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丙奇:高校裡的“灰色收入”與學術潛規則

【新唐人2010年10月4日訊】(新唐人記者松風綜合報道)著名教育家熊丙奇撰文,揭示了高校灰色收入來源和一些腐敗現象。

著名經濟學者王小魯及其研究團隊前不久發表研究報告,認為中國游離於統計資料之外的隱性收入正高速增長,與錢權交易和壟斷利益等相關的“灰色收入”已高達5.4萬億。研究報告一出,便引發一片爭論。針對灰色收入,近日有網友在網上曬工資,說自己是“負灰色收入”一族:要給教師送禮,要給醫生塞紅包,求職、晉升時也免不了請客、吃飯、送禮。(重慶商報9月6日)進而,也有人給“正灰色收入”群體排榜。

教師列入“正灰色收入”群體,並位次靠前,基本上在意料之中——最近將屆教師節,有關調查顯示,60%的家長曾經給教師送禮(揚子晚報9月6日)。而在去年,刑法進行修正時,教師吃回扣將以商業賄賂罪問罪,引人注目。

對此,有不少教師叫屈,比如農村教師、城市薄弱學校教師、高校的青年教師,他們在網上曬出自己的工資,說自己十分可憐,而通過這些叫屈聲,人們發現,除了部分教師根本無機會有什麼“灰色收入”外,還有的教師也是“負灰色收入”多多,就在學校之內,這些教師為了自己的晉升、調動、職稱等等問題,也不得不向領導送禮。

“灰色收入”的問題由此顯得複雜而糾結。在筆者看來,這不是一個簡單地可以以“群體”、行業劃分的概念,在學校中,灰色收入的情況十分複雜,不但暗含腐敗、潛規則,而且也成為教師待遇不公的重要問題。有必要針對不同的“灰色收入”情況,進行有針對性的治理。

僅以高校為例。具體而言,按“灰色收入”的來源、收支分,大致有三種類型。

一是腐敗型“灰色收入”在高校中,能夠有“灰色收入”的,一般具有以下幾大特徵:行政領導、掌握實權、學術頭銜擁有者。今年5月間,在武漢召開的深入推進反腐倡廉工作專題會上,中央紀委駐教育部紀檢組組長王立英提出高校領導幹部要緊緊抓住腐敗現象容易滋生的重點領域,嚴把工程建設關,嚴把財務關,嚴把招生關,嚴把領導班子決策關。這也可反推,灰色交易的重點領域在工程建設、財務管理、招生、領導決策中。很顯然,與之有份的主要是這些領域的領導們,一個與工程建設、財務管理、招生事務不相關的教師,是難有機會的。

對於工程建設、財務管理、招生中的權錢交易,這是大家比較熟悉的。而領導決策的腐敗,卻不太常見,或者不明顯。這其實在高校教育與學術決策中,十分突出。比如,在教育成果、學術成果評獎中的權錢交易;在教育資源配置、學術課題經費分配中的權錢交易;在教師晉升、職稱評審中的權錢交易等等。有的行政領導、各種評委會的專家,利用手中的投票權謀求好處。——這些好處除物質之外,還包括出書、撰寫論文、申請課題、報獎時把領導作為第一作者,可謂名利雙收。這種情況,在一校之內如此,在全國性的評估、評價、評審、評獎中,也是一樣,所以,才有評審院士、評國家科技獎項的公關一說。

二是生存型“灰色收入”這類收入“擺不上檯面”,但卻在高校內被廣泛認可。具體包括,教師在外兼職上課的收入,科研經費提成,經營公司的收入等等。前不久,人民日報發表對一名化名“吳雨”的高校科研人員的訪問,吳雨在訪問中就提到,按照規定,從縱向科研經費(主要指政府科研專案)中只能提取10%作為管理費用,但是,他們卻不得不從科研經費中提出很大部分,作為參與專案人員的津貼,因為如果沒有這筆津貼,科研人員的工資將難以維持他們的生存——高校教師的薪酬組成,就是基本工資+崗位津貼(科研人員的崗位津貼需從課題中自行解決)——這種做法是明知違規,但卻不得不硬著頭皮幹。事實上,科研提成,現在已經成為明規則。

對於一般科研人員來說,科研提成解決了生存問題,然而,對於一些“學術紅人”(可以利用自己的江湖地位獲得科研課題的領導與學術頭銜擁有者)來說,科研提成現在也已從生存型轉為腐敗型,用權力搞到課題,再把大筆科研經費弄進自己的腰包。最近清華北大的兩位教授施一公和饒毅聯合在《科學》上撰文,討論目前中國的科研基金分配體制及科研文化問題。他們在文章中指出,儘管近年來中國研究經費持續以20%的比例增長,但這種增長沒有對中國的科學和研究起到應有的強大的促進作用。在筆者看來,科研提成,是造成這種結果的潛規則之一。

教師在外兼職上課,列為“灰色收入”比較勉強,客觀上說,這也是被生活所迫。如果在學校中有較為體面的收入,還有多少教師願意放棄休息,去上課呢?當然,那種以講座、講課為名,行交易之實的,不在此列——近年來,以請講座行賄、侵佔國家資源的灰色交易,已露端倪。比如,有企業 家想報博士考研究生,不便直接向導師送禮,於是請企業家朋友邀請導師講課,一次講座五萬元,就將送禮變得合情合理合法,且體現知識的價值;還有學院的院長,看著本學院的豐厚收入卻無法分配,於是想出高招,邀請其他學校的院長來本校講座,也開出一次講座幾萬的課酬,作為回報,對方再邀請院長去“傳播知識”。這從本質上說,已屬於權錢交易的腐敗。

三是“負灰色收入”如前述所言,在高校中,有“灰色收入”者,也有“負灰色收入”者,他們就是處於生物鏈最低層的普通教師。這些教師,幹最辛苦的活,但是卻拿最低的待遇,與學校的富翁教授的收入相差數十倍,而且,在成果署名中,也是幾乎可以忽略不計的第五、第六作者。更令他們痛苦的是,時時代人受過,被高校教授高待遇的假像所迷惑的公眾,認為他們是哭窮、裝窮。

在發達國家的大學裡,行政權與學術權分離,權力尋租幾無空間,教師普遍實行年薪制,收入公開而透明,因此不存在“灰色收入”與“負灰色收入”一說。在筆者看來,治理我國高校中教師的灰色收入現象,其實就是建立現代大學制度,推行民主決策、透明管理的過程。

治理腐敗型“灰色收入”,需要制約行政領導以及“學術大佬”的權力,一方面,要建立大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採取大學理事會治理,這可避免重大決策“一言堂”,同時使行政權受到監督;另一方面,要推進行政權與學術權分離,實行學術自治,讓大學中每個教授擁有平等的學術權利。尤為重要的是,需從利益回避出發,要求擔任學校行政領導的學者,不再從事教育與學術活動,這可遏制行政領導權力通吃——在最近幾年的院士評審、國家教學名師評選中,80%以上的當選者,擁有各種行政頭銜,如果要說“灰色收入”的話,這可視為某些行政官員的最大灰色收入。

治理生存型“灰色收入”,則需要改變長期以來依靠教師自身創收解決待遇的薪酬模式,取消科研提成、經營提成,統一實行年薪制,將薪酬“陽光化”。事實上,從目前高校的財力看,已經有條件實行年薪制,而且,從辦學的基本規律看,對於高校教師的考核,不適宜採用“計件制”、“工分制”——在“計件”與計算工分中,高校教授已經變為“學術民工”,學術理想與追求泯滅在論文、專利、經費之中。

在消除以上“灰色收入”之後,“負灰色收入”也自然隨之消除。而這就將使每位大學的教師有平等的教育權利、學術權利,有同樣的教育尊嚴與學術尊嚴。大學才能從一片灰色中,走向陽光,重現教育與學術聖殿的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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