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器官移植条例三读 遏止非法买卖器官

【新唐人2015年06月12日讯】立法院今天(12日)三读通过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禁止买卖非法器官,如果违法最重处5年徒刑,罚30到150万元。同时规定赴境外移植病患,回台进行后续医疗时,必须提出器官来源证明。

立法院长王金平:“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至第十条之一,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至第十八条之一条文修正通过。”

立法院三读人体器官移植条例修正案,针对买卖来源不明器官行为,修法遏止。[图卡]其中明订移植器官必须无偿提供或取得,民众如果在国外移植购买得来的活体器官,最高处5年有期徒刑及150万元罚金。如果医师涉及违规,最重可废止医师执照。

民进党立委田秋堇:“国家有责任提供自给自足的器官,而且必须防止器官衰竭禁止器官买卖,还要防止器官移植商业化,防止器官移植旅游我们进行这次修法,在提供国人自给自足器官,我们在修法扩大国内器官捐赠来源。”

国民党立委徐少萍:“人体器官移植已经成为全球医学伦理及国际人权的重大议题,尤其是强摘或者盗卖活体器官,涉及器官买卖等法律问题,违反国际刑事法中的反人类罪。”

朝野立委支持修法,遏止强摘盗卖人体器官。而根据器官捐赠登陆中心统计,台湾有8千人等待捐赠器官,本次修法除了禁止买卖器官,同时扩大募捐,未来在换发驾照、身份证时,承办单位应主动询问民众器捐意愿。另外,修法也禁止使用死囚器官来源,以呼应国际潮流。

新唐人亚太电视曾奕豪、刘姿吟台湾台北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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