賀衛方:這樣的立法違背了政府的承諾

【新唐人2011年9月6日訊】9月1日至9月2日,著名法學家、北大教授賀衛方在微博裡對刑訴法修正案發表評論。他指出,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動等罪可以拘留而不在24小時內通知家人,「不只是提前已經把犯罪嫌疑人當做罪犯,而且也把其家人視為罪犯,加以懲罰。對照一下我國政府簽字加入的國際公約,這樣的立法完全違背了政府的承諾。」

賀衛方說,刑訴法修正案第一條使得「立法宗旨跑偏」。第一條為:「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社會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他說,刑訴法乃限制政府權力、保障人權、維護自由之基本法,修正案(以及現行法)開宗明義即偏離此價值,一味強調打擊犯罪。

他認為,訴訟法的任務就是保證實體法的實施,程序法有其獨立價值。「踐踏程序,以逞實體,法治國所不為者也。」

對修正案第四十二條,賀衛方認為這有「敵視律師」之嫌,修正案第四十二條:「辯護人或者其他任何人,不得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隱匿、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不得威脅、引誘證人作偽證以及進行其他干擾司法機關訴訟活動的行為。」

賀衛方問道,「威逼利誘證人乃檢察官警察家常便飯,為何不規定’檢察官、警察、律師或任何人不得……?」

對修正案第五十三條,他認為是「亮點」:「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

他說這「邁出很大一步,難能可貴!不過,假如非法手段所獲供述等能夠證明案件事實,是否也堅決排除,犯罪人不受懲罰亦在所不惜?」

對這個問題,賀衛方表示了不樂觀的預期:「法院沒有真正的獨立,公安機關和檢察院的強勢地位不改變,這樣的條文不過是空口白話而已。」

最大爭議條款是修正案第八十四條:「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嚴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家屬。」

賀衛方認為,「此條中一個詭異逗號引起理解混亂。單列兩種犯罪不是限制,而是突出;’等’乃麻袋口。」

他進一步評論道:由於「等」字的麻袋口意義,故逗號後系規定前文抑或單列一類已無關緊要。另,對於二十四小時內不通知家屬者,何時通知,法條不著一字。是否意味著可以是幾個月或幾年?關鍵還在於,整個立法都貫穿著一個可怕傾向:對公安等行政權力缺乏司法審查。建議:對是否構成不通知,應由法院審查。

最後,賀衛方說,通知家屬不應有例外。「思來想去,這第八十四條還是廢除為好。試想,一個人被拘留了,政府居然不告知其家人,家人也只好滿世界找——是自殺了,走失了,還是……這太不人道了,是一種株連。通知家人在極個別情況下會給偵查帶來某些妨礙,但是相對政府秘密逮捕和監禁帶來的不正義,得不償失。」

他表示同意網友的看法,這有違反「疑罪從無」原則之嫌。賀衛方還專門將我國已經簽署的《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的相關條文列舉在微博上。

《聯合國公民權利與政治權利公約》第九條

第一款、人人有權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確定的根據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剝奪自由。

第二款、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時應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並應被迅速告知對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第三款、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應被迅速帶見審判官或其他經法律授權行使司法權力的官員,並有權在合理的時間內受審判或被釋放。等候審判的人受監禁不應作為一般規則,但可規定釋放時應保證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階段出席審判,並在必要時報到聽候執行判決。

第四款、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剝奪自由的人,有資格向法庭提起訴訟,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決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時命令予以釋放。

第五款、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賠償的權利。

文章來源:《新浪》作者博客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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