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1年2月7日訊】產生於1989年6.4之後的《集會遊行示威法》,將中國人的公民基本政治權力剝奪殆盡,不僅違反了《聯合國》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也違反了中共自己制定的《憲法》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最近,上海的幾位公民向即將召開的中共“兩會”提交提議案,要求廢止這個違法的所謂“法律”。
下面就是提議案的全文:
向第十一屆四次全國人大、政協兩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全國政協委員會:代表、會員:提議案!
提議案人:顧國平、男、57年4月7日出生、漢族、聯繫地址:上海市閔行區紅明二村11號202室、聯繫電話:021—54863580、郵:201101
提議案人:樂為民:女、58年3月4日出生、漢族、聯繫住址:同上
提議案人:顧偉平、男、55年5月27日出生、漢族、聯繫住址:同上
提議案人:朱根娣、女、29年5月22日出生、漢族、聯繫住址:同上
提議案人:顧靜妮、女、94年11月4日出生、漢族、聯繫住址:同上
審查請求:
一、審查1989年10月31日起施行的《集會遊行示威法》,它是一部違憲違法的法律文書,並予以定性與裁決。
二、依法修改、制定《集會遊行示威法》或該法裡當中某些不適當的法律規定。
三、依法撤銷或者廢止《集會遊行示威法》或該法內之中那些超越權限的法律條款。
提議審查的事實與理由:
由於中國是《聯合國》的會員國和常任理事國,理應遵守和遵行《聯合國》所規定的各項國際公約,並受國際法的制約。特別應該受到三個人權國際法的監督。根據《聯合國》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人人有權享有和平集會和結社的自由。”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和平集會的權利應被承認,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第22條:“(一)人人有權享受與他人結社的自由,包括組織和參加工會以保護他的利益的權利。(二)對此項權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中國要樹立建設達到負責任的大國形象,就必須遵守《聯合國》的上述國際準則。
我國的《憲法》第33條:“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第35條:“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但由國內目前所實施的《集會遊行示威法》不僅對《憲法》第33、35條的權利和自由進行限制,使得公民基本上失去了上述自由和權利,變成了不自由和無權利、甚至是沒自由和沒權利,而且完全徹底地被相關部門以《集會遊行示威法》為各種藉口加以限制了,而實際上,上述這些權利給地方各級政府禁止、剝奪和消滅了。《集會遊行示威法》或該法內的某些不適當的規定,不但與《憲法》第33、35條這個上位法相牴觸和違反。同時也違反了《立法法》第78條:“一切法律、‥‥‥都不得同憲法相牴觸。”第87條:“法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改變或者撤銷:(一)超越權限的﹔(二)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等上述條款,相違背和相牴觸。因《憲法》、《立法法》都是上位法,而《集會遊行示威法》是下位法,它是不能超越和違反上位法的。
而更為嚴重的事是:中國的《集會遊行示威法》違反了《聯合國》的宗旨和原則,以及所制定的國際法準則,違反、超越、牴觸了《聯合國》制定的《世界人權宣言》第6條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22等條款。而正由於《集會遊行示威法》本身存在著只有限制,少有許可和限制許可,只有申請,沒有批准或者實施,使得該《法》完全流於形式,形同虛設,存在於無形無影之中,也就是講公民在集會遊行示威方面的自由和權利是基本沒有的,而只有要承擔的責任和要履行的義務,而沒有以身具有的自由和權利,以及所要可以行使的權利和自由,這就不難證明這樣一個事實的存在和結論:中國的《集會遊行示威法》是一部違憲違法不能運用和實施的法律,它更是一部將死和已死亡的法律!
根據我國《憲法》第41條:“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而根據《立法法》第88條:“改變或者撤銷法律、‥‥‥的權限是:(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改變或者撤銷它的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不適當的法律,”之規定。對此我們強烈建議在即將召開的全國人大、政協的兩會上,對《集會遊行示威法》能嚴肅、認真、負責的態度進行審查,並討論、審議該《法》的合法性、適用性、針對性,提出具體的修改、撤銷、廢止方案。我們真切希望兩會代表、委員,能按《立法法》第11、78、85、87、88第條款之規定,作出修改、撤銷、廢止《集會遊行示威法》這部與憲法和法律相牴觸和違背的、超越權限的、違反上位法規定的、不適當的法律規定,並提出該法律案審議的民意建議。以真正做到取信與民,還權與民。只有這樣才是真正地適應滿足時代潮流前進的需要,符合科學和諧發展的要求!
致第十一屆四次全國人大、政協兩會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委員會、全國政協委員會:代表、會員:
提議案人:上海臺屬發明者冤民顧國平、手機:13482764772、
聯署提議案人:顧國平(長寧區)、樂為民(長寧區)、顧偉平(長寧區)、朱根娣(長寧區)、白文平(靜安區)、顧全根(浦東新區)、劉本秀(長寧區)、葛秀弟(徐匯區)、王純英(長寧區)、唐秋榮(徐匯區)、王強(閔行區)、李玉芳(楊浦區)、曹迪厚(普陀區)、喬寶興(閔行區)、俞忠歡(靜安區)、郭益貴(楊浦區)、石 萍(靜安區)、顧靜妮(長寧區)、金月花、(閔行區)、周如妙(長寧區)、瀋佩蘭(閔行區)、袁惠庶(黃浦區)、陶翠麗(徐匯區)、張雄明(閔行區)、談蘭英(普陀區)、項文寅(楊浦區)、許正清(普陀區)、瀋 艷(楊浦區)、姜龍英(長寧區)、張 燕(奉賢區)、唐梅青
2011年2月5日於上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