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通奸罪 官员吁检讨

【新唐人2013年03月14日讯】(中央社记者谢佳珍台北14日电)文化部长龙应台今天在行政院会提及,与外国友人谈起通奸罪,让她尴尬;台南市副市长颜纯左、政务委员罗莹雪呼应,认为应该检讨。

通奸罪上午在行政院会引发讨论,官员转述,法务部报告“国家人权报告推动办理情形”后,龙应台发言表示,台湾民主发展快速,她之前在国外念书与教书,与外国人聊起国内一些法律,例如出版法、刑法第100条,有些尴尬,好像台湾不够自由。

龙应台接着提及“通奸罪”也令她尴尬,因而询问法务部意见;法务部代表说,经内部研究与专家学者意见,倾向维持现状。

颜纯左呼应龙应台意见,认为通奸罪应该检讨。

官员转述,颜纯左说,结婚后身体权究竟属于对方或自己?刑法有妨害性自主罪,若丈夫想要性行为,妻子却不想,又不能强迫;妻子不想,丈夫难道不能去外面找?这又会变成通奸罪。

颜纯左认为,立法规定与意旨是否互相矛盾,到底身体权属于自己或配偶,或要与配偶共享或要经配偶同意?

罗莹雪接着说,进步国家的作法是不要有通奸罪,但台湾有许多妇女团体态度保留,要取消通奸罪不容易,需要多一点沟通。

对于官员谈及通奸罪的存废,行政院长江宜桦只做原则性裁示说,有些观念需要创新与变革,政府要带领国家社会向前迈进,不以现状为满足,希望各部会对于学者专家提出的意见要加以思考,各部会有责任突破,若有既存障碍,要加大力道改变现状。

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刑法第221条也明订,“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性交者,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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