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唐人2013年04月25日讯】(中央社记者徐卉台北25日电)为防制媒体垄断情形,目前有政院、民进党、民间等3版本草案,而政院版是唯一未纳入过渡条款来回溯法案制定前的媒体整并。
行政院今天通过“广播电视垄断防制与多元维护法”草案,此草案是由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所拟,只要与广电事业有接触、整并就在管制范围内,并根据广播电视事业间整合程度的不同,草案分别采行“申报”、“原则许可例外禁止”、“原则禁止例外许可”和“完全禁止”等四种管制方式规范。
政院版草案说明中指出,采用年平均收视率、年平均收听率和年平均阅读率作为各管制门槛标准,直接测量有多少民众收视听各媒体,草案依此计算标准,针对媒体间的水平、垂直和跨媒体整合,都有不同的禁止整合规定;但此版本已将原先的2年过渡条款删除。
民进党日前也提出“反媒体垄断法”草案,采“抓大放小”的方式,只管制有线电视系统、无线电视、全国性广播与日报,以及新闻与财经频道等5种媒体,相较于政院版纳管全部媒体,民进党版为重点管制;此外,民进党版包含2年过渡条款,要求在民国95年NCC成立后,媒体整合不符规定者要限期改正。
民进党版中,禁止有线电视系统整合其他4种媒体,无线电视间也不可相互整并。其他情况下,媒体整合若超过市占率1/3也在禁止范围,若整合市占率未达1/3采许可制,若公益损害大于公益增进也不予许可。
此外,台湾大学公共政策与法律中心委托学者林惠玲、翁晓玲研拟的“传播事业集中防制法”草案,则主张采取“收视率占有率”计算频道垄断程度,且有2年过渡条款,还建议行政院设置“行政院传播事业集中防制委员会”,专责审议跨媒体集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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