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行政院:两岸协议 四阶段监督两段审查

【新唐人2014年04月03日讯】台湾行政院今天(3日)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将分四阶段向国会、公众沟通,并需通过行政院跨部会审查及国安审查两阶段,才能继续协商及签署。

据中央社报导,对国人关切的国家安全部分,专法也特别在第10条明确定义,只要两岸协商协议涉及国防军事、科技安全、两岸关系、外交及国际关系,及其他经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事项,都需要经过国安审查后才能继续协商并签署。

行政院上午通过的“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订定协议处理及监督条例”,共计25条,明定两岸协议需要经过的监督、审议程序及未通过审议时的程序。

根据这项条例,未来,陆委会将分四阶段向立法院及社会大众进行沟通及咨询,立法明定行政机关在办理两岸制度化协商时,应分别依“协商议题形成阶段”、“协商议题业务沟通阶段”、“协议签署前阶段”、“协议签署后阶段”四个阶段,向立法院及社会大众沟通及咨询。

同时,两岸协商议题应经行政院跨部会审查、再经国安审查确定没有国安问题,才能继续协商并签署。

监督专法也参考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释意旨,以及立法院议事前例,在专法中纳入两岸协议在立法院审议或备查的相关程序。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民国92年修正时,已增订7个条文,纳入国会监督机制。

但陆委会日前指出,考量近期社会大众对两岸协议加强监督的要求,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透过更公开透明的程序,并强化与国会跟社会各界的沟通,以了解协商过程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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