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5醜聞帶給潛在美國投資者的啟示

【新唐人2013年6月6日訊】去年,EB-5投資移民試點項目市場被醜聞所震撼。EB-5投資簽證項目經常被美國在移民通過投資50萬或100萬美元到美國企業,從而為投資者及其家人獲取永久居留身份的「快速通道」。如果投資者想要獲取永久居留權,這筆投資必須在兩年內創造10個全職工作崗位。

有些投資者既不想與美國業務發生關聯,又不想天天在美國參與企業管理,就投資到美國移民局核準的開發項目,也就是眾所周知的「區域中心」。區域中心投資項目的優勢之一就是不僅直接崗位可以被算作創造的工作機會,間接崗位也可以被計算在內。另外一個優勢就是,區域中心的最低投資要求是50萬美元,而不是100萬美元。

不幸地是,區域中心投資存在兩個陷阱。區域中心通常是和經紀人一起合作,無論投資者是否能夠獲得綠卡,還是資金血本無歸,經紀人都是可以獲得報酬的。因此,他們經常會輕描淡寫投資風險.《紐約時報》對最近一個尤為觸目驚心的EB-5詐騙案進行了專題報道,波及全球。今年二月,29歲的房地產開發商賽斯(Anshoo R. Sethi)和他的合夥人欺詐了美國移民局和投資者,造成250位投資人超過1億美元的損失。賽斯先生首先欺騙了美國政府,提交虛假材料以用來獲得區域中心核准。然後對投資者謊稱建築工程(世界上第一個零碳排放被LEED認證的酒店和會議中心)已經獲得建築許可,並且得到行業支持。事實上,賽斯先生和他的合夥人把這些錢財填飽私囊。

慎重的投資者採取謹慎處理或許可以避免這種情況發生。任何投資者都應該審查相關文件記錄,以核實經紀人和區域中心極力主張的投資價值。任何光明正大的投資組織者應該提供必要的許可證、協議、合同、執照等文件。如果可能,投資者應該親自考察投資企業的實體設施,確保它真實存在。投資者應該詢問是否可以僱用投資者自己的移民及商業律師準備申請文件。如果區域中心一方對此有所遲疑,或許說明他們隱瞞了某些事實。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個項目聽上去美好得令人難以置信,往往很可能不是一個值得信賴的投資。

EB-5區域中心投資項目的第二個陷阱是不可避免的,這是由於美國移民局自身對於規定條例的隨意解釋。2012年,18名EB-5投資者聯合控告移民局,訴稱移民局因判定他們提出的間接工作崗位不成立,而不恰當地否決了他們的申請,參見Carlsson et al. v. USCIS, C.D. Cal. No. CV12-7893。卡爾森案的原告投資了1150萬美元改造辦公空間並且創造了很多工作崗位。但是,美國移民局認為證明創造間接工作崗位的方法不足可信,由租戶創造的工作不可以被計算在創造的崗位之內而否決了投資申請。換句話說,在批准了幾例與該項目關聯的申請以後,對於運用同樣方法提交的申請,移民局突然之間改變策略。這種政策上的改變造成很多投資者,甚至是其子女,都喪失了移民美國的權利。

雖然睹聲譽好的區域中心項目還是可以運作的,但這並不是我們辦公室推薦的首選途徑。如果可以找到直接投資項目,就更容易管理直接投資風險和投資回報,因為直接創造10個工作機會可以繞過對創造間接工作崗位方法上的爭論。或者,如果投資者自己擁有海外公司,那麼他甚至可以繞過EB-5,通過創辦美國公司,作為主管經理持有L-1簽證進入美國,然後由美國公司為投資者遞交EB-1經理移民簽證。當然,這意味著投資者至少在初始階段要承擔更多的管理職責。但是,面對如此多的風險,用投資資本去創辦美國企業比把錢投給像賽斯先生這樣的騙子更明智一些,或者更糟糕地是把命運交給美國移民局對EB-5條例的反覆無常的闡釋。

瑪琪妮律師是天華律師事務所資深移民律師,是極少數加州律師協會認證的移民法專家,擅長投資(Eb-5),跨國公司( L-1), 職業(H-1, PERM)及親屬移民,擁有豐富的出庭及上訴經驗(成功贏得移民法庭, 聯邦地區及第九巡迴法庭上訴),專精困難複雜的移民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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