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昆明法轮功学员唐玉、李海艳再被非法判刑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2年07月25日讯】2022年6月21日,云南昆明市法轮功学员唐玉李海艳,被昆明市西山区法院非法视频开庭,并于22日下达判决书《(2022)云0112刑初758号》,唐玉被非法判刑3年8个月、勒索罚金8000元(人民币,下同);李海艳被枉判3年3个月,勒索罚金6000元。

据明慧网报导,昆明市西山区检察院以《西检一部[2022]Z22号》起诉书,指控唐玉李海艳2021年12月28日上午9时,在昆明市西山区卢家新村路边向一路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检察院指控两人犯了所谓“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法轮功是教人按照“真、善、忍”的原则修心向善,于民族、国家、社会有百利而无一害。中共公检法用《刑法》300条“利用X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给法轮功学员定罪,是法律适用错误:首先法轮功不是邪教,也不存在什么组织;其次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一部法律实施,哪一部法律因法轮功学员没有得到实施?任何人,就是法官也说不出来。

对刑事案件,特别是被告的一方不认罪的情况,视频开庭是违反法定程序的。本来对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案子,就是在走过场,比如以上开庭审理,既没有证人出庭作证,又没有将所谓的证据一一当庭播放和宣读,视频开庭使这种走过场变得更加肆无忌惮。

现年64岁的李海艳,通海县人,修炼法轮大法(法轮功)以前基本是个废人,就连家务都不能正常料理。那时她双眼怕见光,遇风泪流不止;不能闻炒菜的油烟,闻了就心烦想吐,还会经常性呕吐;全身头、腰、肚子、手脚都会疼,不能碰凉水;遇风身上会起一片一片的红包、奇痒难忍。她跑遍了昆明市各大医院,花了许多钱都没能治好。1997年修炼法轮大法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李海艳所有病痛都不翼而飞了,身体变得轻松自在,不仅能轻松的料理家务,而且可以挑粪桶、拉小推车、栽田种地样样农活都能胜任。

为使不明真相的人们了解法轮功真相,李海艳利用回家乡探访亲友的机会,于2017年6月16日晚,在通海县城东苑小区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被通海县公安局绑架,并被通海县法院以莫须有的罪名(刑法三百条)非法判刑一年;在县公安局、看守所及监狱非法关押期间遭到铐重镣、双手反铐、不让睡觉、强行抽血、打骂和欺凌被迫害得全身浮肿,不能站立及正常行走。

中共酷刑示意图:毒打(明慧网)

2022年3月5日早上9点多钟,昆明西山公安分局东陆桥派出所警察五六人(均为男性,着便衣)来到李海艳在昆明的暂住居所,将电闸拉断后,乘李海艳家人开门时,便闯入她的家中非法抄家。警察抢走了她的大法书等私人物品,将她从家中绑架至派出所。期间李海艳的女儿因质问警察是否有搜查证,被拒绝回答后,她就用手机给警察拍照,警察抢走了她的手机,并以阻碍执法为名,将她女儿一同绑架至派出所(后被放回)。

此前,1月18日,东陆桥派出所警察曾到唐玉家中敲门,唐玉未开门。之后,唐玉便失去联系。多日后,据知情人士透露,唐玉在自己家中被东陆桥派出所警察绑架。详情待查。

唐玉,52岁,家住昆明市西山区西华路49号,昆明市西华公园负责绿化工作。1996年修炼法轮功后,她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做好人,头疼、感冒、心脏发慌等疾病都不治而愈。她在单位上工作认真,在家里体谅亲人、家庭关系和睦。

自从1999年“7·20”中共邪党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学员后,唐玉为将法轮功真相告诉给更多的人,曾遭到非法抓捕、判刑、绑架,多次被毒打等迫害。

2008年6月被绑架、枉判一年半;2011年9月被绑架抄家,在派出所遭到毒打,后“取保候审”回家。2015年11月,唐玉再次遭绑架,被直接送到昆明市中级法院秘密开庭,以4年前“取保候审”为所谓案由及2012年1月的非法起诉,非法判她3年6个月。

2021年10月11日,昆明市召开COP会议第一天,一早东陆桥派出所宁姓片警就到唐玉家,叫她到派出所。唐玉去后,原西山区国保大队队长邱学彦、西山区国保人员王忠芳二人在派出所,威胁唐玉叫她不要跟别人联系,并拿出拍到她的照片,问她是去干什么?唐玉说看望朋友。之后叫唐玉每天到派出所报到。10月12日至14日,每早8点多,唐玉到派出所报到,之后唐玉拒绝这种违法行为,表示不再去报到。

在迫害法轮大法长达23年的今天,公检法司人员依然对法轮功学员实施着一系列的绑架,非法抄家、起诉、判刑迫害。

在中国修炼法轮大法完全合法,信仰自由这是得到国家宪法保障的,没有一部中国的法律限制人们修炼法轮大法:人大常委会的反邪教决定根本就与法轮功无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9年10月30日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取缔邪教活动的决定》里面根本就没提到”法轮功”;“两高”的司法解释从头到尾都没有”法轮功”字样,而且是越权违宪的。

1999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名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再次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17年1月4日,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共“两高”的司法解释从头至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字样,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这些“解释”根本不能适用在法轮功身上,与法轮功也毫无关系。

2000年公安部公布了公安部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和明确的14种邪教组织没有法轮功((公通字[2000]3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

污蔑法轮功是X教,是江泽民及《人民日报》评论员的个人言论及“两高”的内部通知,均不具有法律效力。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2011年3月1日五十号令,已经取消了1999年对法轮功书籍出版的两个禁止文件,法轮大法书籍在中国出版发行、拥有、传播都是合法的。

明慧网原文链接:云南昆明善良妇女唐玉、李海艳再次被非法判刑

(责任编辑: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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