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河:十里香菜館歧視案裁決和美國民權法案

【新唐人2010年9月15日訊】前幾天,美國聯邦法院、紐約東區法庭對「十里香歧視法輪功學員案件」做出了裁決。我們今天就來討論一下關於美國的《民權法案》和十里香餐館歧視案的裁決。

餐館歧視案回放

先看一下這件事件的回放。在2008年法拉盛事件,就是一些人受中共指使攻擊法輪功的事件。在那個期間,6月1日的時候,有3位法輪功學員,孫女士、黃女士和她的女兒到法拉盛的十里香餐館用餐,當時店裡面沒有其他的人,他們準備坐下點菜的時候,有人說:「你們是法輪功,我不想賣東西給你們。」這個人和另外一個工作人員還說這是他們老闆的決定,而要求見老闆的時候說是老闆不在,隨後就把這些法輪功學員驅趕出去。

十里香餐館不是第一次拒絕法輪功學員用餐,紐約州的人權委員會裁決記錄了另外2起十里香餐館拒絕法輪功學員用餐的事件。後來美國司法部、聯邦調查部門,和紐約州人權署的調查人員就法拉盛的幾家中餐館拒絕法輪功用餐之事,對當事人和餐館進行了調查和聽證,並且分別做出裁決,其中十里香對孫女士、黃女士和她女兒在十里香餐館用餐的裁決就是其中之一。

三個裁決的內容

對這個餐館一共有3個裁決,其中第一個裁決是2009年11月份,紐約州的人權署做出了一項裁決,要求十里香菜館賠償其中一組受害者3個人每人7,000美元,共計賠償2萬1,000美元。

在這次紐約州人權署做出裁決的聽證會場,十里香餐館的人沒有參加,而他的律師在前一天撤出這個案子,就不為這個餐館做律師了,所以當天被告一方沒有參加這個聽證會。而美國司法部專程從華盛頓DC派了一位人員前來參加了聽證。

第二個裁決是今年的8月12日,美國司法部在它的網站上公佈了一個合議裁決,這個裁決說,十里香菜館的擁有者兼總裁肖榮武承認,這家菜館不正當的把法輪功修煉者拒之門外。美國司法部的房屋和民事執法部門,以及美國紐約東區的檢察官辦公室聯合進行了這項調查。在這項調查裡面,他們確認了這家菜館在2008年先後有3次把身穿「法輪功」字樣T恤衫的法輪功修煉者拒之門外,一共涉及到10個人。

這項裁決書在公佈的時候還提到了它必須由聯邦法庭通過。這項裁決規定,禁止被告,就是十里香菜館和它的所有者,禁止被告對任何因為宗教、宗教表達、宗教服飾以及和法輪功的關聯而對他們進行歧視。這項裁決還說明了,被告同意被告以及所有十里香菜館雇的人員將要接受1964年實施的《民權法案》當中第二章規定的非歧視條款的培訓,被告同意要採納這個非歧視的政策和這些標準程序,而且還要求在十里香菜館的每個公共進出口的地方張貼,並且保留一張印有中英文字樣的告示,這個內容就是「本店對全體公眾開放,不以宗教、宗教表達、宗教服飾為考慮因素」。這個裁決還具體規定了十里香菜館接受裁決以後執行的情況要進行獨立的檢測,就是保證它按照美國司法部的裁決執行了,而且以後不再有任何歧視行為。

裁決書同時規定被告要承擔所有的一切費用,裁決書還規定在裁決書生效的這一年之內,如果十里香菜館和他的老闆要在電視、報紙、電話本,或者是互聯網上登廣告的話,他需要在廣告當中包括這樣的訊息,就是「十里香菜館在平等的基礎上對全體公眾開放,不以族裔、膚色、宗教和國籍為考慮因素」。這是美國司法部在8月12日公佈的裁決。

第三個裁決就是8月18日由美國聯邦法院紐約東區法庭對這一個民事案件進行了一個裁決。這個裁決其實是呼應了美國司法部在它的裁決書當中提到的必須經由聯邦法庭通過的這個說法,當然作為一個法庭的裁決它的內容要更詳細,更具體一些。

這是一起民事訴訟案,是由美國政府一方作為原告,十里香菜館和菜館的店主這兩個被告。美國政府在這個起訴書當中指控,紐約法拉盛的十里香菜館和他的業主違反了《美國法典》第四十二條,第2000a條款當中的1964年實施的《民權法》的第二章,歧視法輪功練習者的精神實踐,以宗教為理由對其,這裡「其」指的是法輪功學員,從事有規模的歧視,重複的、有針對性的、不公正的把法輪功練習者拒於餐廳門外。所以在這個判決當中它就明文列出了禁止令。這個基本內容和美國司法部的裁決是一致的。

從美國民權法案立法看社會正義

在這幾個裁決案當中都引用了美國《民權法案》。美國在歷史上有很多和民權有關的法案,包括在南北戰爭之後有一些法案,在這裡援引的是《1964年民權法案》。64年的《民權法案》和50年代到60年代以著名的民權領袖馬丁˙路德˙金為代表的民權運動有直接的關係。馬丁˙路德˙金為代表的民權運動主要是爭取黑人的權利,包括選舉權和取消種族隔離制度。在這個民權運動蓬勃發展的同時,需要解決的一個重要問題就是南方一些州,它有州的法律,是關於種族隔離,還有排除黑人初選等等。這些地方法律是不是違反了聯邦法律?是不是違反了美國的憲法?需要解決這麼一個問題。

這一部分的活動有瑟谷德˙馬歇爾,和美國有色人種民權促進會基金會一起推動的立法工作。在民權運動正在蓬勃開展同時,這個立法工作也在緊鑼密鼓的進行,最後在1964年美國的第88屆國會通過了這個《民權法案》。對於多數人來說的話,比較熟悉的一部分是以馬丁˙路德˙金為代表的民權運動,而對這個重要的立法過程卻不是非常熟悉。

從這個立法的過程當中我們可以看出,就是在美國這樣的一個法治國家它也有不公正的地方,也有人權被侵害的情況,在民眾爭取人權的過程當中,它是有個過程的,從民權運動怎麼過渡到一個促進立法的過程。因為任何社會、任何國家都會在一定的階段,或者是一定的地區有不公正,這個社會有沒有對這些不公正自我糾正的功能?這個我們就可以從美國《民權法案》的通過和執行可以看出來。

它的前提我認為要有這麼幾個:第一個,這是一個法治社會。如果說它是一個法治社會的話,人民可以通過推動立法的過程去促進民權、人權的改善,因為只要立法以後是一個法治社會,它就會去執法。在美國,國會就是一個立法機構,國會是民眾選出來的,由民眾直接選出來的代表來從事立法,而和政府或執政黨沒有任何關係。如果說這是一個無法無天的社會,就像今天中共統治的中國,那麼無論你去立法什麼法都沒有用的,所以這是一個必要的前提。

第二,我認為是要有一部好的基本法,在美國這就是一部美國憲法及其修正案。有人曾經說美國憲法美國人對它太喜歡了,就是制定憲法的時候就制定的相當完善,以至於200多年來對於憲法本身根本就沒有進行修改,只是在後來的發展的過種當中根據需要增加了一些修正案,而這些修正案都是關於人權方面的。美國的憲法這麼好並不是有一個強勢的領導,當時在立法的時候,在制定憲法的時候它並沒有一個什麼偉大光榮正確的黨,它也沒有什麼英明的領袖,而恰恰是在制定憲法的時候,沒有強勢的領導,結果就沒有辦法來擺平各方面各個州的利益,所以這個憲法實際上是參加立法的各個州、各方力量妥協的結果。

甚至有人說,當時之所以能夠制定出這麼一個憲法來,很大的程度是因為當時的交通不方便,他們開了很久的會都不能夠達成協議,那本來說都要散去了,大家回家去然後明年再來。但是如果說,這一年不能達成協議的話,由於交通的困難,下一次根本沒有把握能不能把大部分這次參加的代表重新請來開這個會,來制定憲法。所以在這種無可奈何的情況下,各方不得不進行妥協,結果就制定了這麼一份持續200多年沒有改過的,至今仍然做為美國立國精神代表的這部憲法。在60年代民權運動,以及後來的立法過程當中,背後對於這個運動能夠成功,對立法能夠成功的支持就是這部美國憲法。

第三,我認為是有一個支持民權的聯邦政府,這個倒不一定是必要條件,就是即使沒有一個支持民權的聯邦政府,這個民權運動和憲法的支持最終是能夠達到的,但是確實當時的聯邦政府對民權運動的支持起到了極大的作用,這是不可否認的。

除此之外,我覺得更重的一點就是跟美國的歷史、美國這個國家的立國之本有極大的關係。因為美國的建立最初就是由逃避宗教迫害的新教徒們的移民開始的,而追求信仰自由的難民在美國立國以後持續相當長的時間,都是各國,特別是歐洲各國對美國移民的主流,因此美國人對人的基本權利,包括信仰自由的基本權利的追求是溶合在這個民族的血液當中,因此才能夠在當時的情況之下,就是由於這麼多的條件組合起來,使得民權運動和《民權法案》的立法能夠最終通過。

雖然說《民權法案》在當時立法的時候,它的動力是消除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但是一旦進入立法以後,它涵蓋的範圍就會擴大到民權的各個方面,而不僅僅限於種族隔離和種族歧視的了。在美國的《1964年民權法案》當中有七個章節,其中分別涵蓋了投票權,禁止在公共膳宿處的歧視,就是像餐館吃飯和住宿地方的歧視,廢除公共設施的種族隔離,消除公共教育當中的種族隔離,以及在聯邦資助項目當中的反歧視,還有平等就業等等。

這次對十里香菜館的裁決所援引的《民權法案》當中就是第二章。那麼我們現在來介紹一下,在《民權法案》的第二章裡面對公共膳宿處歧視現象的強制禁止令,這是在《民權法案》當中第201條的第一款裡面提到的,所有的人都應該是完全平等的接受這個公共服務,他要排除任何基於種族、膚色、宗教信仰,或民族而產生的歧視。這裡它所提到的「反歧視」就不是僅僅限於種族了,因為我們知道它立法的起點是反對種族歧視和種族隔離,但是它立法當中,在第二章裡面關於類似餐館或者是旅館的反歧視就不僅僅限於種族,而是包括了宗教信仰。在美國和世界其它地方,法輪功是一個精神修煉,因此他是被歸於宗教類的信仰團體,所以適用於所有反宗教歧視的法律。

歧視案為何能發生

現在我們再來看一下,十里香菜館的事件是怎麼能夠發生的?因為在美國經過了60年代的民權運動以後,又經過《民權法案》的立法和執法這麼多年以來,在公共場所發生公然的歧視已經是極少的了。不能說潛在的歧視不存在,但是像十里香餐館這樣明目張膽的歧視確實是很少出現的。我到美國來快要20年了,我在美國只記得在90年代初,就是剛來美國的時候,加州有一個連鎖餐館,有一個黑人到那裡去用餐,他說他在那裡等了一個1時沒有人服務,而比他晚來的很多其他人種,包括白人都得到了服務。所以他就起訴這個餐館。後來他勝訴了。那家連鎖餐館我記得當時判決當中其中有一條,除了對受害者進行賠償以外,另外還有一條,就是要在這家連鎖餐館在全國所有的分店對僱員進行「反歧視」的教育。

所以當他一旦被判決有歧視行為的時候,不管是餐館或者是這個提供服務的設施本身有沒有歧視的內部規定,即使沒有的話,只要是你的一個僱員,或者是你的一個分店有歧視現象的話,整個連鎖店的老闆就要對所有員工的教育負責,要進行「反歧視」教育。

十里香菜餐館它的店主,就是它的老闆和那些進行歧視的僱員是怎麼會在美國這樣一個很少有公開歧視的國家,如此明目張膽的違反法令呢?我認為有這麼幾種可能性,第一個就是受中共宣傳的影響。自從1999年迫害法輪功以來,中共是發動了全國的宣傳機器鋪天蓋地的進行污衊誹謗,這個污衊誹謗也擴展到了全世界,包括收買控制中文媒體。很多中國人,不管他生活在中國還是生活在海外,或多或少都要受到影響,甚至會出現像十里香菜館這種中毒很深的,對法輪功學員產生莫名其妙的仇恨,以至於不惜違法,並做出違反自己商業利益的這種古怪行為。因為他把自己的一個店做為他個人對法輪功學員仇恨的工具來使用了,因此他違法以後必然影響到他自己的這個店。所以他整個行為實際上是違反自己商業利益的,人家來吃飯是給你帶來生意,你居然不要這個生意,結果還違了法,最後還被罰款。

那麼怎麼會做出這種行為呢?因為他個人對法輪功學員沒有任何成見,沒有一個法輪功學員跟他個人甚至認識,被他歧視的法輪功學員都不認識。這種「仇恨」就是基於宗教信仰的仇恨,而不是對某一個人的仇恨。

另外一個就是有人認為店主可能是中共的特務。在法拉盛確實中共滲透的很厲害。但是根據我自己和中共官方人員打交道的經驗,反而是越專業的或者職位越高的,越不會用犧牲個人利益的行為來傷害法輪功。職業的特務、專業的特務他會搞煽動,會搞情報,會搞破壞,但是會做的很隱蔽,而且他是有報酬的,因為他就是拿了報酬來幹這件事情。而拿自己的企業來觸犯法律這麼幹,我覺得即使是特務的話,可能最多也只是個業餘的。

當然我們不去討論這家菜館可能的資金來源,它的背景,也許店主有其它的收入,不會在乎這點罰款,不過我很懷疑中共會因為這件事情給他直接的補償。當然可能會給他另外一些補償,或者他指望中共會給他一些別的補償,所以才這麼做的。比如說他現在在中國大陸打理生意,那麼也就是說他在中國大陸有生意,他指望用這種方式討好中共,來得到他商業上的好處。這就是我們要談的第四個可能性,就是討好中共的利益考量。

因為有些人他明明知道法輪功學員是修「真善忍」的,明明知道中共在迫害人權,破壞中國的傳統文化,但是他卻以為在海外,在一個自由的國家去追隨中共迫害法輪功,或者迫害中共不喜歡的人會討好中共以便得到他更大的商業利益。這種人我認為他放棄了一個做人最基本的原則。我認為做人不能沒有基本的道德底限,也不能沒有最基本的是非。當然這方面我覺得應該是一個常識,我們也不應該在這裡多說。但是美國司法部和聯邦法庭對十里香菜館的裁決至少可以讓我們知道,追隨中共去害人的人很可能最終要害了自己。

再一個可能性就是,這些人不知道美國和其它民主國家的基本價值,在這一點上我覺得是最悲慘的。就是他們已經移民到一個自由的國度,生活在美國,卻是整天看中共的電視、看中共的報紙,用中共的黨文化來進行思維,對自己生活的地方一無所知,而且並不想去瞭解,因此做出的是違反這個社會基本價值觀的事情。儘管他人到了美國,在美國生活、在美國做生意,他的整個眼光還是一個井底之蛙。

這些人還有一個問題是,他不知道世界上大部分的國家都是法治的國家,而且一旦立了法以後,這些法治國家執行起來是非常嚴格的。有人也會說不懂得這麼多美國法律,自己也不是學法律的。我想這裡有兩方面的因素,一方面就是,如果說你知道這種做法是違反基本人類道德的,是違反基本人類價值的,那麼無論是否違法都不會去做;另外一方面,生活在什麼地方就要守那個地方的法,這也是一個基本的常識,入鄉隨俗。其實美國人大多數也沒有學過法律,曾經有過這麼一個調查,就是大多數美國人的法律知識居然是從電影、電視裡面學到的。

民主社會的公民,他們的基本價值觀,他們基本的法律知識和法律常識,他們守法的觀念,你像在美國,這些東西都已經滲透進了普通美國人的生活當中。所以有了這兩條,就是一個基本的價值觀,不要去追隨中共的那種價值,因為中共的那種價值觀跟所有人類歷史上,和現在世界上各個國家的價值觀都是背道而馳的,所以你要追隨中共的價值觀的話,你到哪裡都生活的不自在。只要有這兩條,有一個基本的人類社會的正常價值觀和道德,有一定的法律知識,有了這兩條,即使是偶然犯規也不會捅這麼大的簍子。

不要繼續違法

最後就想說一下,法律不是兒戲。就像這樣的違法已經是不對的了,無論從哪個角度來看的話,對老闆和對他的菜館都不是一件好事。美國是一個嚴格執法的國家,在法庭裁決以後就會嚴格執行。但是他自己卻跑回中國大陸去了,他以為逃回中國去避避風頭就能混過去。在中國也許可以,特別是當你認識幾個官員的時候,但是在美國這是混不過去的。

根據這個判決,在司法部裁決生效以後的15天之內,十里香菜館要在每一個公共進口處張貼「反歧視」的條文。但是到了9月3日,就裁決書生效超過15天以後,《大紀元時報》有一個記者到十里香菜館去,發現這個餐館並沒有貼出相關的告示,這一條已經違反了裁決上的規定。

這個餐館裡面一位自稱在幫老闆打理生意的男士,說他不知道聯邦法庭判決歧視案的事情。那麼這樣就引出了第二個不執行聯邦法院和司法部裁決的嫌疑,這個裁決當中規定,裁決書生效以後的10天,餐館的每個員工必須要閱讀裁決書,而且要在裁決書附的那張陳辭聲明上面簽字。既然說幫老闆打理生意的人都不知道這件事情,也就是說這個規定也沒有執行。如果說這個餐館不執行法庭的裁決的話,美國司法部的官員表示,根據不同的情況,聯邦政府會要求法庭採取法律手段來強制執行。

這餐館還有第三件涉嫌違法的事情。這個老闆已經對聯邦法院和司法部承認了不正當的歧視法輪功學員,在司法部和聯邦法院的裁決上都已經把這個老闆自己的承認寫在上面了,然而就在司法部裁決發佈以後,聯邦法院裁決公佈的前一天,也就是在8月17日的時候,這個老闆對《世界日報》說了完全不同的話,他不僅否認歧視,還否認了司法部和聯邦法院裁決調查結果的基本事實。如果說聯邦政府和受害者繼續追究的話,十里香菜館和它的老闆很可能會捲入新的官司,而不僅僅是對法庭裁決的強制執行。

本文只代表作者的觀點和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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