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十六日電)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組長邱惠美指出,自來水使用已擬定契約範本草案,不僅契約審閱期3天,用戶申請新裝、改裝、停用、復水、廢止或其他用水異動事項都有規範作為保障。 邱惠美說,由台灣自來水公司與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共同研擬的「自來水事業消費性用水服務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已函報經濟部核轉消保會審查,經過4次審查會議,達成數項確保用戶消費權益的結論,惟定案前各界仍可提出意見。
首先是契約審閱期間為3日。其次,收費資訊透明化,舉凡用戶申請新裝、改裝、停用、復水、廢止或其他用水異動事項,所需文件及各項收費標準,都須以契約附件方式交付用戶。 第三、停水須負起事先通知義務:自來水事業如因災害、緊急措施或工程施工而停止全部或一部份供水時,應將停水區域及時間事先通告,並呈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備;但停止供水事故為臨時發生,則可事後補報。有特殊情形必須連續停水達12小時以上或定時供水者,應先申請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准,並公告周知。
四、「過戶」或「新設」,新用戶有選擇權:同一用水地點用戶名義變更,應申辦過戶,新用戶申請過戶時,應先經前用戶簽章,並繳清用水期間應繳各項費用。新用戶如無法取得前用戶簽章時,得單獨申請過戶,並應繳清前用戶的欠費。 但前用戶於6個月內提出異議時,自來水事業得取消新用戶的過戶,契約自動終止。新用戶未能依前述規定辦理過戶,得選擇新裝方式辦理。
五、用戶內線工程應經審檢:用戶用水設備內線工程,其設計圖應先送所在地自來水事業所屬營業處所審定始得施工。六、漏水處理:外線(配水管至水表間之設備)部分由自來水事業負擔費用代為修理;若為內線部分,則由用戶自行雇用合格自來水管承裝商辦理。 此外,請用戶注意,建築物拆除或重建時,用戶應申請廢止用水,用戶如未申請廢止,原有外線用水設備視為廢棄物,自來水事業得逕行拆除,但拆除前,自來水事業應通知用戶,無法通知者,則不在此限。9703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