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审 渔船可雇武装保全

【新唐人2013年05月20日讯】(中央社记者王靖怡台北20日电)立法院经济委员会今天初审通过渔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渔船在受海盗威胁或非法武力高风险海域作业,可雇私人武装保全

初审通过条文明定,渔业人渔船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准作业海域范围,含受海盗威胁或非法武力高风险海域者,得雇用私人海事保全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装保全人员,并应逐船检附相关文件,事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

初审通过条文也明定,渔业人应令其雇用非中华民国籍私人武装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枪炮、弹药、刀械,在国外登(离)船,并不得进入已报请备查受保护渔船以外中华民国领域。

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长沙志一受访表示,目前台湾渔船作业的高风险海域,主要在麻六甲海峡、亚丁湾等海域。

他说,在中华民国境外雇用武装保全维护渔船作业,武装保全不排除中华民国籍,但因目前政府高度管制持有枪械,须经内政部修订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允许民众在境外或境内专属经济海域参与这类工作后,就可适用。

经委会也初审通过,雇用私人武装保全未事先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查,或雇用非中华民国籍私人武装保全及其持有或使用枪械,未在国外登(离)船,或进入已报请备查受保护渔船以外中华民国领域,将处渔业人新台币6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锾。

另外,立法院交通委员会日前已初审通过航业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开放中华民国籍商船可雇用私人武装保全。沙志一表示,航业法适用对象为一般商船,渔业法规范渔船,须分别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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