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 陸船越界可處罰鍰

【新唐人2011年12月6日訊】(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6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部分條文,未來大陸漁船若越界捕魚,可處新台幣5萬到50萬元罰鍰。

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規定,大陸船舶未經許可不能進入台灣地區及水域,然而對違反規定的船舶,僅規定主管機關可以逕行驅離或扣留其船舶、物品,留置其人員或進行必要防衛處置,沒有行政罰的規定。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張慶忠在修法通過後接受採訪表示,以前沒有罰鍰,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對於大陸漁船越界捕魚的情形防不勝防、煩不勝煩,也造成國安與海底資源分配問題,將來可處罰鍰會是最有效的嚇阻。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規定,大陸船舶如果未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限制或禁止水域,並經主管機關扣留,可處船舶的所有人、營運人、船長或駕駛人1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罰鍰,不過考量漁船越界捕魚的違法情節和不法獲利通常低於一般商船,因此規定如果船舶是漁船,則處5萬到50萬元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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