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昭:“司法独立特区”,又一个肥皂泡?

【新唐人2013年4月20日讯】近日互联网上有消息称“中央正在讨论会商,有望年内先从上海、天津、重庆、深圳等四城市开始,作为全国首批试点司法独立的特区”。转载消息的海外媒体称,这条消息其实是出自香港的《信报》,而后《人民日报》旗下的《人民网》予以转载。笔者尝试在互联网上搜了一圈,文章的原文和《人民网》的转载都没有找到,但可以看到对此事的讨论起自于3月底。

首先这则传闻只是表达“有望”或“有可能”年内在中国建立“司法特区”,从“有可能”到实际拿出行动在中国往往要跨过不可思议的遥远距离。从某种意义上说中共建立“司法特区”难度还高于推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因为前者毕竟实质上一定程度改变了现行的权力结构,所遇到的阻力势必不会小于官员财产公开制度。从去年年底坊间传闻“七常委有意率先公布财产”开始,到现在仍然是纹丝未动,今年的两会也对“阳光法案”避而不谈,可见中共体制的巨大惯性、贪腐官员和既得利益集团的冥顽不化,绝非几条唤起了公众关注的传闻就可以撼动的。纵然是千夫所指、万夫所指,他们也可以坦然不动,所谓“挨骂不要紧,只要利益真;唾骂奈我何,照样钱进门”。其死猪不怕开水烫的“定力”,远非其他社会制度下的官员可以比拟。

所谓“试点司法独立”难行的一个原因是所谓“试点”其实在体制内不具有可推广性,没有可以依归的终点,“试点”的意义也就难以成立。对中共来说徒然是造成两种体制并存,增加了混乱,因此难以说服共产党内的各方势力接受。消息引用中纪委“相关人士”的介绍说,所谓试点,“主要是将纪委和司法的权力,从地方党委和政府中独立出来,变成单线的中央垂直管理系统。中央管党纪,两高管司法”。

所谓“两高”,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仅仅是当前提到的四个城市还好说,如果是全国的从区县一级、直至省一级司法全都由“两高”垂直管理显然难度太大。当前全中国有2856个县级行政区、333个地级行政区、除港澳特区之外的32个省级行政区,相应的也就有以上诸项总和这么多数量的检察院、法院,就市一级的“中级人民法院”这一项,许多城市还不只一个,假如通通中央集权,由“两高”直接管理,事务烦巨,如何操作?

当然,这里谈到对司法机构的“管理”,“管理”一词本身就大有问题。司法机构本来就应该依法断案,何来“管理”之说?如果某一级法院判决结果不公、或枉法断案,则按司法程序当事人上诉后,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或推翻原判;如当事人再不服,继续上诉,直至终审判决。虽然上级法院有推翻下级法院判决结果的权力,但这只是司法系统内的分工不同,并不存在谁“管理”谁之说,各级法院断案时都应当是依法行事,不受法律和证据之外的其他因素的干扰。在中国所谓“管理”司法机构的意思是指,判决结果不是由司法机构独立得出,而是由掌握着“管理”权力的领导授意——你有罪没罪、重判轻判,不是法院说了算、也不是法律说了算,而是领导说了算。

现行的体制是,司法机构受到同一级党的政法委的管辖,如果是普通的民事或刑事案件,政法委不插手,不涉及政府和官员的利益,又不存在当事人托关系、走后门、拼后台的情况,法院可以依照法律判决。当然这种理想状况在现实中的比例是很低的。只要有上述任何一个因素的介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一句空话。

因此所谓“试点司法独立”本身就是一个伪概念。有“管理”存在,就不存在司法独立,哪怕是由“两高”直接管理下级的法院和检察院也是如此。由最高法院“管理”下级法院无非是说,对某些类型的案件,由最高法院和检察院直接告诉、命令下级法院和检察院该怎么做。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是在中央政法委的领导之下,也即是说“试点司法独立”的实质是把地方级别的政法委权力收回,集中于中央政法委。更进一步分析,其动机即是在某些类型的案件上,由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控制着,确保地方司法机构仍然能贯彻来自党中央的政治意图。比如:在对法轮功案件的审理上、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案件的审理上,等等。但在民间维权、官员贪腐等案件的审理上,则希望打破地方保护,让地方司法机构一定程度上脱离当地党、政机构的控制,做出相对合理的判决。从而尽可能在基层缓和矛盾,减少上访、减少民众的街头抗争。

这种“改革”的实质是用中央集权代替地方干预,并不是真正地让司法独立。只不过是指令来源的层级更高罢了。如果再发生类似于1999年镇压法轮功的事件,中央一个通知,各级法院和检察院同样要俯首听命。如果再发生类似于2008年的毒奶粉事件,中央下令各级法院不得受理结石宝宝家属的诉讼,民众维权同样无望。

如果“两高”无法事实上管理数千家地方法院、检察院怎么办?集权体制内的另一种推广方案是,在法院和检察院系统内建立一种垂直的层级式的管理结构。比如由市中级法院管理其下的区、县级法院;省高级法院管理其下的市中级法院。也就是说将对司法机构的管辖权从同一级政法委手中夺下来,交到上一级的法院或检察院的手上。而上一级政法委就算不直接干预断案,但它对这一级法院、检察院的人事任免仍有相当大的发言权,也就意味着仍有很多渠道控制具体的案件审理。

不难看出,只要保持了一个多层级的司法管制系统,就不可能打破地方党政机构、地方利益干预司法的现状。冒着引起体制内反弹的风险、做收效甚微的事对中共决策者来说显然是个不智的选择。而让“两高”把全国区、县、市级的司法机构全都直接管理起来又有现实的难度,所以说所谓“试点司法独立特区”,在中共体制内并不具备可推广性,也没有方向明确的终点。

其实不管是这样试点、还是那样改革,说到底都是奇技淫巧,大道至简至易,任何人一眼都看得明白——司法独立,就是不附加任何条件、没有任何“管理”的独立,这才能真正筑起社会公正的底线。其实只要抛开非要保全中共体制这个立场,很多问题的答案是再明显不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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