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友群:贺国强必须赔偿我的损失不得少于壹仟万元人民币

习近平主席:

您好!

2008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日,我因为坚持在法轮功问题上讲真话,被江泽民的两个亲信,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陷害,蒙冤坐牢5年。期间,我依法写了许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的检举信、控告信、上诉状等,向江泽民、周永康、贺国强等索赔总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公、检、法、司,从下到上,所有官员,没有一个人敢对我的巨额索赔要求说一个“不”字!(参见2016年10月5日我在希望之声网站上发表的专栏文章《神的启示何止值1亿元人民币》,这篇文章的网址是: http://www.soundofhope.org/gb/2016/10/05/n481991.html)

今年“7•20”是江泽民发动迫害法轮功18年,也是我被迫害18年。从1999年12月2日被中纪委监察部辞退回家至2015年1月22日我来到美国纽约,16年间,我的工作权被非法剥夺13年零5个月,4930天!具体情况如下:1999年12月2日至2001年12月13日,我被迫失业两年多,741天;2003年8月1日我遭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社长蔡翔打击报复被“辞聘”回家至2008年7月10日,我被迫失业近5年,1804天;2008年7月11日至2013年7月10日,我蒙冤坐牢5年,1825天;2013年7月11日至2015年1月22日,我被迫失业1年半,560天。

我的工作权被非法剥夺的唯一原因,是我坚持按照法轮功的核心理念“真、善、忍”做好人,坚持以最和平的方式在法轮功问题上讲真话。1999年7月20日江泽民开始迫害法轮功的当天,我因为在1999年5月7日写了致江泽民的信《法轮大法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而被“隔离审查”;1999年7月26日,被开除党籍,我因此成为中国大陆第一个被开除中共党籍的人;1999年12月2日,我被辞退回家。18年后的今天,历史已经充分证明:我在上述致江泽民的信中关于法轮功的看法是完全正确的;而当时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对我的处理是完全错误的。

我因为修炼法轮功被迫害18年,我的工作权被非法剥夺13年零5个月,迫害法轮功的第一元凶江泽民当然要负首要责任,江泽民的滔天大罪肯定是要清算的。但是,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必须负直接领导责任。

关于1999年“7•20”之后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对我的错误处理,从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对待我依法申诉问题上的态度和做法,也可以看的非常清楚。我申诉的法律依据第一个是中共自己制定的被称为国家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第41条白纸黑字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然而,从2004年7月22日中纪委监察部机关党委副书记贾育林告知我的申诉正在研究之中,至2008年7月11日我被非法关进看守所之日,长达4年、1449天的时间里,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对我的申诉竟然没有研究出任何结果来!也就是说,在长达4年、1449天的时间里,天天要求别人遵纪守法的中纪委监察部领导一直在公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个事实本身就充分证明:当初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对我的处理是完全错误的。在我坐牢之日前,在中纪委监察部机关内,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对此负有最大的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

2010年4月28日,由于我的申诉问题、我的工作权被非法剥夺问题,长时间得不到解决,我妻子被迫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离婚。2010年8月10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周涛,昧着良心,不顾客观事实,落井下石,故意存心判令我妻离子散。

关于贺国强对我的申诉问题负有最大的不可推卸的领导责任问题,在我坐牢的5年里,在我写的许多检举信、控告信、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刑事上诉状》、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民事上诉状》、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民事法庭法官王茂刚到前进监狱讯问我时赵蕊书记员做的讯问笔录中,都讲的一清二楚。这里只举三个可以立即查实的证据:

第一,此证据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我的民事案卷中。2011年4月7日,赵蕊书记员做的讯问笔录中记录了以下事实:2009年11月19日,被关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内的我,依法写了致时任中共最高领导人胡锦涛等的信,检举了贺国强在我的申诉问题上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信中,我强烈要求贺国强必须赔偿我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得少于壹仟万元人民币。此信写好后,上交张起江警官(音)。7天后,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我的刑事上诉案进行宣判。在贾连春法官制作的《(2009)一中刑终字第3381号刑事裁定书》中,没有一个字提到我诬陷、敲诈勒索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

第二,此证据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我的民事案卷中。2010年11月22日,就北京市西城区法院法官周涛判令我妻离子散问题,被关押在北京市前进监狱内的我,依法写了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中,我白纸黑字写道:“贺国强在我的申诉问题上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是导致我即将妻离子散、家破人亡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份《民事上诉状》副本的影印件,详见我2017年7月3日在希望之声网站上发表的专栏文章《现在到了将贺国强这只大老虎关进铁笼子的时候了》。这篇文章的网址是:http://www.soundofhope.org/gb/2017/07/03/n915850.html

第三,此证据存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我的《刑事上诉状》中。2009年10月13日,被关押在北京市西城区看守所内的我,依法写了致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的《刑事上诉状》。在这份上诉状中,我白纸黑字写道:2008年7月4日,我写了一封准备在美国最有影响的中英文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信《立即开除贺国强党籍和公职的建议——致北京市西城区裕中西里居委会主任綦希琏的一封公开信》。信中,我依法揭露了贺国强在我的申诉问题上的严重违法乱纪行为,并强烈要求贺国强必须赔偿我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得少于壹仟万元人民币。2009年11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法官贾连春制作的终审裁定书中,没有一个字提到我诬陷、敲诈勒索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

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上述三份证据中,检举、控告的对象是:当时中共反腐败最高专门领导机关最高级别的官员——中共政治局常委、中纪委书记贺国强;检举、控告的时间是:贺国强一生权力最大、地位最高、身名最显赫之时;检举、控告的地点是:在高墙电网围着,武警24小时把守着,狱警24小时监控着的监狱内;检举、控告人是:24小时被严密监控、彻底失去人身自由、无权无钱身处社会最底层的囚徒王友群

我为什么敢在如此险恶的环境下控告当时位高权重的贺国强,并向贺国强索赔壹仠万元人民币,而中共公、检、法、司的相关官员对此不敢说一个“不”字?只因为我是法轮大法的真修弟子,只因为我在真修法轮功的过程中,将千百年来人们津津乐道的、孜孜以求的、想得到怕失去的个人的名、利、情、色统统都放下了,只因为我心正、身正、行的正、一正压百邪!

江泽民是迫害法轮功的最高决策者。在1999年6月7日召开的中共政治局会议上,江泽民提出成立中共解决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由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国务院副总理李岚清任组长,时任中共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任副组长。因此,江泽民、李岚清、罗干是迫害法轮功的四大元凶。

2007年3月26日,就迫害法轮功的四大元凶江泽民、李岚清、罗干的严重犯罪问题,我依法写了一封致中纪委监察部领导的信《关于审查江泽民、李岚清、罗干的建议》,当天当面送交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办事处610办公室官员韩军,韩军亲笔写了一张收条(见附件1)。

610办公室是1999年6月10日成立的中共解决法轮功问题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是迫害法轮功的专职机构。韩军是610办公室最基层的一个官员。韩军收到我的信之后,肯定会上交北京市西城区610办公室,北京市西城区610办公室肯定会上交北京市610办公室,北京市610办公室肯定会上交中央610办公室。因为当时中央610办公室是中央政法委的下设机构,中央610办公室肯定会上交时任中共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罗干很可能将此信送交江泽民。从此信送交韩军之日起至2008年7月10日我坐牢的前一天,长达1年零3个多月,471天,从韩军到中央610办公室到罗干到江泽民,对这封信全都没有说一个“不”字!

为什么从迫害法轮功的最大元凶江泽民,到迫害法轮功的最大帮凶罗干,到迫害法轮功的具体帮凶韩军,对这封专门揭露迫害法轮功的四大元凶的信全都没有说一个“不”字?只因为他们都知道迫害法轮功是错的,但是,他们在这场邪恶的迫害中形成了一个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益集团,虽然明知道错了,还是要坚持一错到底。这个事实也充分证明:1999年“7•20”之后,中纪委监察部领导对我的处理是完全错误的。

这里,根据全世界正常人都具备的常识和国际人权公约中关于保障公民最基本合法权益的规定,特向您提出两点强烈要求:第一,立即依法抓捕贺国强;第二,贺国强必须赔偿我的物质和精神损失不得少于壹仟万元人民币。

王友群

2017年8月7日于美国纽约

附件1. 2007年3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德胜街道办事处610办公室官员韩军收到我的信之后亲笔写的1张收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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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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