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社会住宅 优惠缴低额租金

【新唐人2013年03月04日讯】(中央社记者吴佳颖台北4日电)财政部国有财产署表示,民间兴办社会住宅,公有非公用不动产提供优惠,租期最长可达50年,地上权存续最长达70年,最优惠还能以地价税、房屋税等额度缴低额年租金。

财政部表示,为推动社会住宅政策,已依住宅法第17条规定会衔内政部订定“民间兴办社会住宅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动产之出租及设定地上权优惠办法”。

自102年起,有意兴办社会住宅出租给一定收入以下或具特殊情形或身份居住者的民间业者,如需使用公有非公用土地或建筑物,可享有最优惠租金及地上权权利金,并可长期使用。

依住宅法规定,社会住宅是指由政府兴办或奖励民间兴办,专供出租用;并提供至少10%以上比例出租给有特殊情形或身份者的住宅。

财政部为积极推动民间兴办社会住宅,召集相关机关多次会商,于101年12月27日与内政部会衔发布优惠办法,包括:使用公有非公用不动产的期限,租期最长可达50年,地上权存续期限最长可达70年。

另外,设定地上权的权利金,按兴办事业计划核定当期公告土地现值1成计收;公有非公用不动产的租金部分,如提供高达70%以上比例出租给具特殊情形或身份者的社会住宅,只须按地价税、房屋税等额度缴纳年租金。

相关文章
评论
新版即将上线。评论功能暂时关闭。请见谅!