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年前强行抱走女婴 圈头乡至今无交代

【新唐人2013年12月4日讯】(新唐人记者洁琳综合报导)

1995年5月28日:“夜晚差10分3点生人”。
  1995年6月8日:“抱走孩子。”
  1995年7月26日:“夜晚12点,我夫妻(被)重打一顿”。
  1995年8月1日:“上计生为”(为应为委,记者注)。
  1995年8月4日:“拿点药,白应不让出门”。
  1995年8月3日:“夜晚10:30,叫到乡(政府),铐到大树上”。
  1995年11月9日:“张仲如胖白应上我家”。
  1995年12月20日:“白应荷花要检查证。”
泛黄的手帕中包裹着的是河北刘老根家已经泛黄的95年的老黄历,几个沉重的日子下,记录的是自此后的十八年,不曾间断的痛。

夺女之恨18载 政府至今无交代

1995年,圈头乡主管计生工作的副乡长张喜泉和另外一位副乡长尹福忠以及计生部门的干部一起决定,欲将刘老根仅出生11天的女儿送走,遭到拒绝后,夏金成带了两名妇女将女婴强行带走,至今音讯全无,也未得到任何的官方解释及孩子的相关资讯。

刘老根的妻子夏凤各翻出记载着当时事件的95年的老黄历,刘家儿子刘领群翻译著那老黄历上的简单文字:1995年5月28日“夜里的2:50我妹妹出生了”。6月8日孩子被强行抱走。1995年7月26日,”。“这一天我父母被拉去乡政府挨了一顿打,打得我父亲在床上躺了好几个月。”

据悉,黄历后面接连出现的张促如、白应、荷花为人名。日历上虽然有错字、白字出现,但记录清晰。18年过去了,夏凤各提起这些人还是忍不住泪流满面,她怎么可能忘记当年的“夺女之恨”。

官司打了十年 庭审刘家表哥被驱出法庭

2003年,刘家将安新县圈头乡政府告上法庭,安新县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刘家的起诉,随后刘家上诉也被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2013年10月,刘家递交行政诉讼起诉书,要求安新县人民政府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刘家还向相关部门寄出了《行政赔偿书》。刘家认为,圈头乡政府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刘家人的权利和婴儿的生命健康权。现如今,当初被抱走的女婴下落不明,甚至有可能死亡。

原告律师林峰透露,河北省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9542元,按照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乘以20倍,这部分金额就是790840元,再加上两位申请人的生活费及精神抚慰金(每项每人各20万元)。按照该算法,刘家申请的赔偿总金额为1590840元。

2013年12月3日下午,案件在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席上除了代理律师林峰外,还坐着刘老根、夏凤各夫妇及刘领群。被告席上只有被告方的两名代理律师。

据陆媒报导,在庭审过程中,听到被告方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一位家属举手要求发言,法警予以阻止,庭审中断片刻,之后发言者被强行带出法庭。

后经了解,此人是刘领群的表哥。“之所以激动是因为当初孩子被抱走那一年,我表哥去讨说法时也挨了打,他也是亲历的当事人。”刘领群说。

原告律师斥:政府方自相矛盾 推卸责任

原告代理律师林峰称,既然已有孩子被强行抱走的事实,安新县政府就有义务告知女婴被抱走的详细情况。即使安新县政府不掌握相关信息,也应告知为什么不掌握。

安新县政府代理律师在庭审中对保定市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复印件等证据提出质疑,坚称自己不掌握相关信息,因而无告知义务。

林峰律师认为,安新县政府律师的答辩意见自相矛盾,属于故意推卸责任。对此,被告代理律师拒绝接受记者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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