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違反勞動法 东莞女工發起訴

【新唐人2011年6月1日訊】(新唐人報導)東莞佳暢啤機工黃曉紅因勞動糾紛案,不服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的裁決,再次起訴東莞市塘廈鎮橋隴村法定代表人胡斯諾的不法行為。

原告因與被告勞動爭議糾紛一案,不服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塘廈勞動爭議仲裁庭東勞仲裁庭案字[2011]218號仲裁裁決,特向貴院提起訴訟

原告:黃曉紅,女,漢族,1975年3月1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三臺縣建中鄉西豐鎮來鳳村七組006號,電話13192088895

被告:胡斯諾,東莞市塘廈鎮橋隴村法定代表人,地址:東莞佳暢玩具有限公司,電話:0769-86856766-8838,13713880891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與原告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4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間拖欠的工資人民幣75301.81元及25%的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8825.45元,及100%的加付賠償金人民幣75301.81元;

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2月1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間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人民幣61802.96元;

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間欠付的部分工傷醫療費人民幣4829.6元;

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間的住院夥食補助費人民幣17185元;

6、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間的就醫交通費人民幣4463元;

7、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6年4月1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期間的就醫住宿費人民幣7460元;

8、判令被告為原告足額補繳社保(2008年6月-2011年2月),以上2至7項請求合計人民幣265169.63元。

事實和理由:

原告黃曉紅於2005年2月16日入職東莞佳暢玩具有限公司,崗位為啤機工。

2006年4月19日,原告在工作時發生職業中毒事故。

2006年6月26日,東莞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出具《職業病診斷證明書》,診斷為職業病(職業性急性有機溶劑接觸反應)。

2006年9月6日,東莞市社會保障局出具《工傷認定書》(東社保工傷認字第20108646號)認定申請人為工傷。

一、原告因治療工傷產生的相關費用依法應由被告承擔,發生職業中毒事故後,原告依法要求進行相關治療,但被告拒不給予原告依法應得的相關工傷待遇,不依法給原告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在原告工傷醫療尚未終結的情形下拒不支付工資,不支付工傷醫療費用,不支付住院夥食補助費等。

由於工傷醫療費用無法保障,原告的工傷未能及時治愈,治療過程斷斷續續,耽誤了治療進程,至今仍需要按照醫院的要求進行工傷所致肺部相關病癥的治療。

由於被告的原因導致原告未能及時治愈工傷,被告當然應支付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工傷醫療待遇等……

二、原告與被告的勞動關系仍然存續,被告無權解除勞動合同.

2010年10月14日,被告明知原告仍在治療工傷的情形下,向東莞市勞動爭議仲裁院塘廈勞動爭議仲裁庭申請仲裁,要求確認於2010年4月19日與原告解除勞動關系。

事實上,被告所主張的解除違法,原告請求繼續維持勞動關系,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原告自始至終從未收到解除通知,合同的解除行為應當通知到對方,而被告並未送達其所主張的解除通知。

2、被告單方主張的所謂“解除通知”,主張的解除時間為2010年4月19日,而被告所掌握的《東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書》(20100428203),明確記載作出鑒定結論的時間為2010年4月28日。

即在2010年4月28日之前,原告毫無異議的應屬於工傷醫療期間,依法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在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沒有作出最終的工傷醫療終結結論前,公司的所謂解除行為顯然是違法的。

3、原告一直希望在自身身體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回到被告處從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在發生工傷事故後,原告數次回到被告處,希望進入被告廠房,但被告均攔截原告,不允許原告進入公司,被告稱原告拒絕回廠工作完全沒有事實依據。

4、原告的入職體檢表明原告入職時的身體非常健康,肺部不存在任何問題;但經過中毒事件吸入有毒氣體以後,各診斷結論都表明原告的肺部受到嚴重傷害,如果說員工現在的肺部問題與吸入有毒氣體無關,完全是違背常理的。無論現有職業病保護制度有多麼的不完善,作為一家公司應當承擔其應有的社會責任,對常人都能判斷與工作有因果關系的肺部受害勞動者加以保護。

5、原告在2010-2011年一直按照醫院及醫生診斷要求對工傷所致傷害進行住院治療。退而言之,即使沒有認定為工傷,也應當依法享有普通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保護,被告無權隨意解除勞動關系,更何況原告已依法被認定為工傷。

6、被告已經超過一年以上沒有與原告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依法應與原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嚴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

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支持原告訴訟請求。

此致東莞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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