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轮功学员黄巧琴遭非法庭审

【新唐人2014年12月16日讯】(新唐人记者熊斌采访报导) 66岁的上海法轮功学员黄巧琴被非法绑架,非法拘留超过一年,本案于12月15号上午9点半在徐汇法院开庭,黄巧琴的辩护律师董前勇申请公诉人和合议庭回避,黄巧琴的女儿申请公诉人徐震辉检察官和朱锡伟法官回避,都遭当庭驳回,在律师的据理力争下,审判长宣布休庭。

庭审开始,审判长朱以珍询问黄巧琴和律师是否需要回避,律师提出:1、要求合议庭回避,因为他们报内审,损害了黄巧琴的诉讼权利。2.要求公诉人回避,因为他严重超过法律规定的办案期限,不需要一个已经违法的公诉人来参与诉讼,另外,公诉人向北京司法局做了两个检察意见,对律师存在偏见。

黄巧琴的女儿殷晓凤:“昨天开庭,按照程序走一遍,我们的律师申请公诉人和那一排法官(合议庭)回避,理由是第一公诉人在明知道中国法律规定的信仰自由下,还对当事人提起公诉,我们律师提交了一些世界公约、世界人权宣言、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文件给检察院,但检察院认为这种东西没有说服力。我是第二辩护人,我要求公诉人徐震辉检察官和朱锡伟法官回避,因为我向他们两位递交了一些文件还有说明书,我们家庭情况等,他们都不予回复,不予理睬,我多次打电话给检察官都不接,打给朱锡伟,他的态度非常恶劣,敷衍了事,匆匆挂我电话,审判长就说他们要合议一下,当庭驳回。”

审判长驳回回避要求,称不是法定理由,又分别询问公诉人、律师还有没有看法。律师提出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法官回避,应该由院长决定;要求公诉人回避应该由检察长决定,法院不能代替检察院作出决定,这是越权。

黄巧琴的辩护律师董前勇:“昨天我们申请公诉人和合议庭回避,全部驳回,家属辩护人也要求主检法官回避,因为主检法官对待家属态度不好,因为庭长是审判长驳回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公诉人回避是检察长决定,审判长不能代行检察长的职能,公诉人认为按照行政法规定,他认为法官应该直接驳回,我们律师认为,按照全国律协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律师对于法庭违反程序的地方有义务提出意见,审判长又听取家属辩方意见,考虑这个情况后休庭。

律师在要求回避过程中,公诉人一直在翻书,显然对于律师的要求一时没法回应。审判长宣布休庭,称要进行合议,并把旁听席上的二位人士叫出(猜测是610人员),后再次开庭,要求律师书面提交回避理由,要求检察院就律师提出的要求书面答复,并宣布择日开庭。

据《明慧网》报导,黄巧琴女士2013年11月25日在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时,被徐汇区派出所绑架,当晚被非法抄家;被非法拘留,在徐汇区看守所非法关押迫害,眼睛视力模糊,几乎看不见;血糖非常高,超出正常值许多;牙齿松动脱落,不能正常进食,一吃就吐,从原来的一百三十斤瘦到只剩下七十斤左右。


66岁的
上海法轮功学员黄巧琴


66岁的上海法轮功学员黄巧琴


66岁的上海法轮功学员黄巧琴


66岁的上海法轮功学员黄巧琴


黄巧琴三名子女给法官的辩护信


黄巧琴三名子女的辩护信


黄巧琴三名子女的辩护信

相关文章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