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空氣品質差 最高罰25萬

【新唐人2011年11月8日訊】(中央社記者呂欣憓台北8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如果室內空氣品質遲遲未改善,場所管理人最高將被處新台幣25萬元罰鍰,新法自公布後一年施行。

三讀通過的室內空氣品質管理法,明定室內指的是公眾使用建築物的密閉或半密閉空間,及大眾運輸工具搭乘空間,室內空氣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甲醛、總揮發性有機化合物、細菌、真菌、粒徑小於等於10微米之懸浮微粒、粒徑小於等於2.5微米之懸浮微粒、臭氧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的物質。

新法明定,各級學校、圖書館、博物館、補習班、醫療機構、政府機關、鐵路運輸、民用航空運輸、大眾捷運系統、客運、金融機構、郵局、歌劇院、旅館等,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場所的公眾聚集量進出量室內空氣污染物危害程度,予以綜合考量後經過公告,其室內場所為本法的規範場所。

條文明定,室內空氣品質的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公告場所的類別和使用特性來決定。不可歸責於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的事由,導致空氣品質不符合標準者,不在此限,像是有毒氣體洩漏造成短時間內高濃度具有危險傷害性意外事故發生,則不適用本法規定。

條文也規定,公告場所的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置室內空氣品質維護管理專責人員,並應委託檢驗測定機構,定期實施室內空氣品質檢驗測定,並定期公布結果、作成紀錄。如果紀錄有虛偽記載者,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將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場所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果拒絕或規避主管機關的檢查或檢測,將被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如果公告場所不符合本法所定的空氣品質標準,經主管機關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依舊未改善的話,可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限制或禁用其使用公告場所,必要時,得命其停止營業。在改善期間,場所管理人必須在入口處明顯標示室內空氣品質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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