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魚臺法院濫用職權 知法妄判

【新唐人2010年12月1日訊】我的地盤你做主?–山東省魚臺法院濫用職權,顛倒黑白,知法妄判!     

山東省魚臺縣人民法院一審,再審作出的審判決上濫用職權,混淆是非,顛倒黑白,給我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和痛苦,在魚臺我是叫天天不應,叫地地不靈。
    
事實如下:
    
一九九三年六月八日,我和張新海,張慶合同時與趙超英簽訂了兩份宅基地轉讓協議,我一份,張新海、張慶合一份。並在第二天一次性支付清宅基地轉讓費現金各一萬六千五百元整,共計三萬三千元整。並有趙超英在收款條上按下的手印。
    
從一九九三年轉讓後到二00六年三月份這兩塊宅基地一直由我使用,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我開工建房子時,於素英(趙超英的妻子)突然對宅基地地界有爭議。於二00六年四月十四日將我告上法庭,訴我侵權。
    
四月二十八日魚臺法院開庭審理。證人:張慶合,張新海,趙士保,陳洪年,陳廣娥,劉新春,朱麗,張真等到庭為我作證,村幹部也聯合為我作了書證,地鄰在申請建房時地鄰欄裡均有我的簽字,法官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情況下,顛倒是非,指鹿為馬,不但判我侵佔我所購買十四年之久的宅基地,更可恨的是將案外張新海,張慶和所購買的宅基地也判為我侵佔。
    
我上訴濟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後法官當面對我講:「土地買賣不合法,應返還土地,同時賠償土地購買款及所造成的損失,這個案子得改判」 。
    
兩個月過後,法官給我打電話說:「老呂,這個案子不好辦,魚臺法院分管領導來干擾並提出本案如不能維持原判,就發回重審,並對我說,你也不要過於擔心,我在卷里加了密函,叫他們依法辦事,魚臺法院不敢胡來的」。
    
一年後,二00七年九月十八日,魚臺法院再次開庭審理,於二00八年八月二十八日重審結束,並電話通知我,判決如下:「十日內恢復訴爭土地原狀」。
    
魚臺法院分管領導一手遮天,藐視法律,庭審法官貪贓枉法,顛倒是非,凌駕法律和人民權益之上,濫用職權,給我造成了極大的壓力和痛苦,更利用權力使我在魚臺無處伸冤。
    
溫總理說:「讓老百姓活的更加有尊嚴!」
    
可是,明明是我使用了十幾年的土地,在人證,物證,實際使用情況具在的情況下,魚臺法院的有些領導為了一己之私,知法違法,知法妄判。我的尊嚴又然後體現?
    
我將維權到底,直到案情真相大白,公平公正為止!因為我堅信:「我的地盤我做主!」
以上均屬事實,如有虛假我接受法律制裁,承擔一切後果。
    
呂瑞平
13176779767  

2009年8月13日案件證據整理我向法院提供的證據

(一)轉讓事實的存在

1、(卷42頁)1993年6月8日,趙超英(次乃原告老公)與上訴人簽訂《宅基地轉讓存在契約》,證明趙超英將0.333畝(南臨趙超英,北鄰趙翠安,西鄰張 慶合,東鄰4米馬路)的宅基地轉讓給了呂銳平,轉讓費3330元。證人有趙翠安(此乃原告的親叔),張慶合。
    
2、(卷43頁)1993年6月8日,趙超英,張慶合,張新海簽訂的《宅基地轉讓契約》,證明找超英將另外一快0.333畝(南鄰範立新,西鄰趙士寶,北鄰趙翠 安,東臨呂瑞平)的宅基地轉讓給了張慶合,張新海兩人,轉讓費3330元。證人有趙翠安,趙士保。
    
(二)證明呂瑞平已經將土地款交付給趙超英
    
1、(卷45頁)收據一張,證明1993年6月10日,趙超英已經收到呂瑞平,張慶合,張新海兩塊宅基地款33000元。
    
2、(卷44頁)王傳瑞,陳洪年,王永福證實,在呂瑞平建房時,於素英(此乃原告)找大隊幹部調節,在調節時,於素英拿出了與呂瑞平的契約,並承認收 到了呂瑞平的土地款。
    
3、(卷64頁)張慶合在2006年5月17日出庭證實,證明呂瑞平,張新海三人一起交的宅基地款,收據上的手印是趙超英所按。
    
(三)呂瑞平實際佔有土地使用權的事實
    
1、(卷49頁)趙翠安,隨福海,康玉懷,呂瑞平,張新合,張新海,王新德7人簽訂的協議,證明在1999年時,其餘6家都認可,呂瑞平是訴爭土地的使用人 。
    
2、(卷46頁)趙士保與趙玉林於2005年12月24日簽訂的宅基地買賣協議書,在四鄰關係中,東鄰是呂瑞平,證明趙士保,趙玉林認可呂瑞平是訴爭土地的實 際佔用人和使用人。
    
3、(卷48頁)朱麗2003年的個人建房申請審批表,在四鄰關係中,南鄰是呂瑞平,證明朱麗認可呂瑞平是訴爭土地的實際佔有人和使用人。
    
4、(卷73頁至77頁)陳愛娥,劉新村,張珍在2006年5月17日出庭證實,證明訴爭土地在發生爭議前一直有呂瑞平委託他人或自己種植。
    
5、證人趙士保出庭時說:「於素英一大早去趙我說『契約上有他多少就叫他蓋多少,剩下的我不賣’」,我問剩多少,於素英說剩下80 公分,我說剩下那點你也沒用啦,叫他多給你點錢」 於素英說:「他買不起」。   
  
所有的證人均可證實這14年來土地一直是我們耕種,為甚麼法院顛倒是非,混淆黑白,硬是把我已購買並使用14年的宅基地變為侵佔呢?
法院不能為民做主,要你何用???

文章來源:凯迪网络/貓眼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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