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书】何清涟: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十六)

【新唐人2013年10月27日讯】【导读】1997年,一本后来被称为是“改变世界对中国经济改革评价”的书稿,在历经一年多,辗转中国九家出版社后,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在香港出版。次年在被删去了数万被认为是敏感的文字后,这本书以《现代化的陷阱》为名在中国大陆出版。此书一经出版立即引起社会各界的极大反响,上至官员下至工人争相阅读,使它成为学术著作中罕见的畅销书,并很快在中国大陆被列为禁书。何清涟女士在这部著作中对中国的经济改革,以及改革后的社会状况做了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可以说这是一部中国的改革史,但与官方的歌颂版完全不同。2003年9月,《现代化的陷阱》的修订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由美国博大出版社在海外出版,作者结合她到海外后所获得的最新资料和最新研究成果,更新了全书近三分之一的内容。2005年何清涟女士为德国版再次对《中国现代化的陷阱》进行了修改。

1998年10月8日美国《纽约书评》(The New York Review of Books, October 8, 1998)亦发表长篇评论China, The Great Leap Backward,推介了这本书。随之美国《远东经济评论》、《新闻周刊》、《时代周刊》等二十余家报刊杂志也予以报道。英国、法国、挪威、纽西兰、瑞典、荷兰等国的报刊杂志电视台等也都采访过本人,并对此书做过报道。该书当年被全国众多报刊列为中国畅销书榜首,亦被席殊书屋举办的一次由全国五十位著名学者担任评委的民间学术评奖活动评为1998年度中国十大好书之一。该书在2000年中国的“长江《读书》奖”读者评选中被评选为最佳书而获“读者著作奖”。 2002年11月,《现代化的陷阱》日文版一书由日本草思社出版。

2003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即《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由香港博大出版社出版。TaiwanNews 出版社于2004年1月以《中国的陷阱》为名出版修订版。2006年10月,《中国现代化的陷阱》(修订版)德文版由德国汉堡研究所出版社(Hamburger Edition)出版。 这里连载的是何清涟2005年为德国版出版而重新修订的版本。

(接上期)第四章 中国当代寻租活动产生的根源

本章将集中讨论当代中国各种利益集团开展的寻租活动的途径,及其对中国社会政治、经济产生的影响。

毫无疑问,这23年改革当中,拥有庞大国有经济部门的政府及各种由政府掌握的资源,一再成为各利益群体寻租的猎物;而政府部门中的不法分子则将企业以及其权力所辖范围视之为其“索贡”的对象。在对历时23年的经济改革作出评价时,最让国民在道德情感上不能接受的社会变化之一就是腐败行为的泛滥。在前十多年,还有人认为腐败只是广东等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特产”,因为在这一地区,几百万元乃至数千万元的贪污受贿案件层出不穷,“中国第一贪”的“桂冠”在几年之间己数易其主:首先由中信实业银行行长高森祥夺得;未几又落到深圳某公司广州分公司经理曾利华头上;不到半年又冒出了一个贪污1,300万元的巨贪--深圳市计划局财贸处处长王建业;这一纪录旋即又被深圳市建设银行职工梁健云以2,000万之巨加以刷新。但是无锡邓斌、北京王宝森与陈锡同一案,以及贵州阎健宏案又使中国人认识到:一向被视为首善之地的京都和以贫穷著称的贵州,贪污腐败之风也未遑多让。

 

表4~1 历年中国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腐败案件一览表
年份 案件数目(件) 县处级以上官员人数
1988年 16,200
1989年 58,926 742
1990年 51,373 1,188
1991年 46,219 924
1992年 41,600 915
1993年 56,491 1,037
1994年 60,312 1,827
1995年 63,953 2,262
1996年 61,099 2,699
1999年 38,382 2,200
2000年 45,113 2,680
2001年 54,367 2,670
2003年 39,562 2,728
2004年 43,757 2,960

说明:上述数据均来自历年中国最高检察院工作报告。但这些工作报告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各年的统计口径不一,二是统计方法不一。如1988~1991年这四年当中是分年单列,但1993年报告中却是将1988年至1992年底这5年数据一起开列,本表中是用5年总数214,318件减去前4年累计数172,718,为41,600件。1998年的工作报告中是将1993年~1997年5年的数据一起开列,且统计口径与以前不一样,1999年工作报告无同一统计口径的数据,故1997年与1998年两年数据为空白。

可以说,从90年代开始,贪污腐败呈如下发展趋势:卷进经济犯罪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断增长,其中的高级官员越来越多,因贪污受贿被审判的有原全国人大副委员长成克杰,原江西省副省长胡长清,原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原辽宁省副省长兼沈阳市长慕绥新,原云南省长李嘉廷,原安徽省副省长王怀忠等;贪污腐败的面越来越广,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工作人员敲诈勒索、索贿受贿、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犯罪问题严重;贪污腐败数额越来越大,携巨款潜逃情况突出;内外勾结、共同作案和跨地区、跨国犯罪的情况越来越严重。这种大面积的腐败行为己使改革的声誉大大受损,在某种程度上严重危及中国政治、经济的稳定。

一、寻租活动的社会根源

上述这种腐败行为,中国学术界原来称之为“权力经济”,或曰“权钱交易”;政府的法律用语则统称为“经济犯罪”。在国际经济学界,自Anne O•Krueger 在1974年将“寻租”理论(注1)引入经济学研究以来,有关由于政府行为而产生的腐败现象,统统被纳入这一范畴加以讨论。90年代中期以来,有关寻租的讨论在中国经济学界己成为一个最富剌激性和最具挑战性的研究领域。只是这种较分散的讨论和中国目前的大面积腐败比较起来,就显得力度和深度都远远不够。按照通常的说法,寻租行为就是寻求直接的非生产性利润,寻租主要是通过政府影响收入和财富分配,竭力改变法律规定的权利来实现某个人或某个集团的利益。在中国,寻租的对象主要是政府官员和国有资产,寻租的特点是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得到占有“租金”(即“超经济暴利”)的特权,所以寻租活动往往伴随着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这种寻租活动只耗费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或者说它只是一种为单个企业创造利润而不为社会创造财富的经济活动。寻租活动的泛滥,为任何进步的法律制度所不能容忍。

在这里有必要区分一下中国当前寻租活动的性质,即这种寻租行为是属于“事前寻租”还是“事后寻租”。“事前的寻租活动”是指各种利益集团付出努力和资源来影响各种政策的出台;“事后的寻租活动”是指各种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政策空隙寻找租金。从中国的实际情况来说,通过各种途径影响政策出台这种事前的寻租活动在1998年以前还不是主要寻租形式,那时更多地是利用各种政策缝隙来寻找租金。而自从1999年开始,经济精英们已经通过各种事前的寻租活动来影响政府政策。由于中国政府对经济活动的垄断范围相当宽泛,所以寻租活动的伸展天地相当广阔,已经出现了少数利益集团“俘获国家”(Capture State)的现象。

中国的经济改革,从体制上来说就是变计划经济体制为市场经济体制。目前只能说中国尚处于模拟市场经济阶段,因为市场经济所具备的基本要素--由市场配置资源,目前在中国还不完全具备。政府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尤其是在稀缺资源的配置中,远不止是充当“守夜人”的角色。 在对目前这种财富分配格局起决定作用的几次大的资源配置当中,如价格双轨制、股份制改造、以及后来的房地产热(即“圈地热”)中,都是由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代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职能,配置资源,从而造成政治系统和经济系统的功能严重紊乱,政府官员得以利用手中权力,在这几次改革中进行着肆无忌惮、大规模的权钱交易。

从近二十多年中国各地不断公布的案例来看,当前的寻租活动主要集中在几个“点”上:权力的集中点;体制转换的交汇点;监督系统的乏力点;法律政策的滞后点;人、财、物需求的关节点。这种以权力型经济犯罪为主的寻租活动的肆虐,使中国社会付出了高昂的代价,并引起社会结构和国民价值观念的恶性畸变。

二、关系网──寻租活动的神经网路

90年代以来,中国出现了一批以非常速度积累了大量财富的富豪。但仔细推究起来,就会发现一个特点:这些富豪当中的相当部分,都是通过非市场手段致富。且不去讲那些有资格直接参予资源分配的掌权者,侵吞国有资产致富的企业“内部人”,以及那些在价格双轨制下、股份制改造活动中和房地产热中富起来的那一批人,仅仅以那些从表面上看来和权力似乎毫无关系、在改革中获得异乎寻常发展的民营企业为例加以研究,就可以明白非市场手段在现阶段的重要性。从表面上来看,这些乡镇企业和民营企业似乎都是通过市场行为获得发展,但只要仔细深究内幕,就会在其中发现寻租活动的种种痕迹。这些乡镇企业从无到有的壮大,固然有赖于乡镇企业家们的眼光和勤奋,但更有赖于大量资源的投入。而大量的资金、设备、原材料、技术等资源,又是怎样聚集到这些民营企业中去的呢?答案是明显的:既不是通过计划调拨,因为这些民营企业处在计划体制之外;也不是通过市场,因为在目前这种尚缺乏法律规范保障的市场上,这些民营企业如果真是通过市场获得原材料、技术、设备和资金,恐怕遑论发展,维持下去都属不易。事实是:存在着一个既不同于计划体制,又不同于规范化市场的资源配置系统,在承担着现阶段的资源配置。也就是说,在中国寻租活动的展开,主要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网路进行的。这种非正式的社会关系包括:同乡、血亲、姻亲、朋友和同学等关系。不过必须指出的是,如果说在80年代,这关系网尚有一点人情味在里面的话,那么到了90年代,这种人情味就几乎没有了。一方面,即便是上述关系,也还需用金钱努力编织,否则很快就会被从关系网中抛出来;另一方面,只要有金钱开路,即便不是上述关系,也能将其编进关系网中。因此所谓“关系网”,在目前的中国,其实就是进行权钱交易的社会网路。许多国有资产事实上就是通过“内部人”和关系网的作用而流入私人手中,这一点在前面几章已经谈过。这种用金钱编织的“关系网”参予作用的领域极为广泛,包括建厂、联营、转产、获得业务项目、购买原材料、产品销售、技术指导、人员培训等。非正式社会关系资源由于能够牵动诸多资源的流动,影响其流向,因而它早己不仅仅只是一种有经济意义的资源,而是一种具有资源配置功能的资源。可以说当代中国的企业经理们,无论是身在国营企业,还是身在乡镇企业,没有一个人不明白非正式社会关系在经营活动中的重要性;至于为官者,自然更明白在致富的道路上“官商结合”的必要性。一项有关私营企业主社会关系的调查表明,在私营企业主交往的社会关系当中,干部占有相当高的比例,有28.2%任科级以上干部。从2002年开始因各种经济犯罪罪名被投入监狱(包括外逃在内)的中国富豪仰融、杨斌、周正毅等人,周围都有一个相当庞大的政界关系网即是明证。另一项调查表明,私营企业主极其重视各级政府给他们的政治安排。在被调查的私营企业主当中,有14.2%担任了人大代表,33.9%成为各级政协组织的成员,47.1%的私营企业主在工商联中担任职务。广东省的一份调查则表明,广东省有55.3%的私营企业主希望被选为人大代表或被推荐为政协委员,有12.7%的私营企业主希望能在各级政府中任职。(注2)江泽民从1999年提出的所谓“三个代表”,以及2001年“七一讲话”中的“让私人企业家入党”,只不过是将政治精英与经济精英合流制度化、合法化,为中国的黑金政治建造制度化管道而已。“公共关系”这个词在中国近年来频频使用,其社会背景就是如此,只是其内涵和它在发源地西方社会的内涵己大大不同,成了请吃请喝、送礼行贿、美色“攻关”等诸种拓展非正式社会关系活动的代用语。从单个企业来说,运用非正式关系获得资源,交易成本较小,可以使自己在同侪中脱颖而出。但是从全社会来说,利用这种非正式社会关系分配资源的结果是使社会付出了无法用统计数字计量的巨大财富──社会道德和官员的政治责任。

如果仅仅将“关系网”的作用理解成只在资源配置中起作用,那也是对中国现在的国情一种很不到家的认识。这些年来,中国总是在腐败积累到一定程度,民众愤怒也积蓄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来上那么一场“反腐败运动”。在这些运动中也总有那么一些人落入法网,被传媒大曝特曝其腐败事实,以作为反腐败的实际斗争成果。但时隔不久,腐败之风又卷土重来,或者就在反腐败之时,也还有人顶风作案。究其原因,其实倒也不是“杀鸡猴不怕”,这些人有前赴后继、不怕杀头的勇气,而是在庞大的关系网保护下,不少腐败分子根本就没有受到应有的惩罚。1995年1月《中国青年报•经济蓝讯》有一篇题为《基层央行执法乏力病因透视》的报导,就很好地说明了在关系网作用的笼罩下,人情渗透行政执法过程中,社会惩罚变得软弱无力的社会现实。这篇报导说,对基层专业银行进行稽查监督是各基层央行的基本职能之一,但许多基层央行在履行这些职能时,往往软弱无力,其主要原因之一,就是央行与专业之间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裙带关系,结成了撕不开、 扯不破的人际关系网”,在央行和专业银行之间,利用职权互相代为安排子女、亲属的现象屡见不鲜。在这样一个庞大的关系网笼罩下,一查出问题,“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是否处理、处理轻重又自然而然成了挠头的问题”。至于各地关于一些地方恶霸依赖关系网保护逃脱法律惩罚的事情,更是时常见诸报端。而这些己曝光的还仅仅只是贪官污吏中的一部分。有资料表明1993年至1998年,每100名受党纪政纪处份的干部只有42.7人被立案侦查,最后被判刑的只有6.6人。也就是说,中国目前的贪污受惩率极低,只有6.6%,腐败的收益远远大于风险,无怪乎中国官员在贪污腐败道路上前赴后继。在90年代后半期,主要类型的贪污腐败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消费者福利损失平均每年在9,875亿~12,570亿之间,占全国GDP总量的13.2%-16.8%。(注3)

中国自1993年10月1日起实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这一法规言之凿凿地花了第12章整整一章的篇幅规定了“回避”,如第61条规定国家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检察、审计、人事、财务工作。第62条则规定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涉及本人或者涉及与本人有本条例第61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第63条则规定国家公务员担任县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领导职务的,一般不得在原籍任职。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的国家公务员除外,等等。其实深谙中国国情者都知道这一条例在不少地方都形同虚设,最能表明中国这种“人治的法制”之特点的是安徽“史青峰事件”。(注4)

安徽省阜阳地区涡阳县史青峰,其关系网相当庞大,“三亲家”都是县级以上的领导干部,史氏家族在当地任职科级以上干部的就有40多人,县级以上干部有近10人。正因为史青峰拥有如此丰厚的“人际关系资源”,才能在该县为所欲为。史青峰原来是该县审计局的干部,一次发怒砸了其顶头上司审计局长的办公桌,抢走了公章,使全局的工作陷入瘫痪,转而当上了县法院的审判员。此后的某一天,史青峰伙同另一个干部强奸了一个21岁的未婚女子。案发后受害者亲属一直告了5个多月的状却毫无结果。直到上级领导下定决心,重新调整了涡阳县委、县公安局的领导班子,史青峰才在潜逃三年后被捕归案。在史潜逃的过程中,他在县公安局当干部的弟弟曾暗暗地给他送过钱,告诉他朝哪个方向逃跑;史的哥哥是县委宣传部副部长,也与其有过联系。这些人都是国家干部,但他们的行为不仅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62条,而且违反了《刑法》第162条。但此案暴露的事实更让人关心的是,在史氏家族那40多名科级以上干部和10名县级干部中,有多少人在任职方面违反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的规定?当地人事局和组织部门在考察他们时,为什么对他们那并不隐瞒人的亲属关系视而不见?而安徽史氏家族其实只是无数此类事例中的一个,在全国来说,这种事情绝对不是个别,而是带普遍性的问题,如周北方在首钢其父亲辖下工作,首钢党委副书记想将其调走都难遂愿就是一例。这类将法律条文视同无物的事情表明,以中国目前的国情而论,即便建立起“完善的法律制度”,那也只是“人治的法制”,绝对不是“法制的法治”。

正因为关系网在中国的作用是如此强大,一个人如果成年以后,没有编织好一些“关系网”,其亲族及社会上对这个人就会表示轻视,这个人在有困难的时候也很难得到别人的帮助。

三、历史上的“贪渎文化”与今日寻租活动的文化渊源

上述情况的形成和中国的传统文化有一定关系,轻视公德重视私人关系是中国传统人际关系的一个特点,“礼尚往来”这一诫律使人际关系中的利益交换具有一种道德含义;“千里做官为求财”则说明中国人心灵深处对在政府任职的一种世俗看法(“经世济民”只是儒家的道德政治理想,而不是中国人,尤其不是普通民众的普遍理想);“法不责众”一方面使人们在犯罪之时有了从众的心理基础,另一方面使社会惩罚失去效力。正因为如此,从文革后期以来“关系网”的形成,腐败行为的大量滋生,在中国从未遇到文化上的反抗。更糟糕的是社会现在已出现了不以腐败为耻,反以腐败为荣的风气。在沿海一些城市的人才招聘广告里,公开出现这样的词句:与政府部门有良好关系者优先录用。这一广告后面所隐藏的东西耐人寻味:无论是国营企业还是私营企业,甚至深谙中国国情的部分港台商人,都必须贿赂各有关政府部门官员以及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人员,否则经济活动会遇到重重障碍。试图保持正常商业规范的公司,往往会发现自己是在和采用大量行贿手段的其它公司展开不平等竞争。这种从中央政府到地方政府都将公共权力视为“资本”,并千方百计以其谋取超经济暴利的腐败行为,使不少社会公众产生了“在经济发展时期,腐败不可避免”的思想,其结果是助长了人们的玩世不恭,弱化了人们对行贿受贿行为的抵制。最耐人寻味的是,90年代以来,美国一些公司要在中国开展业务,也开始有意识的选聘一些中国的高干子弟,以便在中国通过“关系”获得一些特权与利益。这一事实恰好推翻了一个非常流行的假设:国际社会普遍期望中国加入WTO以后,欧美大公司会迫使中国遵守国际规则,减少腐败行为。而事实证明:不是欧美公司改变了中国官商结合的游戏规则,而是他们顺应了中国腐败的社会制度环境。在这一点上,他们正在步80年代进入中国大陆投资的香港、台湾商人之后尘,有些公司的学习进度相当神速。

中国的腐败现象之严重,已为世界所注目。1995年,德国的哥汀根大学(Goetingen University)在一项评估报告中列举了全世界41个国家的清廉度,中国大陆被排名于第40位,最末一位则是印尼,也就是说中国的贪污腐败程度位列第二。《经济学人》1995年5月27日报导,香港“政治经济风险顾问公司”发表的调查报告显示,在亚洲地区11个国家和地区的贪渎情况的评比中,中国大陆被排在首位。国际透明组织(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发布的“2001年各国腐败度指数”(The 2001 Corruption Perceptions Index),中国的腐败指数位列第二。华人圈的香港、台湾的腐败指数也都名列前茅。这就促使研究者必须考虑中国传统贪渎文化对今日政治的影响:为什么中国历朝历代都经历这样一种重复,即每一朝代建国之初,都有那么一段励精图治、廉洁节俭的清廉时期,而经过几十年以后,就无一例外地陷入了贪污腐化的泥淖之中?为什么凡是和中国文化有关的区域,贪污腐化就成为难以根治的社会公害?细细分析中国当前关系网的形成与其在资源分配中的作用,就能粗略把握到上述一些文化脉络,因为人毕竟只是历史文化的沉淀。

翻开一部《二十四史》,就会发现贪污之事例几乎每朝每代都有,尤其是王朝末期尤甚。以与我们时距最近的清王朝为例,这一时期的贪污就非常有名,俗称“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这些情形在清代谴责小说如《儒林外史》、《官场现形记》、《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中描写得淋漓尽致。当然这还只是国人的看法,如果将这一时期英国人写回国去的信件相对照,就更清楚我们的贪渎文化是怎么一回事了。一些英国商人在他们的信件中说,他们踏上中国的土地之后,最头痛的是贪渎情形十分严重,无官不贪,不行贿就几乎办不成任何事情。官员们索贿手段有明有暗,明的公然索取酬金,间接的贿赂则需要双方的默契与技巧。他们必须先学习解读这种既特殊又微妙的贪渎文化,才能在中国打开局面。写信的英国商人还提到他的“诀窍”,就是先买通卸职的政府官员,再通过这些卸职的官员打点在任的官员,等等。这信件所言可算是外国人对晚清贪渎文化的一种直接的经验性体验。至于以后国民党统治时期的贪渎文化,更是人所皆知。

如今中国这“关系网”,可推溯至“文革”后期落实政策时期,那时大家要落实政策,不少人就借助于“关系网”之威力。更兼当时经济濒临崩溃边缘,物资缺乏,表面上是按计划分配,而实际上“灰色分配”即关系网的功能在经济生活中起到了一定的作用,“走后门”这个词就是那时候的产物。所以如果将现在的“内部人控制”及种种“寻租”活动看作是改革开放的产物这种看法是片面的,至少持此论者没有看到这样一个事实:现在的腐败现象只是中国古老的贪渎文化的一种延续,只是转型期既有计划经济体制留下的巨大遗产,又有非常多的制度漏洞,才给一些人将国有资产转移到私人手中提供了千载难逢的良机。

也正因为历史上有贪渎文化的传统,因此大规模的腐败行为在中国肆虐,才根本没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而中国的实际情况还远比没有遇到文化上的反抗更为糟糕,不少人在腐败行为如洪水泛滥之时,不仅没有看到这后面隐藏的巨大危机,反而认为在中国目前的情况下,腐败有助于消解体制内不利于改革的阻力,从而降低改革成本。最有代表性的是在中国一直很流行的一种看法:在改革中,经济发展和社会平等、公正有冲突,二者是“鱼和熊掌”(注5)的关系,要想达到经济发展,必须牺牲社会公正。并引经据典地用美国、日本等国的例子来说明,在任何国家的经济发展初期,都有过一段非常腐败的时期,以此来证明中国现阶段的腐败现象无可避免,是改革必须付出的社会代价,甚至是经济发展的一个先决条件。这些观点经过一些从西方留学归来的经济学者们引经据典地反复论证,广泛宣传,几乎成为社会共识,并被当作是西方经济学的“经典命题”。不幸的是,大量事实非常确切地证明了腐败只耗费资源而不创造社会财富,并不能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由于腐败行为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导致了分配的不平等和收入的集中化,最后阻碍了经济改革的有效进行,并强烈地影响了民众参予改革和发展的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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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寻租(Rent-seeking):这一经济理论是 20世纪中叶以来西方经济学最具挑战性的领域之一,其创始人有戈登. 塔洛克(Gordon Tullock),安妮•O•克鲁格( Anne O. Krueger)等。有关“寻租”的讨论主要集中在政府创立或保护的一些垄断行业中商人的寻利行为。寻利的商人往往会利用资源(金钱或相当于金钱的各种物质利益)贿买政府官员影响政治过程获得特权,这一寻租的过程往往构成对他人利益的损害,这种损害大于租金获得者的收益。“事前的寻租活动”是指各种利益集团付出努力和资源来影响各种政策的出台;“事后的寻租活动”是指各种利益集团利用各种政策空隙寻找租金。

注2:《当代中国研究》[美]1998年第4期,李宝梁:“从社会网的角度看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观念和行为”。

注3:《南方周末》2001年3月22日:“胡鞍钢:腐败损失有多大?每年10,000亿”。

注4:《报刊文摘》1996年11月18日。

注5:中国典故,《孟子•告子上》有“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之语,后世以“熊、鱼”比喻难得兼有的事物,二者只能选择一样。清代赵翼《瓯北诗钞•绝句二论诗》:“熊鱼自笑贪心甚,既要工诗又怕穷”。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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