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敏八旬老父控告迫害者 吁依法追责

【新唐人北京时间2018年04月19日讯】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鞍山市优秀中学教师孙敏被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迫害致死,终年五十岁。

自一九九九年七二零法轮功被江泽民政治流氓犯罪集团打压后,上亿的修炼者及家庭遭到了中共史无前例的迫害孙敏生前曾遭受五次迫害,据查证至少遭受了十五种酷刑,中共迫害的手段之狠毒残忍已经丧失了人性(对于孙敏的五次迫害明慧网上有详细的报道)。为躲避中共的迫害,孙敏一直流离失所,孙敏的家人整日担惊受怕,没过过一天安生的日子。

二零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一天之内,辽宁省610非法组织有预谋的手机定位、跟踪、监控、绑架了辽宁省各市、县法轮功修炼者百余人之多,孙敏老师也是其中之一。

孙敏在鞍山市女子看守所被非法关押十六个月期间,遭到了扣地环、罚站、不让睡觉、不让洗漱、不让上厕所、暴力殴打、野蛮灌食、灌食不明药物、灌屎尿等多种酷刑折磨。

《看守所条例》第四条严禁虐待被监管人,鞍山市女子看守所的所长及管教人员指使在押犯人虐待孙敏,其行为性质恶劣,触犯了国家的多条法律法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一条规定了对虐待被监管人员的处分办法“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被监管人员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刑法》第248条也规定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鞍山女子看守所负责孙敏的管教人员,已经严重违反了警察纪律条令,其行为性质十分恶劣,当时已经造成孙敏身体恶化的严重后果,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孙敏的死亡与在鞍山市女子看守所的虐待和折磨也脱不了干系。其涉嫌犯罪的人员有:所长赵洪波、郭继红、管教王宏及在押犯人李楠、张慧丽、宋福丽等人。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孙敏被鞍山市女子看守所的警察秘密转移到了辽宁省女子监狱,孙敏在鞍山市女子看守所送监狱之前的前三天,2017年10月5日,孙敏在看守所出现胸闷伴有阵痛十个小时,心率43次/分,被120 急救车送往鞍山市中心医院急诊。2017年10月6日、7日在鞍山市长大医院住院处观察,其中检查出窦性心动过缓和低钾血病症,有鞍山市长大医院的体检报告作为证实。(参与检查的长大医院的医护人员有:杨慧、张鑫、肖熙凡、孙欢等人。)孙敏当时的身体极其虚弱,体重只有三十三公斤,根本不具备收监条件。鞍山市女子看守所不知道使用了什么招数辽宁女子监狱居然接收了。

二零一七年十月中旬,孙敏的父亲多次接到监狱的电话说女儿病重,十月末,辽宁女监十二监区副监区长陈硕和分监区长胡杨来到孙敏家中,称孙敏患有冠心病、窦性心律过缓(四十次/分)、高血压(二百六十)、心律失常和肺炎,时刻有生命危险,并哄骗孙敏的父亲在她们拿来的资料上签字。

依据孙敏当时的身体状况已经不适合在监狱关押,孙敏的父亲向辽宁女子监狱有关部门递交了保外就医申请,遭到了狱方的拒绝。

孙敏在辽宁女子监狱被关押了近五个月,监狱以“修大门”为借口无端剥夺了家属的探视权,家属只在二零一八年二月七日会见了孙敏一次,那也是家属见孙敏的最后诀别。当时孙敏是被人背出来的,眼睛视力明显下降,右耳听不清说话,还流着脓,说话也不怎么流利。

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上午十点二十分,孙敏的父亲接到辽宁女子监狱警察的电话,说孙敏正在抢救,中午十二点五十分当孙敏的家人驱车到达辽宁沈阳监狱管理局总医院时,看到的是居然是已经穿好紫色寿衣死亡的孙敏的遗体,当孙敏的父亲触摸女儿遗体时,发现女儿身上居然是冰凉的。

根据医学常识,人死后的体温可以断定死亡的时间,在常温下,人死亡后体温每一个小时下降一度,依据监狱所打来的电话说孙敏正在抢救的时间断定,孙敏死后体温应该是温热的,而孙敏父亲摸到的却是冰凉的,这说明人已经死亡多时。另外当时在场的辽宁沈阳监狱管理局总医院的王大夫证词也说孙敏到医院时已经是死亡状态,医院还给出示了一张心脏停止跳动的心电图。更为蹊跷的是,给抢救中的孙敏把寿衣都准备好了,上述种种迹象表明孙敏为非正常死亡。

监狱这边通知家属正在抢救,那边寿衣都给穿好了,这完全违背常规啊,明显就是监狱在撒谎欺骗家属,家属还没看到孙敏,都不知道怎么回事,寿衣都给穿好了,人就稀里糊涂的死了,连个明确的死亡原因都不给家属!

孙敏的父亲于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一日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辽宁女子监狱有关责任人邮寄了多份《关于孙敏死因调查的申请及诉求》的书面材料,其申请事项及诉求内容如下:
1、请被申请人提供孙敏入监时,鞍山市女子看守所(送监警察的名单)呈交给辽宁女子监狱孙敏身体状况有关的交接手续及入监时的体检报告。

2、请被申请人提供孙敏入监后所有时段的监控录像。(二零一七年十月十日至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

3、请被申请人提供孙敏所有外诊的书面诊断、出诊的医疗单位、诊治大夫的姓名、职位及联系方式。

4、请被申请人提供孙敏二零一八年三月八日在监狱医院抢救时和在外诊抢救时的相关监控视频和有关辽宁女子监狱出外诊的狱警的职位、名单及联系方式。

5、申请人请检察院进行尸体检验,申请人所委托的律师必须在场。进行尸体检验的人员要有合格的法医鉴定资格《司法鉴定人执业证》证号:xxxxxxxx。检验后以书面形式将死亡检验报告交给家属。要求提供尸检法医的单位及姓名,做尸检时的现场要全程录像。

6、被申请人及任何单位都无权代表死者家属表示对死因无异议而进行火化尸体。根据最高检、民政部、司法部《监狱罪犯死亡处理规定》,“死者家属对死亡原因无异议”应当及时火化。申请人的女儿在辽宁女子监狱关押期间非正常死亡,尸体火化必须要经过我家属同意,确认无异议才能执行火化。

7、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规定“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如果被申请人不经申请人同意强行火化女儿尸体,就是焚尸毁灭证据的行为。我家属将向有关人大、检察院、法院、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报案,采取一切措施追究有关涉案人员的刑事责任。

8、申请人请求对辽宁女子监狱第十二监区的监区长郭晓瑞、副监区长陈硕及分监区队长胡杨因监管不利造成申请人女儿死亡的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协同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9、根据《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具体索赔数额会由我受害家属所授权的律师向辽宁女监有关部门上交书面材料后进行索赔。

10、要求我受害家属所授权律师参与有关调查孙敏死因的所有事宜。

11、请求辽宁女子监狱负责此事的有关部门对此申请及诉求做出书面答复,如果就以上相关条款不能做出书面答复的,请以书面文件回复,并说明理由,并出具相关的法律依据。

12、被申请人收到此申请书应当尽快答复。作为受害家属申请人有知情权,请被申请人收到申请后逐一做出答复,如果孙敏非正常死亡真相不能呈现,申请人将依法采取一切权利救济的手段,维护申请人的权利,以告慰女儿的在天之灵。

二零一八年四月十二、十三日,孙敏的父亲和家人及聘请的两位律师来到辽宁女子监狱讨个说法。当问监狱方面是否收到《关于孙敏死因调查的申请及诉求》,监狱说收到了,于是家属拿出一张接收信函收据凭证让监狱签字,刚开始监狱方面签字了,签完字说让领导看看,回来后说我给你重新打印一份,家属拿来一看是一份空的文书,没有接收的年月日监狱负责人也没有签字,是一份不生法律效应的白纸黑字而已,监狱单方面耍赖,通知家属来监狱商讨,来了之后使用拖延时间的办法,一点诚意都没有,对于家属所提出的诉求和申请百般推脱,就是想逃脱监管责任。

狱方把孙敏的家人安排在监狱的信访接待室,当时辽宁女子监狱负责接待的有纪检科科长王丽英、狱政科科长富荣、十二监区长郭晓瑞、十二监区教导员赵文雅、十二监区副监区长陈硕、分监区长胡杨,狱方公职律师张璐璐。家属对申请和诉求的内容让监狱方面做出答复,对于孙敏死亡的原因有个说法,狱方的答复要么不能提供,要么请示监狱领导,要么向上级机关申请,监狱方面根本就是在推卸责任和拖延时间,连一份接收材料的回执都不敢提供,如果孙敏是在监狱正常死亡的,那就堂堂正正的调出监控看一下又能怎样,把包夹孙敏的犯人提出来问问又能如何,毫无疑问,孙敏在监狱中为非正常死亡,孙敏在收监时身体状况极其虚弱根本经受不了长达五个月的肉体和精神折磨,最终被虐待而死。孙敏在和家人会面时曾说:别人不冷我冷。从这句简单的话语中就知道孙敏遭受了怎么的折磨,当孙敏向父亲索要电话时,会见电话突然中断了信号,为什么这么简单的要求,女儿要父亲电话的权利都被剥夺了,十二监区的警察到底在惧怕什么……,据知情人透露:辽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有个叫李晓芳(音)的犯人,是专门从事转化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犯人,她曾对被迫害的法轮功学员说,她有的是办法让法轮功学员死了都查不出原因,“把你衣服全脱了,泼上水,然后开窗吹你…”

据明慧网多篇报道曝光,辽宁女子监狱警察执法犯法,指使在押长刑期的犯人迫害法轮功学员,那些犯人为了获得减刑的分数,使用了各种残忍的方式迫害法轮功学员,利用监狱的死亡人数迫害不断的升级,法轮功学员被打伤、打残、打死的现象时有发生,而那些将法轮功学员打死的杀人凶手却逍遥法外。

无法理解在大谈法治社会和司法公正的今天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监狱犯人公然就敢堂而皇之的长期迫害其他人,她们怎么就敢这样做,是谁在给她们撑腰。稍加分析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如果没有监区干警的授意这些犯人敢吗?这就是一种变相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行为,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监狱法》,应该受到法律的制裁。

对于孙敏的死因,请正义人士一起关注,无论时日长短,一定将孙敏的死因查的水落石出,一定将迫害孙敏致死的元凶绳之以法。

孙敏的家属表示,如果在调查此案件的过程中,刁难律师和阻挠家属查出孙敏死因的不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无论单位还是个人,家属将依法对其进行控告,并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关责任人相关信息:

1、辽宁省女子监狱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白辛台村育新路7号邮政编码110145 电话区号 024 传真电话 31236020 值班室电话31236329 办公电话: 024-31236316 024-31236317

李爱东 纪委书记 31236005 15698805353

贾福军辽宁省女子监狱监狱长31236001 15698808121

徐敏辽宁省女子监狱政委31236002 15698806633

富荣辽宁省女子监狱狱政科长

郭晓瑞 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监区长

陈硕 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科长

李晗 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队长

胡杨 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分监区长

孙春华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分监区长

赵文雅 辽宁省女子监狱十二监区教导员

杨秀明辽宁省女子监狱医院院长

史迎春 辽宁省女子监狱政治处主任31236011 15698807010

王治辽宁省女子监狱610办公室主任31236020 15698800291

姚彬 辽宁省女子监狱副监狱长 31236007 15698805885

徐健美 副监狱长 31236006 15698806688

孙桂娟 副监狱长 31236008 15698806111

王丽艳 副监狱长 31236009 15698806006

张静 副监狱长 31236010 15698806321

2、辽宁省女子监狱驻监检察室: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平罗镇白辛台村育新路7号邮政编码 110145 电话:024-31236323 31236325 31236326 31236329
名单:张树民、王丽娟、李海燕、继龙

3、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175号邮编:110044 电话:024-88127827

朱勇: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沈阳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副检察长:王太柱检察员:曲扉扉、陈洪亮书记员:刘尚

4、沈阳市检察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市府大路87号邮编:110002 电话:024-22768499
沈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及检察员:邵杰吕昆玉贺文武

5、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46号甲邮编:110033 电话:024-86686600

于天敏—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宋兴伟—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
于昆—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刑事执行检察局局长
郑辉—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沈阳铁路运输分院党组书记
杨新立—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吴忠伟—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柳忠清—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吕景文—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杜迎春—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反渎职侵权局局长
许世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
孙策—辽宁省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局长
办公室副主任:苏中辉(主持工作)、王宇翀、姚旺
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赵冰副处长:塔宁
政治部干部处:副处长:张纪(主持工作)、刘向光
政治部基层工作处处长:李宏副处长:杨凤杰、田锐
宣传处:处长:柳建伟副处长:范伟
政治部教育培训处处长:邸刚
侦查监督处副处长:王雷(主持工作)、李志鹏
公诉一处:处长:丁伟副处长:铁璇
公诉二、三处:处长:龙海英副处长:刘飏、祖云、田勇、吴畏、王志勇、温晓华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处:处长:高祥国、副处长:田苗苗
刑罚执行检察处处长:林沂副处长:杨晓东、孙立民
刑事强制措施执行检察处处 长:王明彪副处长:阎海明
民事行政检察一处处长:张俊芳副处长:王开军、孙晓宁
民事行政检察二处处长:郇义海副处长:国小丹、孙路遥
民事行政检察三处处长:徐娴正处级领导干部:于长春
副处长:邹德芳、王人禾
控告检察处处长:刘树生正处长(援藏):刘金龙副处长:殷洪波
刑事申诉检察处处长:赵冰副处长:塔宁
案件管理处副处长:席照生(临时负责)、韩永庆、高凯
检察技术处处长:刘洋副处长:王立书、金鑫、王斌
检察信息处处长:祝崇光副处长:高威
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沈迪满(主持工作)、夏晓鹏
司法警察总队政委:王延北副总队长:刘诗奎
计划财务装备处处长:盖荣军副处长:李兴烨、吴爱民
监察处处长:张敏副处长:崔明
老干部处处长:曹金灵副处长:张志国
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张宇虹
检察官培训学院院长:杨文凯副院长:张海峰
机关服务中心主任:马文斌副主任:王忠贤
张为、徐娴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于华泽、于德旭、马铭悦、王文庆、王景华、丛丽、刘丹、刘洪、关荣华、许祥林、孙大林、李晓光、杨月、吴登凯、宋阳、宋松、宋泽厚、张迪、陈春日、陈莉、陈鼎元、郑明玮、赵兰、宫成、秦岩、秦艳君、徐忠江、高星、郭万知、黄显秋、曹亮、曹雪皎、崔彤霞、韩兴、窦旭、窦振东、魏清峰为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6、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地址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东路38号
邮政编码 :110032 电话:024-31967058
姚喜双辽宁司法厅党组副书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于兆洋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总会计师
周战杰辽宁振兴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孙国建辽宁司法厅党组成员、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副书记、政委
负责政治工作
周春山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负责信访31967007 18040080007
张代书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负责教育改造、医疗卫生、刑罚执行处31967008 18040080008
李正良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分管狱政管理处、法制处
31967009 18040080009
沙首伟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
武继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副巡视员
张继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狱政处副处长

7、辽宁省司法厅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崇山东路38号甲电话:邮编:110033 (024)86892116 024-31966030(吕警官)
林志敏辽宁省司法厅厅长、党组书记、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兼)
于大力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强制隔离戒毒局第一政委
姚世明辽宁省司法厅副厅长、党组副书记和省监狱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椰永涛辽宁省司法厅政治部主任、党组成员
郝集体辽宁省司法厅纪检组组长、党组成员
孙建国辽宁省监狱管理局政委,党委副书记、辽宁省司法厅党组成员
李正国辽宁省司法厅副巡视员

8、辽宁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路39号邮编:110033
内务司法委员会成员
主任委员马 方副主任委员李 旭林鲁波金 峰委员包良清刘伟李宇光李强张薇林峰赵红巍胡立杰侯明晓郭洪生

9、辽宁省信访局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四马路92号邮编:110006电话:024-88387992 024-23866373
辽宁省信访办:局 长孙东克
副局长房秋红副局长李国伟、副局长陈 雷、副厅级李文革、
副厅级郝 华

10、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监察室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惠工街132号
邮编:110013 信访举报电话为024-22696295

11、辽宁省沈阳市高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北边城路7号邮编:110041

12、省委书记陈求发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45号邮编:110032
电话:024-86892114

13、中共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辽宁省监察委员会地址: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45号邮编:110822

辽宁省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
• 廖建宇辽宁省委常委,省纪委书记
• 韩玉起辽宁省纪委副书记
• 杨锡怀辽宁省纪委副书记
• 邵林辽宁省纪委副书记
• 曹远航辽宁省纪委常委,省委巡视办主任
• 王玉珠辽宁省纪委常委
• 王维东辽宁省纪委常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
• 崔隆辽宁省纪委常委
• 蒋丹萍辽宁省纪委常委
• 王传国辽宁省纪委常委
辽宁省监察委员会
• 省监委主任:廖建宇
• 省监委副主任:韩玉起杨锡怀邵林
• 省监委委员:王玉珠王维东崔隆杜迎春高长生(满族)

14、国家信访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8号邮编:100017
电话:010-68015310
国家信访局: 局长:舒晓琴副局长:张恩玺副局长:李皋
党组成员:胡冰副局长:范小毛

15、国家总政治部信访局:北京市红罗厂大街东头(厂桥派出所东边)、厂桥爱民街37号邮编:10034

16、国家司法部信访处: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大杨家胡同20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183634

17、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人民来访接待室:北京市宣武区永定门西街甲1号邮编:100050 电话:63036661、63036103

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031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人民来访接待处:北京市东城区东堂子胡同49号邮编:100005 电话:010-65251520

20、最高人民检察院信访接待室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27号旁门
邮编:100006 电话:65124966 总机:65209114

21、最高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厅北京市东城区东交民巷10号
邮编:100006电话:010-65252000 65292000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副厅级检察官王伦轩、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综合处助检员王才玉

22、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来访接待室:北京市丰台区永定门幸福路18号
邮编:100069 电话:63036424 总机:65290114

23、中央组织部办公厅信访办北京市西城区西单北大街小酱坊胡同甲31号 邮编:100032 电话:66022362

24、国家监察部信访司北京市东城区府前胡同甲2号 邮编:100813 
电话64014567

(责任编辑:张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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