缩短陆配身份年限 11日审查

【新唐人2013年04月10日讯】–放宽陆配取得身份年限专题之一(中央社记者翟思嘉台北10日电)陆委会表示,攸关缩短陆配取得身份证年限的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草案,将在11日的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议。

民国98年,政府曾修法将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并且全面放宽工作权,但相较其他外配最少4年即可取得中华民国身份证的规定,陆配仍备感歧视。

总统马英九去年3月27日接见新移民团体代表时,宣示将检讨相关规定,要求贯彻宪法保障的平等权。

行政院大陆委员会表示,近来陆委会广征社会各界意见,并参考国籍法及移民法有关外籍配偶制度相关规定,拟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条文修正草案”,希望将陆配取得身份证年限由现行最少6年修改为最少4年。

陆委会补充,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草案是秉持陆配与外配权益衡平政策原则,调整大陆配偶取得身份证的时间为4至8年,在申请定居取得身份证的年限、在台居留期间的计算,以及增设申请定居须具备国民权利义务基本常识等规定,均与外籍配偶制度一致。

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17条修正草案在去年11月14日送请立法院审议,并列为优先审议法案;立法院在同年12月28日交付内政委员会,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预定在4月11日开会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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