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書】廣東惠東縣有關當局操縱村民小組換屆選舉

【新唐人2011年2月18日訊】換屆選舉本來是村民行使民主權利和自治權利的一件大事,但在廣東省惠州市惠東縣平海鎮卻發生了一件怪事,由平海鎮人民政府聯合村委會,企圖操縱村民代表選舉。

事情發生廣東省惠東縣平海鎮菜園村,由於村集體土地約700畝被鎮政府違法征收,分文未補償給菜園村民小組的村民,該集體土地其中500畝於2010年1月、6月被縣國土局分二宗地挂牌拍賣,共得到拍賣款2.4億元,結果是分文也未補償給菜園村民。

為此,菜園村民於2010年5月23日,召集村民會議,選出了土地維權代表楊利、周桶良、李柳、李光等四人,村民並提出了罷免原村民小組長宋灶生的提議。但村民的合理、合法訴求均遭到鎮政府、漁業村委的反對。漁業村委與原村長為了維護商人利益,不惜犧牲村民的利益,極力阻止村民行使自治權利。

2010年12月28日,本來提議召開村民小組大會的,但個別人想盡辦法,號召一些村民抵制選舉、將一些不在本村居住的人,也列入選民名單﹔也將一些已在其他選區的選民也列入菜園村等等,在一些人的煽動下、威脅下,一些村民不敢參加村民小組會議,導致村民小組會議的流產。

2011年1月14日,個別抵制選舉的人,故伎重施,仍然施展陰謀,一方面通知村民開會,另一方面一樣暗中威脅一些村民不得到場參加小組會議,導致村民小組會議再次流產。

事情經過:

事情的起因是2011年1月14日,菜園村舉行村民小組代表(村委小組幹部候選人)在選舉,因有村民( 主要為原村民小組長的親戚)抵制選舉,故意不到場,導致選舉因參加戶數不足2/3而流產,於是,選舉機構(平海鎮漁業村委)宣佈選舉結束。事情本來到此即告結束,儘管大多數參加選舉的村民不滿此次選舉的流產,但還是敢怒不敢言。

但接下來卻發生匪夷所思,讓村民氣憤的事情。

首先,在漁業村委工作的工作人員,在選舉宣佈結束後,仍然將自己的選票投入紙箱,另一名手攜錄像機人員當場開機拍下,意慾造成「一票定人選」的事實,對於漁業村委幹部違法選舉行為,隨即遭到到場村民的反對。村民詢問在場漁業村委幹部,責問其工作人員在選舉宣佈結束後仍然投票,想造成「一票定代表」的舉動是甚麼意思?既然選舉宣佈結束,作為村委工作人員豈能繼續投票呢?

到場選民們對這漁業村委投下這一無效選票表示不同意,並強烈要求漁業村委人員將此票取出,但漁業村委人員卻強調他們要投就要投,與他人無關。雙方就此問題爭執不下,爭執過程中,漁業村委人員強行將村民楊忠守護着的紙質投票箱爭奪過去,直接造成紙箱部份破裂。此時漁業村委人員反而趁機誣蔑村民楊忠破壞選舉。於是漁業村委人員趁機報警,說到場村民以楊忠為首,破壞選舉秩序。

接下來,平海鎮派出所警員在初次接到報警後,在沒有政治壓力的情況下,經瞭解了事情經過後,認為按法律不構成破壞選舉秩序。

善良的村民們原以為此事到此為止。誰知過了一個多小時,平海派出所在上級的政府的政治壓力下,竟然派出多輛警車、一輛囚車、三十多名公安人員到菜園村以「破壞選舉秩序」的名義拘留楊忠。(註:刑法第256條規定,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偽造選舉檔、虛報選舉票數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其次,在拘捕楊忠過程中,目睹事情經過的村民慾向公安人員解釋和陳述事情的真相,要求公安人員出示拘留證並說明楊忠為何違法,這本是村民的正當要求,但公安人員沒有一人響應村民的呼聲。村民周桶良聞訊起來,要求公安人員聽取村民的意見,在事情沒有確鑿證據之前,要求公安暫停拘留楊忠,待事情弄清再行做結論。周桶良話未說完,就被幾個公安人員按倒在地,扔到一旁。對於其它村民的合理責問,公安人員並不理會,也不多作解釋。公安人員的冷漠態度,導致村民與公安人員的溝通出現問題,於是村民要求公安派出所主要領導出來解釋,村民合理的要求,反被公安人員認為是妨礙公務,於是警員的情緒開始有些激動,對待村民的動作幅度明顯加大,甚至開始動用武力對付手無寸鐵的村民,明顯違反執法程序與執法的合理性原則,有濫用暴力的嫌疑。在公安人員的暴力打擊下,場面一度讓人心寒,一名身形瘦小、體重不足45公斤女村民被警員雙手抱起往地下狠狠摔去,造成該女村民的受傷,在場還有多名村民也被公安人員過度的暴力導致傷痕纍纍,此時楊利、周桶良等幾名村民見公安人員情緒有些失控,馬上呼籲村民保持冷靜。村民在周桶良與楊利的呼籲下,情緒漸漸平靜下來,公安人員也順利將楊忠押走。

從公安人員整個執法過程來看,更像是有預謀的演出,而且這樣的演出,分明是警員在「釣魚式」執法,手持錄像機的警員不失時機地截取相關畫面。整個抓捕楊忠的過程中,只見公安人員在使用武力,村民只是動口不動手,與警員理論而已,但事後公安卻以「妨礙公務罪」的名義刑事拘留村民,不知道要如何歪曲法律。培根有一句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決比多次不平的舉動為禍尤烈。因為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臟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決把水源敗壞了。」身為執法者,公然扭曲法律,讓人民如何信仰法律?

第三,1月14日14時30分左右,警方現場帶走了楊忠﹔16時左右,鎮派出所電話通知家屬送衣服並以調查的名義召見村民代表,事後再以調查名義帶走了其父親楊利和村民周桶良。其家屬到派出所諮詢二人下落, 派出所人員竟回覆不知道,並要求家屬回家等通知,之後於1月15日發出拘留通知書,以「破壞選舉秩序」名義,正式拘留楊利、楊忠、周桶良等三人,拘留期間均為「1月15日至1月25日」。

第四,1月21日凌晨4時,警方又以「妨礙公務罪」名義刑事拘留村民李柳(後因身體不適宜拘留而被取保)、李愛民。當晚被抓村民李愛民,凌晨4點多在家裏衣冠不整,只穿了條內褲和薄薄的上衣,就連鞋子也沒來得及穿,在攝氏幾度的情況下被派出所人員敲門抬走。作為公安人員,對人民群眾是否必須如此無人性的執法?確有商榷的地方。此外,幾隊警員更是濫用職權,在不出示任何法律文書的情況下,有些還穿着便衣,只是聲稱是公安人員,連執法證也沒有出示,更不用說搜查令了,便隨意闖進村民住宅進行搜查,搜了一家又一家,其行為真可用「過分至極、蠻橫無理、橫行霸道」來形容!還有一些類似公安人員的人,如盜賊似的翻牆入屋搜查,連身份證件也沒有出示給村民看,他們的行為跟「土匪、強盜」破門搶人沒兩樣,唯一區別的也就是沒搶走甚麼財物,而是不斷騷擾村民的生活,在蒐羅他們要抓的人物出現,試問我們村民犯了甚麼法,犯了甚麼罪?難道我們村民犯了殺人放火之罪嗎!顯然,他們藉此把一個簡單的土地維權案,演變了一個政治案,甚至將不惜歪曲法律,將村民處以刑罰,變成刑事案!我們不妨冷眼查看惠東縣人民政府的拙劣表演吧!看看他們是如何歪曲法律、強姦法律與民意的!多行不義必自斃,用抓捕人員來恐嚇我們,我們決不屈服,哪怕是菜園村只剩下一人,也要抗爭到底!

第五,1月25日,當楊利、楊忠、周桶良等人行政拘留期滿時,親屬到拘留所接親人時,又被告知該三人以「妨礙公務罪」被刑事拘留,據瞭解得知三人24日上午已被押入看守所,但並沒通知家屬而已。

第六,因楊利身體不適,看守所工作人員通知親屬前往送藥,並告知其本人身體極差,送看守所前已做過4次身體檢查,實不適宜拘留範籌,但出於政治壓力,在上級部門要求下,看守所只能遵命。聽到此況身為家屬雙目淚下,跪地要求平海鎮政府鎮長放人,但只換來冷笑。楊利身患嚴重糖尿病和氣管炎,每天都須定時吃藥,由於氣管炎非常嚴重,哮喘每天都會不定時發作,並須馬上用藥物噴劑維持。家屬唯恐病情惡化,故特向公安局申請取保候審,可得來的是一次次的冷漠無視,遲遲未能得到批准。

第七,惠東縣政府依然繼續迫害村民,發出通知要求另外三名村民(包括上述一名受傷女村民)到惠東縣公安局接受訊問,之前被刑事拘留的村民均是以「訊問」之名被拘留,弄得人心惶惶,試問村民真的因觸犯法律又擔憂嗎?是不是要致村民於死地而後快?

第八,至此為止,親屬到了公安部門向有關領導求情,請求他們放人,惠東縣及平海鎮相關公安部門口口聲聲響應:「此事與土地案絕無關係,你們犯了法就該受法律制裁……」,回頭卻又說:「已跟你們說過,早知今日,何必當初……」,句句話中有話,讓人氣憤不已。
第九,其實所謂妨礙公務罪,都是惠東公安編造出來的藉口,稍有常識的人都知道,村民的行為不構成犯罪,菜園村民只是在抵制極少數國家工作人員違法亂紀、暴力執法。從事件的最初導火線來看,是極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假公濟私,濫用職權,違法亂紀,損害群眾的利益,引起公憤,群眾對之進行抵制,而且整個過程中,公安人員也沒有出示拘留證等法律文書,而是事後才補充拘留證。村民的行為最多只能算因提出合理要求,或者對公安人員暴力執法不理解、或者村民態度生硬而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發生爭吵、頂撞、糾纏,況且整個抓捕人的過程,公安也明顯存在執法程序不完善或者存在程序違法的嫌疑等。

其實這一切都源於上述村民帶頭反對政府強征土地,只不過惠東縣政府藉機報復與打擊村民而已。從目前瞭解的情況來看,有關警方根本沒有任何實質性的證據證實村民犯罪,一個本來簡單的土地維權案,被上升為政治案,是公權力對人民權利的侵犯,也是濫用警力與扭曲司法的表現,期待有關領導予以重視,並糾正惠東縣人民政府的行為。不要繼續製造白色恐怖。對上述使用之強權行為,我們表示強烈的不滿而抗議,並要求惠東縣政府儘快釋放上述四名村民。

請問:村民如何行使民主權利?惠東縣公安局憑甚麼證據拘留村民楊利、楊忠、周桶良和李愛民?

在中國民主與法治日益健全的情況下,如此濫用職權,是不是可以一手遮天?

我們村民相信法治,相信政府,但相信政府的後果卻是正氣得到弘揚,正義得不到伸張?難道真是要再次要村民以死來抗爭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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