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尊重大法官解釋 董監持股不足不罰

(中央社記者何旭如台北二十日電)日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董監持股不足開罰法源不足,相關罰則六個月內失效,對此,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今天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未來上市櫃公司董監持股不足不再罰鍰,但將列為上櫃轉上市、或增資申請時的重大參考依據。 根據現行法令,上市櫃公司的董事、監察人持有該公司股票低於一定比例,金管會可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及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處罰全體董監事,引發應該僅罰持股過低董監事的「個別罰」與「全體罰」之辯。

月初大法官發布第638號解釋,認為董監持股不足受罰的規定,涉及人民權利限制,且沒有法律依據、缺乏法律具體明確授權,屬於違憲,半年後將失效。 金管會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未來董監持股不足不再開罰,但將擬定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強化資訊揭露,簡化投資人到公開資訊觀測站查詢董監持股不足的彙總表流程。

金管會指出,將連續3個月董監持股不足的上市櫃公司,納入財務專區指標,以提醒投資人注意相關資訊。 金管會表示,董監持股不足雖不再罰,但為督導公司內控品質,若董監持股不足,將列為上櫃轉上市、申請增資等申請案的重要參考依據。

尖美建設多年前因董事持股不足,全體董事遭當時證期會罰鍰新台幣60萬元,尖美董事高克明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大法官解釋,大法官會議3月7日對此作出釋字第638號解釋。97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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