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春鸿:核管法不适纳地方公投

【新唐人2013年03月11日讯】(中央社记者温贵香台北11日电)原能会主委蔡春鸿今天对于在核管法增订地方性公投一事表示,有待商榷;对于核管法若要纳入公投程序,建议应明订主办机关。

行政院原子能委员会主任委员蔡春鸿上午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员会进行“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简称核管法)增订第6条之1条文草案”意见说明报告。

民主进步党籍立委陈亭妃、陈节如等人提案增订核子反应器设施管制法第6条之1规定,有关兴建,及填装核子燃料及正式运转,应由设施场址所在地直辖市、县(市),及该设施场址距离50公里内所在直辖市、县(市)分别办理地方性公民投票,方得兴建、装填核子燃料及正式运转。

蔡春鸿会前受访说,核能电厂主要国家,并无将公投程序纳入核能管制法规的作法;再者,核电厂是以安全营运发电为主,涉及全国能源供需及民生应用、为了供电需要所作的公共工程,低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场是贮放设施,对地方影响大。

他说,核电政策属于全国性议题是否适合地方性公投有待商榷。

他说明,公投的用意是在政策上让民众有复决形式,核管法的性质是当政府决策进行某个案的投资或兴建,管制单位才从燃料棒执照与运转许可等进行管制,两者性质不同,不适合在核管法中规范。

蔡春鸿说,公投的主管机关不是原能会,核废料最终处置场选址的主办机关是经济部,两者都不是原能会,原能会是核能安全主管机关,因此若要将公投作业纳入核管法应明白界定“主办机关”,让各行政机关明确分工及权责相符。

他说,核四厂是否停建或运转,将来可能以全民公投方式决定,在全民公投结果出炉前,另外在核管法中增订地方性公投,全民公投与地方公投两者的法律效力竞合问题有待审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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