訪民朱德萍的控訴(一)

【新唐人2009年6月30日訊】控告申訴人:朱德萍,女,生於1945年9月1日,現年62歲,2001年7月湖北荊州市環境保護監理總站退休。

被控告人:荊州市紀委

控告申訴請求:1、撤銷荊紀審(2003)23號《關於朱德萍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查清事實真相,糾正錯誤。2、停止侵害,歸還被非法搜家的財物,歸還施行暴力拿去的各種會計賬簿和個人工作學習用品,退還屬於我正常收入,以及家屬向他人借錢等合法款項。依法解押女兒寫給申訴人的信。

事情經過,控告申訴人朱德萍在擔任市環保局財務科長期間,上級主管曾在行業會計工作會議上作出了對環保基金存入銀行獲取利息收入,可用于業務費支出以及職工福利和獎金等要求(請核查)。奉局領導桑泉、劉斌興之命,單位進行公款儲蓄及設立小金庫。其意改善職工福利和獎金。公款儲蓄依照《會計法》辦理會計手續進行了會計核算,準確地記錄在財務帳,會計報表的有價證券會計科目中,在會計報表上,有歷任領導簽章和單位公章,沒有觸犯刑事法律,只是單位違反財經紀律。事後,財務科保險櫃被盜,出納謝俊勇將定期公款儲蓄存單等有價證券票據委託我代辦保管含10萬元“環保”公款存單。

1997年7月中旬新局長符謹伍調任後,為排除異己,導致同年8月4日我遭沙市區環保分局李元奇局長無辜打傷(李天奇是市環保局紀委書記的女婿)經法醫鑒定為輕微傷。局領導符謹任、曾凡軍在打人事件上,處理不公,弄虛作假,有意包庇李天奇,申訴人多次口頭和書面提出陳訴,而多次發生爭吵,符、曾借機打擊報復。

①我的人事編制市長張道恒已批示進入行政機關,符、曾就是不給辦理。②工作調離尚未明確,強行叫我辦理移交。③三個月不發我工資。④我被人打傷門診醫藥費未報銷。⑤強迫調入二級單位。在1997年11月28日,在不正常移交中,曾凡軍分管財務副局長,以個人恩怨製造事端,故意發生爭吵致使移交受阻中斷,導致我手中代保管戶名“環保”10萬元公款儲蓄定期存單票據和小金庫尾款3065.10元,不能依法移交出去,第二天,我再去辦理移交,局財務科大門鐵鎖被人故意做手腳更換,移交又一次受阻。本人財務科抽屜裏的會計憑證、財務帳簿、會計資料等同樣得不到合法移交出去,移交沒有完結,一直到2002年5月市紀委辦案時提交拿走。三種不同內容的原始移交表中,監交人曾凡軍,移交人朱德萍,接交人顧文俊,分別在各自的職務職責中不同程度沒有簽字認可,請核查,證明移交未完結。申訴人朱德萍唯一在現金表上簽名。

原因有三:只能證明交了現金34847元,出納未開收據,以此現金表抵作收款憑據;二是沒有得到合法核帳清查,產生尾款3065.10,說明移交未完結,不是截留。三是出納、會計將該筆款項按會計事項流程處理在暫存款會計科目上,證明現金移交未完結,請核查。1998年5月調入監理總站,乃至退休後,移交未完結的帳款,帳目繼續由我代為保管,我堅持等待領導在職責監督下辦清移交手續。是按《會計法》第41款第2項規定依法辦事的行為,不是違紀違法。2002年5月14日,現任環保局長余世先叫我協助荊州市紀律查帳,當即被辦案人員一行3-4人強行隔離審查,並稱“你要老實交待問題,好好配合,否則我們搞得你身敗名裂,你信不信”。當天晚上被先入為主圈進“雙規”案中,以後辦案人員又講,“只要是我們紀委辦的案子,公、檢、法都要照辦的”。

在隔離審查74天的“雙規“中,驗證了市紀委辦案人員的“大哥大”言語,目諸了辦案人員的執紀違法違規的行為,為捍衛黨的尊嚴,嚴肅黨的紀律,對本案製造的冤假錯案依法提出控告和申訴。其理由:

一、濫用職權非法搜家,侵害公民合法權益

1、市紀檢一室高永紅、彭國斌等人用非法手段在我家和女兒家搜家或變相搜家達五次之多,搜家時不出示任何法律證件,問題是市紀委不具有抄家職權,實屬違紀違憲非法搜家,公民住宅受到侵犯,搜有(1)為單位代保管12.5萬元,定期公款儲蓄本息存單票據四張。(2)女兒定期存單2.5萬元,及2000元美元存單。(3)朱德萍、吳貴和身份證。(4)單位違紀、違規各種書證。(5)吳貴和信用卡。(6)本人被人打傷的醫藥費影本。(7)行政檔。(8)工作筆記流水帳本。(紅塑膠封面)。(9)照像機上的閃光燈。(10)有價值的鑒賞書刊。(11)現金300元,此外還強逼丈夫吳貴和借款交錢6.9 萬元。

多次翻箱倒櫃拒拿走的財物不辦理登記,簽字等相關憑證和手續,至今有些財物根本不打算退還本人,公民合法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犯,無人監管。彭國斌以市紀檢一室名義打白紙條收錢219752.63元,上面既無機關財務專用章,也不上單位財務帳,而且不按法律規定作罰沒收入。而另存入本市一家農業銀行儲蓄戶,作小金庫,請核查,至今五年未給我換取正式收據無人過問。彭國斌根本不具備持證上崗資格,競參加五次非法搜家,明目張膽拿走與案件無關的鑒賞書刊,在搜家現場,市紀檢一室高永紅主任,不制止,熟視無睹。

2、在“雙規”中對暫扣,封存的財物,黨紀法規明文規定要採取保全措施,彭國斌等人卻可違法對抗,將12.5萬元定期儲蓄存單原始證據,兌取現金,辦案中彭國斌把控告申訴人朱德萍押到銀行。用搜家時拿走的朱德萍、吳貴和身份證,出示市紀委證件,提前套取現金,事後轉到市紀檢一室指定農業銀行,請核查,惡意改變原始物證,人為製造假像嫁禍於人,妨礙公務,影響公正判案。

3、辦案人員4-5人施行暴力撬開申訴人朱德萍原財務科辦公桌,拿走了會計憑證、財務帳簿、會計報表、會計資料以及個人工作學習用品,不履行手續,更未向當事人開列財物清單。更為離奇的是,本人抽屜有一份1995年9月4日由申訴人製作的出納移交清單,反映當時會計人員內部工作手續的移交物證,屬申訴人保存的憑據,卻被辦案人員拿走後顛倒黑白,抄作為“貪污”案書證。五年後的今天申訴人才得知“貪污”冤案的原由之處。如今帳查完了,案結了,這些物品仍扣押封存在市紀委,不退給申訴人本人,造成我與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移交。也是我移交未完結的證據,市紀委李佑虎很霸道講“為什麼要退給你”,這是什麼邏輯,侵犯申訴人合法權益還強詞奪理,不就是手握“雙規”特權,仗勢欺人。在此,對無視黨紀國法的責任人提出控告。

4、在“雙規”74天裏,人身權利受到侵犯,在隔離審查中24小時被2-5人專人看管監視,不准出門半步,其中有警校學生,另加3-5道大小鐵門鐵鎖把關,這就是拘禁。在限制人身自由的74天裏,我被市紀委辦案人員兩次轉移隔離審查專用地點,強迫交代問題,身心遭受很大磨難,心臟病高血壓突發,至今未能治癒。在“雙規”期間,我曾書面要求“想見環保局領導,想見本人家屬”,被拒絕,這張字條被辦案人員拿去了,請核查,在74天的“雙規”中,我沒有收到,也沒有看到市紀檢監察通知書和審查檔。女兒寫給我的信仍被高永紅扣押至今,通信權被剝奪,如今本人退休各種待遇被市紀委施用特權停發。

二、違紀違規,搞逼供信,向司法機關提供偽證

1、本案所有的談話筆錄由辦案人員彭國斌事先寫好後,用誘供、騙供、逼供、以我女兒前途脅迫等非法手段,強行要我按彭的意思簽字按手印,請核查,有些材料是按彭教我怎麼寫,我就怎麼寫,如“我的認識”連寫四次達不到彭的要求,第五次是彭教我按小說《大法官》中的市委書記的認識定寫好後才被稱“合格”。有的是按彭寫出的提綱叫我照寫的。如,小金庫資金走向文字和利息分配表格等,再如彭國斌親筆寫的“關於朱德萍錯誤材料”,一直到2006年8月市紀委有人告訴才得知這份所謂“見面材料”的標題,問題是既然認定朱德萍屬大案窩案之中人,為什麼沒有人找我談話,為什麼由彭國斌一人脅迫我簽字按手印。至今我不知道“見面材料”內容是什麼。在辦案過程中,彭國斌一人調查本案證人曾凡軍,信口雌黃,給我施壓,反之,不按彭的意思簽字被認為態度不好,不准睡覺,不准吃飯,不放你回家,我被濫施懲罰。作假、作亂的“談話”筆錄,是導致我的冤假錯案的禍根,為司法部門提供虛假“口供”偽證。誰懷疑紀委做假?

2、為辦成貪污鐵案,辦成大案,要案、 窩案,辦案人員不擇手段,隱瞞事實,弄虛作假,故意將黃寶居、黃保菊兩張各10萬元帳外存單與局財務帳內“環保”10萬元公款儲蓄存單,張冠李戴,製造證據混亂,辦案人員彭國斌做手腳變更修改原來的談話筆錄,變造“口供”;事後又聘請“湖北五環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作出審計偽證簽定結論,請核查,目的是強化“貪污案”說明力,向司法機關施壓。其實市紀委沒有行使刑事案件的職權。在事實不準確,情節不具體,口供不確切,有關人員責任不明的情況下,市紀委辦案人員精心設計,精心經營的朱德萍‘貪污案’未能經得起歷史檢驗,不攻自破,這在荊中刑終字第74號刑事判決書上已推翻朱德萍貪污案錯誤的認定。

3、在“雙規”期間,有人找丈夫吳貴和提出“私了”,稱“你想不想救朱德萍,只要將私分的100萬元拿出來問題就解決了”。意思說交錢就放人,至於事實真偽又是一碼事。其實,即使全家人賣了也湊不足100萬,丈夫就此事立即向有關部門反映不正常情況,“私了事件”未得逞。我卻遭人誣告陷害,原本屬一般性違反財經紀律內部問題,急劇上升“貪污”等經濟案件,按敵我矛盾移交司法機關追蹤查辦。市紀委辦案人員持手中的“特權”,經常向司法部門過問關注朱德萍“貪污”案件定性問題,還與司法辦案機關發生拍桌了,打板登爭吵,請核查此事,主體錯位權力越位幹優司法獨立審案。嚴重損害整個紀委檢察機關的社會形象。在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前,由市紀委常委會主導的經濟窩案的政績新聞發佈會,向媒體公示,網上傳播,申訴人從《荊州日報》獲知,一時間誰都知道“朱德萍貪污公款”而且數額巨大,成為歷史罪人,給我的家人親屬帶來了極大的傷害。

三、有法不依,違反程式,任意定性,作出的錯誤處分決定。

1、2002年7月27日中共荊州市紀委用(2002)荊紀委移字第1號案件移送書[下稱(2002)移字第1號],認定朱德萍貪污公款170082.63元,私分公款個人所得21900元,不當得利19970元,及非法佔有公物(價值3475元照相機一台)等有關違紀違法案件總計211952.62元,表明市紀委調查職責和監察職責已終結,事實上,申訴人是否觸犯刑法而構成貪污等經濟案件不得而知。該案也未經市紀檢內部審理部門進行審理程式,請核查。事後荊中刑終字第74號判決本案挪用公款10萬元,貪污行為3065.10元,共計103065.10元,判有期徒刑三年(此判決已在另案申訴中),經過法院審理判決後,證實(2002)轉字第1號定性錯誤,對未認定的部分屬於正常所得,市紀委依法退還本人和家屬,結果被市紀委李佑虎拒絕,並稱“你還有其他問題。”言下之意錢是不退的,問題是究竟我還有多少問題沒有結案,或者根本不想退款,或者已挪作他用退不了。這個謎底為什麼不能揭開,不得而知。

2、在簽發(2002)移字第1號檔一年以後,即2003年12月24日,市紀委用荊紀審(2003)23號作出《關於朱德萍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下稱23號處分決定)。重新認定,朱德萍貪污私分公款97620.13元,挪用公款10萬元,收受賄賂15812.5,總計213432.62元,這個時間我已在武漢女子監獄服刑半年。23號處分決定,從案發到申訴人真實見面時間歷經1326天,於2006年8月2日,此時申訴人刑滿釋放後才獲知是數罪併發的結論,這份遲到的23號處分決定簽發,與(2002)移字第1號文書,與荊州中級法院判決,從本到質,從數到量都出現前後矛盾,也就是說法院判決紀委可以不當一回事,可以不執行,可以曲解法律條文,自行定性。更可隨意改變原簽發(2002)移字第1號文書。如果23號處分決定公函在法院判決前,情有可原,但事實並非如此,法院作出了結案,市紀委隨意可以懸案再定。結果23號處分決定從定性的深度和廣度又別於(2002)移字第1號文書,讓人誤為朱德萍經濟大案窩案調查沒有結束,致使申訴人遭受雙重處罰的磨難,承擔超負荷的精神傷害,現依法按程式提出控告,討個說法。

3、荊州市紀委常委兩次公文,出現事實不清,證據不實,政策法規不明,辦案程式違紀違法,定性混亂案件結論不是唯一。反映自身內部監督機制缺失,特權沒有邊界,自律為盲區。

(1)日本照像機一部,價值3475元,本系原單位財務移交未完結的物品。並無非法佔有,有證人證詞,辦案人員彭國斌拿去後至今未打出收條憑證。也未在23號處分決定公文中說明情況。目前是姓公,還是姓私,下落不明,質疑辦案人員非法佔有。

(2)出納委託申訴人代為保管的10萬元定期公款儲蓄存單票據,一直在銀行儲蓄核算專戶中,在局財務帳表上都有記載,至今未平帳,卻被市紀委辦案人捏造,誣告為貪污公款,事後不知何故改為挪用公款繼續陷害,不作任何解釋,這符合黨章、黨紀哪一條,哪一款。在(2002)移字第1號定性為貪污公款170082.63元,一年多後23號處分決定定性貪污公款55772.05元,懸案逆差114310.58元,為什麼如此這麼大數額,不得而知。顯然,違反以事實為根據,依黨紀法律為準繩,定性定案基本辦案原則。

(3)(2002)移字第1號認定私分公款,個人所得21900元,本屬於正常勞動報酬和單位職工福利獎金分配所得,且按局領導授意分配的,其他中層幹部中未作認定,說明定性事實概念不準確,不慎重,不公正。卻在23號處分決定中突出其來變成41848.08元,自身確定率不到10%,這樣隨意改來改去,變化失常,只能反映證據不穩定虛假事實存在。

(4)(2002)移字第1號認定,不當得利19970元,在23號處分決定中改為業務費3312.50元,接受回扣12500元兩項相加變成接受賄賂為15812.50元,疑點有二:一是“業務費”專案的認定,在新老黨紀處分條例中尚無違紀專案之稱,《刑法》上也未此法之說;其實屬於當時銀行貼水利息一種,原單位又作小金庫收支,二是銀行貼息12500元,是單位利息收入作業務費及獎金福利支出,無回扣事實存在,更無權錢交易情節發生。

(5)彭國斌收錢開出的白紙條數額219752.63元,此情況既沒有在(2002)移字第1號檔上說明,也沒有在23號處分決定檔中反映,就是說五年來根本沒有人知道,市紀委在辦案收費中,存在頭大,尾小,中間空,虛設專案收費,虛開違紀數額收費,為了隱瞞事實真相,市紀委作出公文、公函中將錢款在浮動中改來改去,一變再變,其行為質疑欺詐,恰恰暴露借辦案之機亂收費,遺憾的是,亂收費的人沒被追究,仍然我行我素。

(6)申訴人原單位違紀行為,事發有因,清楚明瞭,公開而代普遍性,看得見,查得清問得明,帳表有據,按法律規定結案時限為6個月,唯獨朱德萍案件從立案到作出處理決定時間要用589天。

4、市紀委在同一個案件中處在不同時間按照不同的要求,出示三種書證,相互矛盾,相對獨立,互無制約,公文、公函,定性,定案是是非非,結論懸殊很大,又沒有文字解釋,足以證實市紀委辦案人員執紀理念和執法水準不文明、不和諧,總之就程式而言於法無據,就法紀邏輯而言,無法自圓其說,于理于情於法不容,市紀委分管案件副書記李佑虎在事實面前仍強詞奪理,專橫跋扈,在2007年3月19日親筆寫下“朱德萍的案件不屬於冤假錯案之列,案件經得起時間的檢驗,也經得起任何機關的審核。”玩起了“此地無銀三百兩”,自欺欺人的遊戲來阻礙此案的調查。

5、(2003)23號處分決定多有疏漏瑕屁,對於處分決定實質性問題已在前面控告申訴,還存在其他質疑。(1)入黨的時間不明。(2)任職有誤。(3)調入監理總站時間不准。(4)退休時間不定。(5)朱德萍調離崗位時間不詳。(6)開除朱德萍黨籍,與停發工資不一,而黨費欠交。這些事情雖無關大事,但畢竟不是事實,不認真所帶給我另一種傷害。

綜上所述,奉領導之命,單位進行公款儲蓄和設立小金庫違紀,這種違紀行為出於單位謀利,而且在全國各行業普遍存在。並非擅自個人行為。作為財務科長,奉命服從。不得違抗,這是職責所在。但畢竟違反財經紀律,就因堅持原則,敢說敢頂,得罪了人,我的行政編制被領導交換,工作崗位被領導發配下屬,無辜被人打傷,又遭陷害,這就是我任財科科長的命運,我相信黨,相信政府,坦然而對困境。根據國家有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處理程式的規定,予以承擔相應責任,但絕不代人受過。近五年來,申訴人朱德萍多次依法按程式向荊州市紀委要求調查核實冤假錯案。被市紀委辦案強勢者敷衍搪塞蠻橫推能,省紀委對此案作出過處理意見,荊州市紀委仍頑固拖而不辦,常常凸出的霸氣,使人心寒,讓人無可奈何,致使朱德萍依法享有的權利被侵犯,公民基本的生存能力得不到保障,誠請湖北省紀委調查核實督辦。

此致
謹呈 湖北省紀律檢查委員會

控告申請人:朱德萍 2007年5月30日
聯繫人:0716-8919546
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黃家塘193號

附:證據目錄
1、(2002)荊紀移字第1號中共荊州市紀委案件移送書。
2、荊紀審(2003)23號《關於給予朱德萍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3、2002年7月25日,市紀委檢查一室,彭國斌白紙收條
4、2007年27日,市紀委檢查一室,彭國斌白紙收條
5、沙檢刑訴(2002)161號沙市區檢察院起訴書
6、(2003)荊中刑終字第74號刑事判決書
7、2002年11月4日荊州日報
8、2006年12月14日中共湖北省紀委辦公廳
9、2006年12月19日荊州市信訪局事訪事項轉送單
10、2007年3月19日中共荊州市紀檢查委員會,李佑虎副書記說明
11、沙市第一看守所,沙市第一人民醫院病情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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