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民特殊习性 司法应尊重

【新唐人2013年03月05日讯】(中央社记者卢太城、陈亦伟5日综合报导)原住民所涉民、刑事案件由法院原住民专庭审理,主要就是希望法理之外也兼顾原民特殊风俗,不宜拘泥法律条文上诉攻防。

台东地方法院原住民法庭判决一件排湾族原住民私自持有枪械的案件无罪。法官认为纵然私枪较一般猎枪精密,但联合国人权公约赋予“人人有权享受科学进步及应用之惠”,况且原住民进入山林狩猎及驱赶野生动物,是原住民族群体生活及对自我认同的重要行为,检方不能以此入罪。

但检方认为类似案件,各法院有不同见解,有的无罪,有的有罪,没有最高法院的判例及释宪,查扣的猎枪既然符合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的“枪炮”,检方仍认定原住民持有私枪违法,要提上诉。

过去因原住民习俗与汉人不同,衍生多宗争议案件,司法院今年特别指定辖区较多原住民的9所地方法院设立原住民族专业法庭,并安排专庭法官赴原民部落受训,就是希望审理原住民案件时,除了法理之外,还要衡量原住民族传统习俗、文化及价值观。

这次台东地院的案件,是原民专庭上路后的首宗判决,可做为外界检视司法有无诚意在办案时兼顾原民风俗的指标。

法官援引联合国人权公约及原住民族基本法,从宽认定持有私枪案件不构成违法,若无具体的认事用法违误,检方自然无需执著于上诉攻防。

但台东检方却以类似案件各法院见解不一,准备上诉。检方若舍原民专庭的见解不顾,拿其他法院的普通法庭见解来看待原住民案件,不但无助解决争议,也会给原住民“司法找麻烦”、“原住民专庭”玩假的等不良观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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