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国安法深夜出炉 “魔鬼细节”激怒全球

【新唐人北京时间2020年07月01日讯】6月30日深夜,中共强推的港版国安法正式实施,当中列明针对的4类罪行,包括分裂国家、颠复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其中的“魔鬼细节”激怒全球。

6月30日早晨,中共人大常委会通过了香港“国家安全法”,“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恐怖活动、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4条罪行被写入《基本法》附件三。

罚则按情节严重性分成几级,包括可判监3年、5年和10年,最严重可判“无期徒刑”,也就是香港所说的“终身监禁”。

这一法案分为6章,共有66条,其中最为关键的条款有如下重要内容:

第1条,维护国家安全,防范、制止和惩治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组织实施恐怖活动和勾结外国或者境外势力危害国家安全等犯罪。

第1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负责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事务,承担维护国家安全的主要责任,并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和问责。

第16条: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可以从香港以外聘请合格的专门人员和技术人员,协助执行国安职务。

第19条:香港国安开支由政府一般收入拨出,不受香港现行法律规定限制,财政司长每年就款项和管理向立法会提交报告。

第20条:分裂国家行为并非以有否使用武力为指标。

第21条,任何人煽动、协助、教唆、以金钱或者其他财物资助他人实施本法第20条规定的犯罪的,即属犯罪。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22条:所用字眼为“推翻政权机关”即属犯罪;另外,攻击破坏特区政府场所也属于颠覆国家政权。

第24条:对人的严重暴力、爆炸、纵火、破坏交通工具、干扰交通、水、电、通讯,全部可被视作恐怖活动(威胁也属于恐怖活动)。

第29条:用非法方式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也属于勾结外国势力。

第35条:任何人经法院判决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即丧失参选和议员资格,或出任任何公职,及选举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36条:任何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的,就认为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内犯罪。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注册的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第37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或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的公司、团体等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38条:不具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的人,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以外针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本法规定的犯罪的,适用本法。

第41条:因为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审理,禁止新闻界及公众透旁听或部分审理程序。

第43条:警方经行政长官批准,可对有合理理由怀疑犯国安罪的人截取通讯和秘密监察。

第46条:律政司可以国家秘密为由,要求没有陪审团。

第54条:驻港国安公署会与港府采取措施,加强对外国和境外非政府组织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第55条:三个方式决定是否由驻港国安公署行使管辖权:1.案件复杂,港府管辖有困难、2.出现港府无效处理的情况、3.国安有重大威胁。

第60条:驻港国安公署执法不受港府管辖,只要有其证件,执行职务时就不受港区执法人员检查等等,而且公署及其人员享有港区法律外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至于各界关注的追溯期问题,法案没有提及。不过消息人士称,如果法例公布实施后,过往两年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人继续涉嫌犯事,有关人士过往涉嫌犯事的证据,可能会作为在法庭上的举证参考。

法案列明在三种特定情形下,中共可以行使管辖权,包括特区执行不到、没有办法做到或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情况。

有网友在推特发文说,法案的有些条文明显已经突破了现行法律立法的原则。按照正常的法治理念,通常是规定哪国人犯罪适用哪国法律,或者在哪国的领土上犯罪适用哪国法律,也有把这两者结合起来执法的,但上述香港国安法的相关条文规定,则完全突破了“属人”或“属地”的基本原则,等于想要统管全球。

外界分析,面对国际社会的一致谴责,中共依然强行推出上述法案,无疑是一种反人类的做法,国际社会将对中共做出何种制裁,以及香港未来的命运,值得关注。

(记者李芸报导/责任编辑:李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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