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界評李莊一審被判刑

【新唐人2010年1月9日訊】(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記者丁小報道)輿論焦點重慶打黑辯護律師李莊被指偽造證據妨害作證送上法庭,一審週五宣判,罪名成立判刑兩年半。本台當天採訪多名法律界人士分析該判決及對中國刑事辯護領域的影響。

引起爭議的打黑律師李莊案一審週五上午在重慶市江北區法院宣判,偽造證據、妨害作證案罪名成立,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

北京大學法學教授賀衛方當天在自己的博客上以「痛心疾首」評論這一判決。他接受本台採訪時說:「這個案例開了一個非常壞的先例,讓中國刑辯律師根本沒辦法進行他們的業務,而且整個庭審並非正當法律程序。」

賀衛方說,不認同判決,首先因為李莊被捕時龔鋼模案件並未開庭,所謂偽證並未成呈堂證供;第二、李莊到底有沒有公訴方指控的行為,需經過證人出庭接受質證,但在該案審訊中並沒有證人出庭:

「李莊是否構成刑法306條禁止的行為,要取決於他的客戶龔鋼模的審理結果,但是龔鋼模的案件當時根本沒有審理。過去的情況,總是主案審結以後才會進行這種追訴,李莊的案件完全顛倒。庭審對於是否構成偽證罪的證明過程非常混亂,指控李莊的證人必須在法庭上接受質證,否則我們沒法知道證言是否存在脅迫或其他不良動機(比如通過指控律師獲取對自己有利判決),不知道這些,整個司法過程完全非法。」

而李莊的兩名辯護律師一審前提出包括龔鋼模在內的公訴方證人出庭的要求,法庭不予批准;而要求播放李莊見龔鋼模時的監控錄像,公訴方在庭上以沒有錄像回應。

北京華一律師事務所律師浦志強,週四看了李莊的一審判決書表示,他的觀感是法庭方對控辯兩方有偏頗:「辯方所有證據除了法院委託的傷情鑑定之外其他都不採信,控方幾十份證據所有都採信,我覺得對兩邊的要求也是不對等的,總有個感覺是法院是領了個任務,一定要把李莊辦進去。而控方提供的若干份證據實際上是存在內在矛盾的。在國家明顯處於強勢,被告處於弱勢之際,民眾需要深深置疑和限制的是公權力的這種濫用。」

著名刑事辯護律師許蘭亭週五表示,對判決有很多疑問:「我覺得這個判決還是很值得商榷的,因為整個案子情況我們不是很瞭解,但總覺得還有很多疑點。」

李莊的辯護律師向媒體表示他定會上訴。

根據一審時要求作出重慶法醫驗傷所的12月29日作出的《法醫臨床學鑑定書》顯示,龔剛模確實被長期懸吊過。這證明公訴方對李莊重要指控之一,他教唆龔鋼模「謊稱」被刑訊逼供並不成立。而庭審時李莊曾多次要求公訴人迴避,也不被採納。

北京律師唐吉田對李莊的審判有這樣的看法:「由直接負責偵查龔鋼模的警方、與李莊辯護人身分有對立色彩的檢方把他起訴到法院,又由與打黑案件關係密切的法院做出判決,本身程序上就無法保證實體結果的公正性。這個判決必然會對從事刑事業務的律師產生巨大心理壓力,也使本來就比較脆弱的中國刑事辯護制度受到更大的傷害。」 

他和謝燕益律師週五遞交了呼籲《對重慶打黑行動瀆職侵權行為展開專項調查律師意見書》,給中央紀檢委員會、中央政法委以及最高檢察院。唐吉田接受本台採訪時說,李莊案件程序和細節反映出重慶打黑中可能有這些問題需要上級調查。「不應只對案件被告或李莊律師在內的人進行司法調查,偵查起訴審判的公職人員,他們涉嫌瀆職或其他犯罪行為也要進行查處。」

本身也是涉黑案件辯護人的重慶本地律師周立太則表示,在李莊案中的一些程序瑕疵包括無證人出庭,其實是中國司法實踐中的普遍問題,並非重慶打黑中獨有,不宜過分解讀李莊案。

周立太:「中國在《刑法》、《刑訴法》出台以後,的確要求證人應當出庭作證。鑑於中國現狀,不管重慶打黑、包括李莊案子,全國的案子目前證人不出庭是慣例,當然這個管理,法律上來說是不合法的。這就是中國刑事訴訟的基本瑕疵和缺陷,也並不是李莊的案子帶來的問題。而且,涉嫌偽造證據的律師李莊也不是第一個,不能因為李莊為黑社會作辯護而被以偽造證據判刑就引起大家太敏感,我認為是不正常的。」

關於針對律師的刑法306條多年來引起眾多爭議,曾有不少專家提出作偽證、妨礙作證等影響公正判決的現象是整個司法的問題,不應單針對律師。賀衛芳說:「我認為所謂律師做偽證也好、或使用賄賂的方式,關鍵是中國是否有良好的司法,如果法院是公正廉潔的,律師不可能通過不正當手段來獲得自己或客戶利益的最大化。我們應該追求一種制度,就是法院所作的判決都是嚴格依據法律作出,而不考慮其他因素。」

學者陳永苗、著名法學家於浩成等十多人週五聯署公民建議書,建議重慶高院判李莊無罪送北京司法局處理,同時呼籲從李莊案開始,賦予中國律師刑事辯護豁免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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