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德英案(十一):血淚控訴

【新唐人2011年7月13日電】尊敬的邵陽市政法委領導:

我叫閻運永,男,現年47歲,河南鄭州人,漢族,生于1964年6月2日,系羅德英丈夫。

羅德英于2009年5月27日被湖南邵陽市公安局以“合同詐騙罪”刑拘,同年7月2日逮捕。後關押在邵陽一看、二看、洞口看守所、新邵看守所、武岡看守所,現不知關押在哪裡?

2009年9月7日,由邵陽市人民檢察院交辦洞口縣檢察院審查起訴。

2010年6月4日再次向洞口縣法院提起公訴。

2009年10月退回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補充偵查一次。

2010年11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2011年3月退回補充偵查一次。

2010年5月17日再次移送洞口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洞口縣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受理本案,先後三次退回檢察院、公安局補充證據,自2010年7月7日開庭,三次公開開庭庭審“羅德英案”,庭審後一直不能作出判決。

2010年8月23日、10月12日、12月22日我三次向邵陽市政法委、市中級法院、洞口縣法院送上訴材料,多次打電話詢問洞口縣法院辦案人員何日才能結案,洞口法院辦案人員說,要經審判委員會研究。

洞口縣法院于2011年元月、3月份經審判委員會兩次研究,在得知的消息中,法院認定證據有問題,羅德英是無罪的,但法院不敢判無罪釋放,不能承擔責任。

2011年3月3日我再次打電話給洞口縣法院、洞口法院辦案人員說,這個案要經邵陽市政法委研究,2011年3月6日,我向邵陽市政法委領導送上“案件的判決能由政法委研究決定嗎?”──第四次請求釋放羅德英的報告。

3月10日,邵陽市政法委召開了由公、檢、法共同討論的會議,3月23日,我再次向邵陽市政法委遞交申訴材料,“法制社會豈容踐踏人權”──強烈要求依法無罪釋放羅德英。3月28日羅德英寫的申訴狀──第六次要求依法羅德英的報告。

3月31日,收到了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法院刑事裁定書,本院受理後,在訴過程中,公訴機關以本案的事實和證據有變化為由撤回起訴。本院認為,本案事實、證據有變化,公訴機關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準許公檢機關湖南省洞口縣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詳見刑事裁定書)。

羅德英從洞口縣看守所提走和收到刑事裁定書的同時,3月31日,又收到了邵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拘留通知書(我局已于2011年3月31日16時將涉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第140條)的羅德英刑事拘留,現羈押在???看守所)。我詢問公安辦案民警歐陽威盛,為什麼要拘留,羅德英拘留在什麼地方。歐陽威盛說:“不需要家屬知道羅德英關押在那裡,不過政法委的龍書記也在3月31日的會議中,交待過我,要我們公安上多多關照羅德英,給她買些監票。”歐陽威盛還說:“我買了300元監票,也和看守所的領導、幹部打了招呼,羅德英是特殊案件,屬臨時羈押,不讓羅德英在看守所裡幹活,你知道嗎?看守所裡其他人是要做打火機的。總之案件是在向好的方面發展,最起碼政法委很關注這個案。你也別著急,就一個月的時間,到這個月底即4月28日左右就結案了。”

2011年4月25日我向邵陽市政法委領導送上第七次請求無罪釋放羅德英的報告。4月25日晚,我打電話給歐陽威盛,他說他剛剛從河南鄭州回來,讓我等他電話通知,到時候到局裡找他。4月28日我來到邵陽市公安局歐陽威盛的辦公室,我們談了很久。就是這一天,他將邵陽市公安局撤銷案件通知書透露給我,要我簽上3月31日的日期,我不同意簽3月31日的日期,歐陽民警就不給我,我只好按歐陽民警所說的簽字。就是在這次談話中,我得知羅德英案子的很多情況。歐陽民警說:“這個案件是由市政法委主持的案件,包括是否會見羅德英都是由政法委龍黎明書記交待過的。政法委龍書記,讓我們公安上成立“專案小組”,我負責這個案子,政法委龍書記也請示中院的高級法官,總之,這個“案子”是政法委主持辦的案,你看這是我在你們鄭州“阿慶嫂”餐飲有限公司25號吃飯的發票,我總共在鄭州呆了二十天,花了4萬多元,第一次是坐飛機,這一次是開車去的。”

我曾多次去政法委找龍書記,一直沒有見到龍書記。事情很湊巧,也就是4月28日當天見了歐陽民警後,我又去龍書記的辦公室,終于見到了龍書記。我把歐陽民警對我講的話以書面的形式寫了一封信交給龍書記。龍書記看完信後,當時就和公安局經偵支隊何隊長打電話,通知何隊長到他的辦公室,讓我回避,等會再來找他。約一個小時,我又去龍書記的辦公室,龍書記講:“我只要求公安辦案民警公正辦案,哪個混帳(音)亂講話。政法委會幹預他們辦案嗎?你有什麼事以後直接找何隊長。”我轉身離開龍書記的辦公室,剛開門就見歐陽民警也來到龍書記的辦公室。

我立即就又趕到公安局找到了何建軍支隊長。何隊長說:剛才我收到你寫給龍書記的信和申訴材料,我得看一下才能回答你,另外你還有什麼材料給我嗎?今天下午我們開個會研究下。‘五一’國際勞動節,要放假,5月4日上午你來我辦公室。反正羅德英拘留時間已到一個月,該放人我們就放人。” 5月4日上午九點鐘我準時來到何隊長辦公室,何隊長說:“他們已經報批了。檢察院若不批捕,我們就放人。你就耐心的等待吧,也別著急了,過幾天再會見羅德英也不遲。”

邵陽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尹邦坤、歐陽威盛先後14次將羅德英轉押、提審(邵陽第一看守所、邵陽第二看守所、洞口看守所幾出幾進、新邵看守所兩次、武岡看守所一次)。最後一次歐陽民警轉押羅德英去武岡看守所路上,對羅德英說:“法院不會判你銷售偽劣產品罪,也不會只判你一年,因為你已經在看守所住了一年多,法院會改個罪名判你的”(見卷宗材料羅德英第三次開庭申訴材料)。

每次轉押時,他們都先將羅德英押到豪華賓館(邵陽聚眾賓館、洞口賓館)毆打、罰跪,用手銬把雙手反銬掛起來往背上填書等物,使羅德英手指、頸椎、胸椎、腰椎至今還痛,渾身傷殘,還在不堪折磨時不得不在他們書寫的記錄上簽字畫押。尹、歐陽還說(有錄言為證)只要羅德英打20萬到他指定的帳上,就立即放羅德英回家,否則讓羅德英生不如死。2010年3月經偵大隊提審羅德英至洞口賓館,劉世奇陪他們吃喝打牌,羅德英跪著,還要承受劉世奇的家屬毆打凌辱,直到天亮。尹、歐陽不斷歡聲笑語,親熱的招呼劉:啊,劉總,今天的手氣不錯啊。他們如此肆意折磨人,真讓人生不如死。

尹邦坤,洞口縣人,是尹邦國的堂兄,尹邦國系洞口縣中天農化有限公司董事長劉世奇的同學(劉世奇在2009年8-9月份和我協商,要求交20萬罰款,他就可以和他的同學堂兄尹大講清楚,把羅德英放回去。並聲稱:“我不是說大話,我白道黑道都有人,早點拿錢來,早點放羅德英回去,拖下去,我只能讓羅德英坐牢)。”

2009年8月25日,劉世奇帶我到尹邦坤的辦公室。尹邦坤問我錢準備好了嗎?我說從親戚朋友那借只能借到拾萬元,羅德英有個東風商務車可以開過來抵給劉世奇。尹大說車不值錢。我說羅德英的事我又不能做主,我必須當面和羅德英商量。尹邦坤和楚方陸開車帶我去第二看守所會見羅德英。羅德英對我說,你從那裡能搞那麼多錢?再說,我的案太冤了,邵陽市工商真的罰款20萬?工商局應該告知廠家讓我知道,由我來處理這事呀。你想一想,劉世奇真是受害者,他為什麼不要求我羅德英交罰款?他自己心甘情願交20萬罰款?這20萬罰款有三個收據,沒有底印,我認為是假發票,你不要吱聲,把復印件保存好,留做後用。邵陽市工商局沒有就地查封貨物,沒有經過我簽字認可檢驗的產品,不能確定是我公司發來的貨,公安局網上通緝我,又把我抓到邵陽拘留、逮捕,這件事沒有那麼簡單。她讓我不要管她的事,讓我回家。老閻啊,趕快回家,我無罪,我不是合同詐騙罪,我和劉世奇簽有合同,還有09年5月25日已給劉世奇結清了賬,給他匯了1.2萬銷售款,我說,不管你有事沒事,犯法不犯法,現在人被公安抓來了,吃虧的是自己,花錢免災,我願意幫忙,至于花多少錢,你別管,這錢由我來承擔。

我住在邵陽市城北路(白公城賓館附近)華天賓館,在這裡認識了賓館老板娘,是她介紹我認識了市公安局副局長康正健的哥哥康正強,在康正強的介紹下,認識了唐黎明,不管認識康正強,還是唐黎明,他們倆個都說,不要輕易相信公安尹邦坤,如果把錢交給他們,他們也不會放人。我是外地人,在這裡無依無靠,也沒熟人,還是稀裡糊塗相信了康正強和康黎明說的話,這才引發了後來“邵陽警察唐黎明乘人之危詐騙錢財之案”,此案于2010年9月27日經邵陽市公安局李局長簽字,轉大祥區公安局刑警立案查處,詐騙我的錢財已基本追回。

另外,還有交給洞口檢察院的1.6萬檢驗費,沒有收回。這陸仟元檢驗費是洞口縣檢察院公訴科科長袁茂榮通知唐黎明讓我匯給鄭建軍的,袁說沒收到這陸仟元,而唐說是袁科太貪了,想吃掉這陸仟元,總之檢驗費已交過(有錄音為證),隨後我又交給洞口檢察院公訴科袁茂榮壹萬元檢驗費,公、檢、法三家帶羅德英去劉世奇倉庫辯證“物證”,當羅德英要求袁科打電話查詢防偽密碼而遭拒絕,還口口聲聲說這不是為難辦案人員嗎?(有多次錄音為證),還唆使劉世奇家人毆打羅德英,使羅受傷、休克,送醫院搶救(附上羅德英“血衣”、“血褲”照片為證),致使產品一直沒有得到復檢。這壹萬元復檢費,至今袁科都不給我,還說,我們去了七八個人,還要汽車加油、吃飯,羅德英的住院費、醫藥費,花了肆仟多元,我向他要發票,就是不給,我不同意這些費用,剩餘的錢就不給我。

往事如慕,我也是個法盲,當初不懂法才會被別人騙,經過兩年來的邵陽風風雨雨,經歷了“羅德英案”的前前後後,我親身經歷了這個“案”子多麼的簡單又多麼的復雜。簡單的讓人一看卷宗,就知道公安上抓錯了人,復雜的是公安錯了,還是錯上加錯,從被抓的“合同詐騙罪”改為“銷售偽劣產品罪”,直到2011年3月23日洞口法院做出刑事裁定,和邵陽市公安局直屬分局撤銷對羅德英“銷售偽劣產品罪”撤銷案通知為止,免于追究羅德英的刑事責任。可我又鬧不明白,為什麼撤銷了案件,免于追究刑事責任,為什麼還不放羅德英回家?為什麼還拘留羅德英呢?

4月1日我打電話給尹邦坤,他回短信說,你找歐陽警官,我已不管這個案。歐陽威盛有很大壓力,倒出了他的苦水,也發了不少牢騷話,他也因此不再搞這個案了,現在他又把這個案又重新推給了比拿刀殺人還要兇殘的尹邦坤。

請邵陽市政法委龍書記,邵陽市公安局領導李局長,邵陽市紀監委賀書記、姚書記,邵陽市公安局督察科王政委,認真看看我們多次寫的申訴材料。

我也多少次向邵陽市政法委監督科肖科長、尹科長反映情況,也多少次到邵陽市公安局找法制科的領導,督察科的領導遞交材料,反映尹邦坤違法辦案的材料。唯有督察科的王政委(手機13975921667)給我回過電話,說他們需要調查,以後再多次反映情況打電話,得不到結果。

今天又讓尹邦坤重新審“羅德英案”,我不知道他還要耍什麼手段,還要繼續制造冤案,讓羅德英非冤死不可。

我懇請邵陽市政法委領導龍黎明書記,邵陽市公安局領導兩年來我們遞交了八次申訴材料,請求領導在百忙中抽出點滴時間看看吧。看看我們是不是說謊!我多麼希望邵陽市的領導能重視“羅德英案”,我也多麼希望“羅德英案”能通過新聞媒體、網絡討論一下,讓社會評價一下羅德英到底有罪無罪?國家法律日臻完善,邵陽市不應重演“趙作海案”。

申訴人 羅德英丈夫:閻運永

2011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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