,就是立即強行將城市居民全部「疏散」到農村去進行農墾生活。直到1979年1月7日金邊被侵柬越軍攻佔時止,在紅色高棉(柬共)執政的三年零八個月中,除金邊外,馬德望、磅湛、貢布、柴楨、實居、菩薩、磅清揚、茶膠、磅同、磅遜等其它大、中、小城市的居民,也被驅逐到農村和深山密林地區。在炎炎烈日下,被剝奪了財產的城市居民顛沛流離,忍饑受累,被驅往遙遠未知的他鄉,許多人染病倒斃途中。即使到了目的地,他們缺乏起碼的工具去搭建賴以寄身的茅柵,「安卡」(柬語「組織上」之意)分配的口糧又嚴重不足,加之醫藥奇缺,結果許多人又死於霍亂、水土不服和瘧疾。城市居民遭到大掠奪、大迫害,柬埔寨人民經歷了一場慘絕人寰的空前劫難,而華人社會更是首當其衝,平日不干重體力活的華僑商人和家庭主婦(尤其是纏過小腳的老婦人),更經受不住旅途的折磨,死亡比例更大,華人人口數量大幅下降到30萬左右(有20萬華僑非正常死亡,另有10來萬人成功逃亡)。

在紅色高棉的「民主柬埔寨」政權四年不到的執政期間,還執行「先群眾,後黨內」的大肅反、大清洗。當時的柬埔寨華人多數經商,且知識分子比例較大,故受害程度尤深,即便是柬埔寨共產黨內部的上層華裔幹部如符寧、胡榮、張東海等,最終也遭殃。而在張東海(分工主持商業部日常工作的商業委員會委員)於1978年3月被捕後,全國各部門、工廠的華裔幹部、黨員以至翻譯員,都一批批地失蹤、遇害。

據《炎黃春秋》雜誌的文章說,從所見的眾多難民回憶資料中可以肯定,中國當時對民柬有足夠的影響力,在他們財產蒙受重大損失、生命受到威脅時,確曾基於自己的中國僑民身份,尋求過中國政府的解救。然而,他們未能看到來自中國方面的任何公開的正面的反應,中國在柬埔寨華僑問題上盡把此事當成他國內政,採取的不聞不問的「不干涉」態度,沒有制止對同胞的屠殺,國內也從不作任何報導,並且還與波爾布特耳廝鬢磨,打得火熱。不少柬華人處於孤立無援的境地時,不免發出感嘆:「我們枉有一個所謂強大的社會主義祖國——華僑的寄託、精神支柱,卻無能為力照顧得了海外華僑」;「熱愛祖國卻被祖國遺棄,在僑胞有難時共產黨祖國不伸以援手,這種心情是怎樣的難受和失望」。

上世紀中葉,越南有近150萬華人,其中約90%是在越南南方(也就是南越)。早在五十年代,吳庭豔上台後,就實行排華的政策,主要是限制華人的經濟,不允許華人經商,原因是因為當時華人的經濟實力過於強大,吳庭豔害怕華人控制南越的經濟。1956年8月21日,南越頒佈法令,強迫華僑加入越南國籍。1957年4月17日,又宣佈華僑身份證一律作廢。

越共政權的排華大約從1975年南北越統一後不久就開始了。那時的重點其實倒不是針對華人,而是針對私有財產,社會主義政權上台後必走的一步。越南華人大部分在南越,很多從事工商業,經濟上比較富裕。所以剝奪私產的過程中華人受到的損害大約是最大的,人的生命財產因此失去了保障,華人的所有機構被政府接管,華人被排斥,廣大華人的生計被扼殺、被迫到所謂「新經濟區」的荒野地帶開發。1977年4月開始,隨著越南「遠交近攻」進一步倒向蘇聯,越南當局強迫越南南方的華僑放棄中國國籍,迫害和驅趕在越南的華僑,造成數十萬華裔越南人和越南公民冒著生命危險,乘小漁船逃離越南到東南亞和其他國家和地區,尋求政治避難,茫茫怒海,任由風大浪大吞噬一個個鮮活的生命。至今,沒有人知道有多少人走上了這條路,又到底有多少人命喪於此。在北方,越南當局大搞「淨化邊境」,通過各種高壓手段,逼迫在北方的華人、華僑離開越南迴到中國,截止到1978年底,被越南驅趕回中國的華人、華僑達28萬人之多。到1985年,全世界各國安置了138萬印支難民,其中有27萬所謂的船民,大部分為華人。

對於越南的強盜行為,國際社會也紛紛批評。新加坡李光耀總理說:「這是一種政治武器,用來恐嚇世界」。加拿大移民部長阿特基說:「這是一個對華族,以及在某種程度上對越南的企業家階級的’種族絕滅’的事件」。澳洲移民部發言人指出:「越南顯然正準備在今年作最後一次的驅逐華僑。」而美國總統卡特則把越南的行為和三十年代的納粹相提並論。而在此時,中國還是越南的第二大援助國,正是荒唐之極!

除了印尼、越南、柬埔寨等國家曾經發生過大規模華人遭侵害事件外,近年來隨著改革開放,中國出國人數的大量增加,其他零星的中國人受侵害案也常見於報端,例如:2004年4月11日,七名中國人在伊拉克被綁架;2004年7月21日,來自天津的中國女商人趙燕在美國尼亞加拉瀑布遊玩時被無辜毆打;2005年12月6日凌晨,兩名中國留學生在加拿大首都渥太華唐人街的一家酒吧內遭槍擊身亡;2005年11月3日,四名中國女性因被疑持有假簽證,被馬來西亞警方拘禁四天,並遭脫衣進行體罰的侮辱;2006年2月15日,三名中國工程師在巴基斯坦遭槍殺;2007年1月25日,中資石油公司在尼日利亞遭襲,九名員工失蹤;2008年的18日,六名蒙面人向中國駐法國馬賽市的領事館投擲汽油彈;同一天,九名中國工人在蘇丹被綁架;10月20日,韓國首爾一個破舊髒亂的旅館內發生一起縱火行兇案,三名中國婦女死亡,三人受傷;2009年1月8日傍晚6點45分,在莫斯科國立大學校園,三個法西斯分子把鋒利的尖刀插向獨自走向宿舍的中國留學生……最近發生的是,今年10月5日,「華平號」和「玉興8號」兩艘商船在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遇襲。「華平號」上的6名中國船員和「玉興8號」上的7名中國船員,共13人全部遇難,到目前雖然泰國警方已經逮捕了9名涉嫌軍人,但至今還沒有結案。凌辱、毆打、綁架、搶劫、扣留、失蹤、槍殺、恐怖襲擊,構成了一連串不堪回首的淒涼噩夢,甚至還出現了專門針對我國海外公民的犯罪團夥,中國公民的海外安全問題日益複雜和嚴峻,據有關部門統計,2003年我國發生的領事保護事件約為2.5萬起,2005年約為2.9萬起,2006年超過了3.1萬起……,國家的海外護僑責任落實問題,也勢必到了不能繼續「淡化」、推諉的時候了。

散佈在世界各地的海外華人華僑是中華民族的大家庭的一員,他們在民族和祖國處於危難的時候,總是不顧自己的安危伸出援手。現在也應該問一下,這個國家是否也可以為他們作些什麼事。中國民主黨人認為,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僑務政策、國籍法及其配套法律制度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了,必須將我海外的僑民權利直接納入國家利益的應有之義而予以確認,並承擔起應有的國家責任的時候了。

為此,我們建議在將來修正中國《國籍法》的同時,立足於人類希求和平與自由的普遍正義:一方面要捍衛中國主權與國家利益,也平等尊重別國的主權和國家利益;另一方面在用充分尊重海內外華人依各國法律儘可能享有充分的國籍保護和國籍選擇權利的同時,應加入「國家護僑」的章節,不妨規定如下:

第N條中國公民在國外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益受到損害或不公正之對待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公民所在國有雙邊條約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的,依條約或公約之規定提供外交保護。

(二)華人民共和國與該公民所在國沒有雙邊條約或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的,按照國際慣例及人權保障的普世正義提供外交保護。

第O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無論是否擁有所處之外國國籍,都應遵守該外國的法律,尊重所處之地的公序良俗。

第P條中國公民在國外的人身、財產及其他權益受到損害或不公正之對待的:該公民不具備所處之外國國籍者,國家必須規定提供及時、必要和充分的外交保護。

該公民具備所處之外國國籍者,極盡所在國法律不足以公平、公正保障其權利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必要的外交保護。

第Q條中國公民所處之外國發生戰亂或暴亂,所處地政府和法律沒有或者無法有效保障中國公民生命與財產安全的,中國政府應及時、充分有效地組織護僑、撤僑、安置工作,一俟戰亂或暴亂結束協助中國僑民處理在該國賠償、恢復權益等有關善後事宜。

對於戰後尊重、賠償、保護中國公民權利的國家,依其保護中國公民的努力提供相應的經濟、技術及醫療、教育等必要援助,支持其恢復重建。

戰時嚴重侵犯中國公民權益,戰後不充分有效地尊重、賠償、保護中國公民權益的國家,禁止中國政府對其提供任何援助。

第R條對於他國政府或法律違反國際公認的基本人道和正義之原則,對中國公民者實施特別歧視政策,嚴重危中國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或者正在或已經發生嚴重侵犯中國公民的人身和財產權益之國家,用和平之外交努力不足以及時制止反人類罪之暴行的,應動員國際社會對其進行制裁,必要時進行武力干預,履行國家的強制護僑責任。

第S條對於嚴重侵犯海外中國僑民人身、財產權益的事件,必須要求當事國、並組織國際社會查明真相,嚴懲肇事兇手。

對於仍逍遙法外的反人類罪嫌疑人或罪犯,中國政府、法律強制機關甚至武裝力量必須協同國際刑警組織或單獨組織緝拿歸案、繩之以法。

第T條中國政府在管轄境域內,必須尊重和保護本國公民及駐華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人身、財產權利,遵守自己簽署的國際雙邊條約和公約,加強與國際社會在包括護僑等人權領域的交流與合作,為全人類社會的人權進步、和諧發展履行自己應有的責任,做出應有的貢獻。

第U條國家領導人未盡國家之能力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境外人身、財產、自由之權利,導致公民境外權利大規模或嚴重受損的,或者公民境外權利大規模或嚴重受損的情況下未有效實施救濟和伸張正義的,應對其啟動彈劾程序。

第V條中國駐外領事或代表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負有護僑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對於所駐國中國公民人身、財產、自由之權利受侵害,未及時履行必要之外交保護職責的,依法予以行政處分;玩忽職守導致公民境外權利大規模或嚴重受損的,或者公民境外權利大規模或嚴重受損的情況下未有效實施救濟和伸張正義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述規定,嚴格意義上只是試圖在國內法範疇明確政府職責,但護僑即中國公民的外交保護問題,牽涉到了國際法範疇。根據國際上以往的外交保護慣例,對於本國僑民是否具有事發地國家的國籍,是否具有其他第三國的國籍等情況,處理起來就要考慮一些外交保護的國際法基本原則問題,如1930年《關於國籍法衝突的若干問題的公約》第四條規定「國家對於兼有另一國籍的本國國民不得違反該另一國而施以外交庇護」,美國公民護照上也寫明「當其在另一國籍所屬國時,該國如果要求其履行有關義務(包括服兵役),其雙重國籍可能妨礙美國向其提供外交保護」。所以在明確國家護僑責任時,對於中國公民是否具有外國國籍尤其是事發地國籍還是有區別對待的。當然涉及國際法領域的事項,國內法要儘量接軌,避免和減少國內法與國際法規定不一致的衝突,但畢竟兩者的價值取向和立法宗旨不一致,完全的迎合或涵蓋是不可能也沒有必要的,在實務中還是要在明確責任的前提下具體情況具體對待。

前述規定之第R條,說的是國家的強制護僑責任,要把握的原則或者依據,還不妨參考鄭酋午先生最近發表在【民主論壇2011.12.11】的《中美關係的是非》一文中所總結的「報復的前提條件是:1、存在現實的侵權事實,國際侵權行為有許多種類,當外國採取侵權行動,受到傷害的國家,實實在在感到權利受到侵害,而且侵害事實是有據可查的,這樣,就可以認定外國侵權事實的存在;2、外國侵權行為造成實際危害後果,判斷侵權行為是否發生了實際危害後果,必須從法律上去分析,所以,在證明外國侵權事實時,必須收集足夠的證據;3、外國侵權行為超出國際法允許的限度,當一國對別國實施了某種行為,對該國造成侵權的後果並超出國際法允許的範圍即是,在國際法上所在國政府有義務保護外交人員和外國僑民的安全;4、外國侵權行為出於故意而為之,國家實施侵權行為,通常是由政府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的,這種行為本身在心理要件方面必然是故意」。

在結束本文前不妨例舉三個案例,以期能夠擺脫單純論理的枯燥,讓本文變得生動一些:

【案例一,海圻號巡洋艦南美護僑】

1909年的《大清國籍條例》制定剛過兩年,就發生了中國歷史上第一次,也是大清的最後一次成功武力護僑事件——海圻號巡洋艦南美護僑。

1911年5月13日,墨西哥反政府武裝在弗蘭西斯科•馬德羅(FrancisoMadero,1873—1913)的領導下,攻入墨西哥北部城市托雷翁。隨著叛軍湧入托雷翁城的暴民們約有4000餘人,他們在城內華人商舖集中的繁華商業區,大肆屠殺和洗劫那裡的中國商戶。有300多名華人被殺害,財產損失達數百萬元,造成震驚世界的流血慘案。與此同時,古巴等地也掀起一股排華高潮。

事發之後,清政府馬上向墨西哥政府提出抗議,聘請國際調查員就屠殺慘案提出賠償要求,在外交努力不見效果的情況下,當年8月上旬,清政府電令剛剛結束訪美正在北大西洋海域游弋的重巡洋艦「海圻「號向排華最嚴重的幾個拉美國家進發。軍艦到達古巴首都哈瓦那,華僑為之轟動,古巴政府的態度也隨之變化,總統接見清朝海軍部司長程璧光時特意表示:「古巴軍民決不會歧視華僑」。8月中旬,清政府向墨西哥發出最後通牒,看到大清「大軍壓境」,墨西哥政府隨後就排華事件正式向清政府賠禮道歉,償付受害僑民生命財產損失,緝捕暴民。海圻號於是取消了進軍墨西哥計劃,海圻艦尚未歸國,辛亥革命爆發,這艘被清政府視為驕傲的「海上流動國土」隨即改旗易幟,加入革命。1912年5月,海圻艦抵達上海吳淞口,獲孫中山嘉獎。艦長潘文治於1913年1月獲海軍少校銜,之後並獲二等銀色獎章、六等文虎章、一等獎章等眾多嘉獎。

【案例二,1927年平森訴墨西哥和法國對外國人責任案】

喬治•平森是一位墨西哥裔法國公民,1915年在墨西哥革命(1910—1917)期間,平森在墨西哥的財產先後遭到墨西哥政府軍和革命運動武裝的破壞,戰爭結束後平森要求墨西哥政府賠償,1924年,一個墨西哥政府委員會部分拒絕了他根據墨西哥法律提出的賠償請求,於是,他要求法國政府對他行事外交保護權。由於在革命中其他一些法國人或受法國保護的人的財產也曾受到破壞,經過法—墨兩國談判,雙方於1924年成立一個「法國—墨西哥賠償請求委員會」,處理一切法國公民向墨西哥政府提出的賠償請求。法定首先審查平森的國籍通過對可適用的法國法的審查,法庭裁定平森確實是一位法國公民,接著,法庭又詳細審查了可適用的墨西哥法律,裁定平森的墨西哥國籍不能成立。加如平森同時具有墨西哥國籍,法國就不能支持它的賠償請求,這是法庭在裁決中承認的一項原則,也是至今仍被廣泛接受的一項原則。

對於在社會革命期間國家對於外國人的責任問題,裁決認為:如果革命運動成功推翻了原來的政府,則新政府應對革命運動的行為承擔國家責任;如果政府有效鎮壓了革命運動,其改採取的必要的軍事措施給外國人造成的損害,國家不承擔責任,國家僅對政府機構鎮壓革命運動所必要的軍事行動以外的行為對外國人的損害承擔責任。此外國家對在革命期間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計劃不得將外國人至於一種相對本國人不利的地位,即使造成這種損害的是不成功的革命武裝的行為也是如此。法庭認為這是一項國際法則。至於墨西哥應支付賠償金的利息,裁決認為,只有責任是基於對一般國際法的違反,國家才對賠償金支付利息。在本案中,墨西哥只對平森的某些損害請求有義務支付利息。

【案例三:1951年列支敦士登訴危地馬拉逮捕諾特鮑姆和沒收其財產案。】

弗裡德立希•諾特鮑姆1881年生於德國漢堡,其父母均為德國人。根據德國國籍法,諾特鮑姆出生時即取得了德國國籍,1905年,他離開了德國到危地馬拉居住並在那裡建立了他的商業活動中心和發展事業,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住地都在危地馬拉。1939年10月9日,以德國進攻波蘭為標誌的第二次世界大戰開始的一個多月後,他在列支敦士登小住期間通過交納各項稅費,利用取得該國國籍3年居留期的例外的規定申請入籍,通過列支敦士登國王的赦令,到10月20日他取得列支敦士登政府頒發的國籍證明和護照。

1940年初,他返回了危地馬拉,繼續從事他的商業活動,並申請將他在外國人登記冊上註明的德國國籍改為列支敦士登國籍,得到危地馬拉當局的准許。1941年12月11日,危地馬拉向德宣戰。1943年11月19日,危地馬拉警察當局逮捕了諾特鮑姆,並把他交給了美國軍事當局拘留在美國。同時扣押和沒收了他在危地馬拉的財產和商店,1946年,他獲釋後,向危地馬拉駐美國領事館申請返回危地馬拉,遭到拒絕後他只得到列支敦士登居住。

列支敦士登1951年向國際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反對危地馬拉逮捕諾特鮑姆和沒收他的財產,認為這是違反國際法的,應給予損害賠償和補救,危地馬拉以「該案屬國內主權事務」為由對於國際法院的管轄權提出了異議。國際法院於1953年11月18日對管轄權作出裁決,確認該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之後對案件進行了審理,並於1955年4月6日作出判決,駁回列支敦士登的請求,支持危地馬拉的抗辯,認為危地馬拉提出了一項很好的原則,即國籍是個人與國家間聯繫的基礎,也是國家行使外交保護的唯一根據。但法院並不認為由於列支敦士登賦予諾特鮑姆國籍,它就有了對抗危地馬拉的根據法院沒有考慮諾特鮑姆列支敦士登的國籍效力。法院認為,國籍是屬國家的國內管轄範圍,國籍的取得是國內法規定的,行使保護權是國際法問題。國際實踐證明,國家行使的國內管轄行為不是必然或自動的具有國際效力,當兩個國家都賦予一個人國籍時,涉及到在第三國的外交保護問題就不再屬於其中一個國家的國內管轄了,為瞭解決這種衝突,他們提出了一項標準,選擇了「真實有效的國籍」,即該國籍符合基於個人與國籍國間有有最密切的實際聯繫的事實。所謂最密切的實際聯繫之實施包括慣常居所地和利益中心地,家庭聯繫,參加公共生活,對子女的灌輸,對特定國家流露出的依戀等,不同因素在不同案件中的重要性是不同的。

而本案的實際情況,看不出諾特鮑姆的傳統、事業、利益、活動、家庭以及將來的意向與列支敦士登有密切聯繫,他與列支敦士登的聯繫並不強於別國,而他一直保持著他的家庭和事業與德國的聯繫,也沒有事實證明他取得列支敦士登國籍的目的是為了脫離德國政府。另外他已經在危地馬拉居住了34年,該國是他的利益和商業中心,因為1946年危地馬拉拒絕接納他才去了列支敦士登,他要求入籍的目的只是為了取得法律上承認他是列支敦士登人,只不過是想以一個中立國的國民身份取代他的敵僑地位,而非為了開始熱愛列支敦士登並因此改變他的傳統、利益、生活方式,或者為了獲得在列支敦士登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所以列支敦士登不得以此國籍作為行使外交保護的根據。

最近在廣東陸豐烏坎村民眾因為維權抗議,村民代表薛錦波莫名其妙「被死亡」;同時又發生四川人權捍衛者陳衛和中國民主黨貴州成員陳西被判處重刑。我擔心,如果中國政府在境域內都不能有效維護本國公民的權益,甚至還常常被貪官污吏所綁架成為侵犯人權的肇事者,那麼境外護僑又從何談起?但願有一天,境內護民和境外護僑能夠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我們離這一天到底還有多遠?

文章來源:《民主中國》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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