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開公盟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紀實

【新唐人2009年7月24日訊】今天2009年7月24日上午,備受關注的公盟稅務行政處罰聽證在北京市地方稅務局第二稽查局舉行,當事雙方圍繞公盟接受資金的性質、接受的資金是否屬於應稅事項、應稅義務的發生時間是否已經屆至、屆至的應稅義務是否已經履行以及稅務代理機構的過錯是否應該由公盟承擔等問題展開了質證陳述和辯論。聽證從上午九點開始,至十一點半結束。

聽證程序遭受質疑

稅務局決定今天的聽證程序以不公開的方式進行,因而聞訊前來參加旁聽的許多民眾和公盟的工作人員均禁止進入聽證現場,只有公盟的法人代表許志永和代理律師黎雄兵、彭劍三人被允許進入。聽證開始時,公盟對不公開進行的聽證程序提出了異議,認為按照法律規定本案不涉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應當公開進行聽證,請求糾正錯誤允許公民參與旁聽。但是,聽證主持方沒有採納公盟的異議意見,並拒絕說明理由。

行政認定相互矛盾

關於本案所涉及的耶魯大學法學院支付給公盟的款項,地方稅務局認為屬於公盟為耶魯大學提供的諮詢服務收入,應當交納營業稅和城市建設稅。可是,同屬此次對公盟進行聯動執法的另一機關,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於2009年7月17日出具的一份《稅務處理決定書》卻認定這些款項是耶魯大學支付給公盟的“捐助款”。

依據法律規定,捐助款是不需加納營業稅和城市建設稅的,自然不存在偷稅的問題。公盟主張,國稅局的認定符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地稅局的認定與事實不符。

國稅局與地稅局對相同事實和行為的相互矛盾認定,以及因此而直接導致的是否產生納稅義務的根本性差異,地稅局的聽證答辯人沒能作出任何解釋。

已納稅款未獲認可

公盟在提交的書面意見中表述:“我們為了避免遭受不必要的誤解和執法麻煩,同時基於我們所擔負的使命和社會責任,哪怕是我們所接受的微薄資助,還是嚴格依法按照商事公司的身份交納應交的稅收,即使是捐贈資助款這類非應稅項目我們也將它視同營業收入如實申報交納了營業稅、城建稅及其他附加政府收費,從未有偷稅行為。”

聽證程序中,公盟就地稅局認定的耶魯大學分別於2007年6月和2008年4月支付兩筆共計375073.31元的偷稅款項,當庭提交了已經如實足額交納稅款的證據——2009年5月18日將應交的營業稅、城建稅,連同教育費附加款共計20629.04元通過光大銀行解繳海淀區國家金庫,電子繳稅付款憑證號為652712。

面對此類鐵證如山的事實,地稅局的聽證答辯人也沒能作出合理解釋。

混淆稅務代理責任

公盟還認為,地稅局將本案中稅務代理人和納稅義務人間的法律責任相混淆,違反法律規定。

自2005年以來,公盟一直委託北京的一家名叫春雪會計服務公司的機構進行財稅代理,包括:建帳、記帳、編製稅務報表、填制稅票、國稅地稅納稅申報、協助稅務稽查和稅務年檢等事項。依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的明確規定,稅務代理人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造成納稅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納稅人僅需繳納或者補繳應納稅款、滯納金外,而不應承擔稅務行政罰款責任。公盟從未有偽造帳薄隱匿收入等的偷逃稅款的主觀過錯,整個財務會計核算及稅務申報均由第三方專業代理機構獨立自主完成,公盟從未有過任何不當指示或干預。

因此,公盟不應承受稅務行政罰款責任。地稅局的聽證答辯人對此沒有作出回應和解釋。

公盟精神感召庭堂

聽證程序的最後環節,公盟做了最後陳述。許志永語重心長的強調,公盟是一家公益性民間非營利機構,長期以來致力於推動國家的民主法治進程和實現社會的公平正義,堅守法治、理性和建設性的方式推動社會進步,關懷弱勢群體,從事社會救助,開展慈善活動,維護社會正義,監督政府權力。這是一個現代文明社會所必要的,一個正常的社會應該給我們充分的發展空間。我們無盈利,我們是以最少的成本做最可能多的良心事。

“正是被公盟精神所感召,我們義無返顧非常盡職盡責地為公盟提供了本案的免費代理!”黎雄兵律師的陳述在聽證主持人的制止下被迫終止。

而此時,一同坐在聽證答辯人席上的三位稅務官,已經完全被許志永博士動情闡釋的“公盟精神”折服,半天沒有回過神來。

2009年7月30日,公盟將要面對的是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的另一場處罰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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